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
《太陽能發展“十三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明確,要繼續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到2020年建成100個分布式光伏應用示范區,園區內80%的新建建筑屋頂、50%的已有建筑屋頂安裝光伏發電。
第二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型工礦企業、公共建筑等統一規劃的屋頂項目
《規劃》指出,要在具備開發條件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商場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采取“政府引導、企業自愿、金融支持、社會參與”的方式,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屋頂光伏工程。
第三類:光伏小鎮、光伏新村
《規劃》指出,要在太陽能資源優良、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好的農村地區和小城鎮,推進居民屋頂光伏工程,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舊城鎮改造、新農村建設、易地搬遷等統一規劃建設屋頂光伏工程,形成若干光伏小鎮、光伏新村。
第四類:向電力用戶市場化售電、就近消納的分布式項目
《規劃》指出,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化交易,鼓勵光伏發電項目靠近電力負荷建設,接入中低壓配電網實現電力就近消納。各類配電網企業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運行提供服務,優先消納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建設分布式發電并網運行技術支撐系統并組織分布式電力交易。推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電力用戶市場化售電模式,向電網企業繳納的輸配電價按照促進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納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五類:村級光伏扶貧項目
《規劃》指出,要在中東部土地資源匱乏地區,優先采用村級電站(含戶用系統)的光伏扶貧模式,單個戶用系統5千瓦左右,單個村級電站一般不超過300千瓦。村級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優先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做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與分布式光伏扶貧工程的銜接,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所發電量就近接入、全部消納。
《太陽能發展“十三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明確,要繼續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到2020年建成100個分布式光伏應用示范區,園區內80%的新建建筑屋頂、50%的已有建筑屋頂安裝光伏發電。
第二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型工礦企業、公共建筑等統一規劃的屋頂項目
《規劃》指出,要在具備開發條件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商場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采取“政府引導、企業自愿、金融支持、社會參與”的方式,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屋頂光伏工程。
第三類:光伏小鎮、光伏新村
《規劃》指出,要在太陽能資源優良、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好的農村地區和小城鎮,推進居民屋頂光伏工程,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舊城鎮改造、新農村建設、易地搬遷等統一規劃建設屋頂光伏工程,形成若干光伏小鎮、光伏新村。
第四類:向電力用戶市場化售電、就近消納的分布式項目
《規劃》指出,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化交易,鼓勵光伏發電項目靠近電力負荷建設,接入中低壓配電網實現電力就近消納。各類配電網企業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運行提供服務,優先消納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建設分布式發電并網運行技術支撐系統并組織分布式電力交易。推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電力用戶市場化售電模式,向電網企業繳納的輸配電價按照促進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納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五類:村級光伏扶貧項目
《規劃》指出,要在中東部土地資源匱乏地區,優先采用村級電站(含戶用系統)的光伏扶貧模式,單個戶用系統5千瓦左右,單個村級電站一般不超過300千瓦。村級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優先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做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與分布式光伏扶貧工程的銜接,確保光伏扶貧項目所發電量就近接入、全部消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