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今天,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執行結束通知書(『2009』武執字第00244號),根據《證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在1992年改制早期,公司為武漢染料廠向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下簡稱:交行營業部)貸款4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由于債務人不履行還貸義務,1997年債權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清償貸款項下所有應付款,經法院判決本公司對武漢染料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歷年定期報告已有披露,并于2009年4月17日、7月17日、12月2日連續披露了該訴訟的進展公告)
二、本次《案件執行結束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執行結束通知書:本院作出的(1997)武經初字第35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執行過程中,你公司與交行營業部自愿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已實際全部履行完畢,故本案執行結束。
三、該事項對公司當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2008年年報已全額計提本息損失595萬元,不影響公司當期利潤。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特此公告
武漢力諾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