日前,江西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電網項目管理的通知》,對江西省電網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
文件規定,凡列入省級規劃或年度開發計劃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電網送出工程按照電壓等級自動納入相應電網規劃,根據國家部署,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依據規劃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作為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其中220千伏項目向省能源局進行申請,110千伏及以下項目向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進行申請。
在加強電網項目管理方面,該通知要求“未按規定程序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不得將其接入系統;電網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須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土地使用、規劃許可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嚴禁開工建設;電網項目應按核準文件要求開展建設,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電網項目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業主單位停止建設。”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電網項目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電力體制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2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13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贛府發〔2017〕7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省電網項目(含專用電網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規劃對電網項目建設的約束指導
(一)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的電力(電網)規劃是電網項目實施的依據,電網項目應按照規劃分年度有序實施。全國電力規劃提出跨省跨區電網項目和省內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建設安排;省級電網規劃提出11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建設安排和35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安排;市級電網規劃提出35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建設安排和10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安排。
(二)省能源局負責編制、發布省級電網規劃,并做好與全國電力規劃、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各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負責編制市級電網規劃,并做好與省級電網規劃、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報省能源局同意后發布;鼓勵縣(市、區)發改委編制縣級電網規劃,并做好與市級電網規劃、縣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同意后發布。
(三)根據發展需要,省、市、縣三級電網規劃原則上每兩年滾動調整1次,市級電網規劃調整須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報省能源局銜接同意,縣級電網規劃調整須由縣(市、區)發改委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銜接同意。
(四)凡列入省級規劃或年度開發計劃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電網送出工程按照電壓等級自動納入相應電網規劃;凡獲得審批、核準的鐵路項目,其配套供電工程按照電壓等級自動納入相應電網規劃。
(五)根據國家部署,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依據規劃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作為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其中220千伏項目向省能源局進行申請,110千伏及以下項目向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進行申請。省能源局和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單位,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等并簽訂協議。
(六)已納入相應規劃并確定業主的電網項目,業主單位可依據規劃向國土、建設等部門申請支持性文件;各有關部門應以相應規劃為依據出具電網項目支持性文件;特高壓及其配套工程項目、跨省電網項目,各有關部門未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職能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出具支持性文件。
二、嚴格履行電網項目核準程序
(一)電網項目實行分級核準制管理,未納入相應電網規劃的電網項目不得予以核準。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核準目錄規定的核準權限劃分,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能源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直流項目、22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能源局按照省級電力(電網)規劃核準;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按照省級電力(電網)規劃核準。核準目錄對電網項目核準權限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核準權限執行。
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核準的電網項目,核準權限一律不得下放。
(二)市場主體投資由省能源局核準的電網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等核準支持性文件,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經初審并提出意見后,報送省能源局;省屬企業和中央駐贛企業可以直接向省能源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核準支持性文件,并附項目所在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的意見。
(三)核準機關在核準電網項目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獨立咨詢機構對電網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嚴格核定項目投資估算,并結合評估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四)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須按照省級電力(電網)規劃把控好電網項目核準節奏,并將核準文件抄送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省能源局。
(五)未按規定程序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
三、加強電網項目建設管理
(一)未按規定程序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不得將其接入系統。
(二)電網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須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土地使用、規劃許可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嚴禁開工建設。
(三)電網項目應按核準文件要求開展建設,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電網項目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業主單位停止建設。
(四)電網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程序,業主單位要加強管理,切實做好施工安全、質量監督、環境保護、拆遷安置等工作。項目建設過程中,業主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向核準機關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向電力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生產信息,向其他部門報送應當報送的信息,主動接受監管。項目建成后,業主單位應向核準機關提交經審計(審核)的決算報告,作為核定輸配電價的依據;核準機關應建立項目臺賬,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后評價。
(五)電網項目應按照規劃安排及時開工建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在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后開工建設的,業主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試行,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2017年5月31日
文件規定,凡列入省級規劃或年度開發計劃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電網送出工程按照電壓等級自動納入相應電網規劃,根據國家部署,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依據規劃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作為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其中220千伏項目向省能源局進行申請,110千伏及以下項目向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進行申請。
在加強電網項目管理方面,該通知要求“未按規定程序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不得將其接入系統;電網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須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土地使用、規劃許可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嚴禁開工建設;電網項目應按核準文件要求開展建設,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電網項目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業主單位停止建設。”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電網項目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電力體制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2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13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贛府發〔2017〕7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省電網項目(含專用電網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規劃對電網項目建設的約束指導
(一)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的電力(電網)規劃是電網項目實施的依據,電網項目應按照規劃分年度有序實施。全國電力規劃提出跨省跨區電網項目和省內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建設安排;省級電網規劃提出11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建設安排和35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安排;市級電網規劃提出35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的建設安排和10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安排。
(二)省能源局負責編制、發布省級電網規劃,并做好與全國電力規劃、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各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負責編制市級電網規劃,并做好與省級電網規劃、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報省能源局同意后發布;鼓勵縣(市、區)發改委編制縣級電網規劃,并做好與市級電網規劃、縣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同意后發布。
(三)根據發展需要,省、市、縣三級電網規劃原則上每兩年滾動調整1次,市級電網規劃調整須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報省能源局銜接同意,縣級電網規劃調整須由縣(市、區)發改委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銜接同意。
(四)凡列入省級規劃或年度開發計劃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電網送出工程按照電壓等級自動納入相應電網規劃;凡獲得審批、核準的鐵路項目,其配套供電工程按照電壓等級自動納入相應電網規劃。
(五)根據國家部署,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依據規劃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作為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其中220千伏項目向省能源局進行申請,110千伏及以下項目向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進行申請。省能源局和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單位,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等并簽訂協議。
(六)已納入相應規劃并確定業主的電網項目,業主單位可依據規劃向國土、建設等部門申請支持性文件;各有關部門應以相應規劃為依據出具電網項目支持性文件;特高壓及其配套工程項目、跨省電網項目,各有關部門未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職能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出具支持性文件。
二、嚴格履行電網項目核準程序
(一)電網項目實行分級核準制管理,未納入相應電網規劃的電網項目不得予以核準。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核準目錄規定的核準權限劃分,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能源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直流項目、22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能源局按照省級電力(電網)規劃核準;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按照省級電力(電網)規劃核準。核準目錄對電網項目核準權限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核準權限執行。
由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核準的電網項目,核準權限一律不得下放。
(二)市場主體投資由省能源局核準的電網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書等核準支持性文件,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經初審并提出意見后,報送省能源局;省屬企業和中央駐贛企業可以直接向省能源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核準支持性文件,并附項目所在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的意見。
(三)核準機關在核準電網項目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獨立咨詢機構對電網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嚴格核定項目投資估算,并結合評估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四)設區市發改委(能源局)須按照省級電力(電網)規劃把控好電網項目核準節奏,并將核準文件抄送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省能源局。
(五)未按規定程序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
三、加強電網項目建設管理
(一)未按規定程序核準的電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不得將其接入系統。
(二)電網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須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土地使用、規劃許可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未取齊開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嚴禁開工建設。
(三)電網項目應按核準文件要求開展建設,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電網項目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業主單位停止建設。
(四)電網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程序,業主單位要加強管理,切實做好施工安全、質量監督、環境保護、拆遷安置等工作。項目建設過程中,業主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向核準機關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向電力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生產信息,向其他部門報送應當報送的信息,主動接受監管。項目建成后,業主單位應向核準機關提交經審計(審核)的決算報告,作為核定輸配電價的依據;核準機關應建立項目臺賬,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后評價。
(五)電網項目應按照規劃安排及時開工建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在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后開工建設的,業主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試行,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