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申請自治區下達鄂爾多斯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指標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程 序
第四條 由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細則。
第五條 由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本細則組織專家對參選項目進行評優,評優專家人數為5人,評優過程邀請華北能源監管局內蒙業務辦和鄂爾多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參與監督。
第六條 符合評優條件的項目單位按照《××光伏發電項目評優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件)編制評優報告。在本細則公布7日后,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在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關于項目評優的公告,項目單位按照公告的時限要求,將評優報告正文及其所有的附件材料一并裝訂成冊,提交至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參與評優,同時報項目所在旗區的發改部門。
第七條 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對參加評選的項目出具評分意見和結果,并在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第八條 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評分結果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九條 參加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十條 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符合第九條內容;具有明確的場址坐標和用地協議,土地部門對該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十一條 評選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等六個部分的內容,詳見附件《鄂爾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 管
第十二條 收取扶貧保證金的旗區人民政府應在開展項目評優工作之前制定《扶貧保證金管理辦法》,確保取得年度建設指標企業繳納的保證金??顚S?,未取得年度建設指標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及時退還。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通過優選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應按照約定的電價、標準和開發模式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應委托權威機構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并形成綜合竣工驗收報告,由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復核并出具意見。
第十六條 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項目所屬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此類競爭性配置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鄂爾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2. ××光伏發電項目評優報告編制大綱
附件1
鄂爾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
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30分)
(一)光伏組件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只可單選。(22分)
1.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5%<16.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8%<17.1%,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1%<17.4%,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4%<17.7%,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7%<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或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扣減10分。(-10分)
(二)逆變器先進性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可多選。(8分)
1.逆變器應具備零電壓穿越功能,同時具備保護逆變器自身不受損壞的功能。提供產品現場低電壓穿越(包括零電壓)和頻率擾動測試報告;(2分)
2.逆變器最大轉化效率不低于99%,綜合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55防護等級,組串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65防護等級,出具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等級證書;(2分)
5.項目采用的逆變器不具備以上任何一項先進性內容扣減5分;(-5分)
二、上網電價評價(30分)
(一)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1元,得1分;(1分)
(二)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2元,得3分;(3分)
(三)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3元,得8分;(8分)
(四)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4元,得15分;(15分)
(五)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5元,得25分;(25分)
(六)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幅度超過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過30分。(30分)
三、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10分)
(一)接入條件(3分)
項目電網接入等級≤35千伏電壓等級。(3分)
(二)消納能力(7分)
1.項目所在旗區公共用電量上年度增長率≥5%<10%。(3分)
2.項目所在旗區公共用電量上年度增長率≥10%。(7分)
四、企業投資能力、業績和前期進展評價的評分標準(30分)
(一)企業投資能力評價(6分)
1.注冊資本金(當地注冊全資子公司也可依據上級公司注冊的資本金打分)(4分)
(1)大于等于5000萬元得2分;
(2)大于等于1億元得4分。
2.項目融資保障(2分)
具有銀行貸款承諾函、授信證明或出資方出資證明等文件得2分,否則不得分。
(二)企業業績評價(18分)
1.旗區推薦項目并排序(5分)
每個旗區推薦兩個項目,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
2.參與扶貧開發(10分 )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得分,但不累加。
條件一:普通光伏電站2014年執行國家規模管理指標政策以來,評優項目的投資主體參與旗區扶貧開發,截至2015年底,累計完成投資超過1000萬元,由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詳細的證明材料,得5分。2016年繼續參與扶貧開發,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已完成實物量投資500萬元以上,由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材料,得5分;或預繳納1000萬元扶貧保證金,以旗區人民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為依據,得5分。
條件二:評優項目按照國家光伏扶貧模式(每年每戶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每戶對應規模標準為25千瓦左右,持續扶貧20年以上),編制完成光伏扶貧方案,與旗區人民政府簽訂扶貧協議,并預繳納一定數額扶貧保證金,以旗區人民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為依據。按照1萬千瓦光伏電站捆綁貧困戶400戶計算,每年需支付扶貧資金120萬元。扶貧保證金與每年支付的扶貧資金按1:1繳納,不得分;按2:1繳納,得4分;按3:1繳納,得6分;按4:1繳納,得8分;按5:1繳納,得10分。
3.評優項目為光伏發電基地內項目(3分)
具有包含參評項目的新能源發電基地規劃(規劃獲得自治區或市級認可)得3分,否則不得分。
(三)項目前期進展評價(6分)
1.發改部門出具了備案文件,得2分。
2.土地部門出具了支持性文件,得2分;
3.電網企業出具了支持性文件,得2分;
附件2
××光伏發電項目評優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建設單位
明確企業名稱,注冊資本金以及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同時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工商部門機讀檔案等附在正文之后。
(二)建設地點、開發模式、規模和總投資
明確項目建設地點、擬建規模、開發模式、總投資及單位千瓦投資。
(三)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明確項目是否備案,土地、電網等部門是否出具過相關意見,同時將上述相關支持性文件附在正文之后。
二、評優內容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
1.光伏組件
擬采用產品的制造商名稱,產品類型、規格、型號。
將第三方對光伏組件效率、衰減率的檢測報告復印件附在正文之后。
2.逆變器
擬采用產品的制造商名稱,產品類型、規格、型號。
根據采用的逆變器情況,將以下檢測報告中的一項或多項附在正文最后:一是第三方對產品低電壓(包括零電壓)穿越和頻率擾動的檢測報告復印件;二是第三方對產品最大聲轉化效率的檢測報告復印件;三是第三方對集中式或組串式逆變器啟動電壓的檢測報告復印件;四是第三方對集中式或組串式逆變器防護等級的檢測報告復印件。
(二)上網電價評價
明確項目擬執行的上網電價,并將項目業主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本項目上網電價的決議原件附在正文之后。
(三)電網接入評價
明確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名稱、變電容量、可接入容量、接入電壓等級、接入線路距離等,如電網公司出具了有關意見將文件附在正文之后。
(四)企業投資能力評價
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及投資主體注冊資本金、項目融資方式,將銀行貸款承諾函、授信證明或出資方出資證明等文件附在正文之后。
(五)企業業績評價
關于“旗區推薦項目并排序”,以旗區發改局上報文件為準,項目單位不必論述此項內容。
1.關于“參與扶貧開發”的內容滿足條件一的項目,詳細描述已經開展的扶貧工作,明確累計完成投資額,并將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詳細的證明材料附在正文之后。如2016年繼續參與扶貧開發,詳細描述當年已經開展的工作,明確已完成實物量投資額,并將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附在正文之后,如2016年尚未實質性開工,擬繳納扶貧保證金,需明確繳納金額,并將所在旗區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附在正文之后。
2.滿足“參與扶貧開發”條件二的項目,需明確扶貧方案是否已經編制完成,是否與旗區政府簽訂了扶貧協議,并對扶貧方案的主要內容進行論述,將扶貧方案附在正文最后。如已繳納一定數額的扶貧保證金,需明確繳納金額,并將所在旗區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附在正文之后。
3.明確項目是否為光伏發電基地內項目,并將包含參評項目的新能源發電基地規劃的自治區或市級批復文件附在正文之后,另外需提供基地規劃原稿備查。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申請自治區下達鄂爾多斯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指標的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程 序
第四條 由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細則。
第五條 由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本細則組織專家對參選項目進行評優,評優專家人數為5人,評優過程邀請華北能源監管局內蒙業務辦和鄂爾多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參與監督。
第六條 符合評優條件的項目單位按照《××光伏發電項目評優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件)編制評優報告。在本細則公布7日后,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在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關于項目評優的公告,項目單位按照公告的時限要求,將評優報告正文及其所有的附件材料一并裝訂成冊,提交至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參與評優,同時報項目所在旗區的發改部門。
第七條 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對參加評選的項目出具評分意見和結果,并在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第八條 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評分結果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九條 參加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十條 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符合第九條內容;具有明確的場址坐標和用地協議,土地部門對該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十一條 評選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等六個部分的內容,詳見附件《鄂爾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 管
第十二條 收取扶貧保證金的旗區人民政府應在開展項目評優工作之前制定《扶貧保證金管理辦法》,確保取得年度建設指標企業繳納的保證金??顚S?,未取得年度建設指標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及時退還。
第十三條 取得年度建設指標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通過優選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應按照約定的電價、標準和開發模式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應委托權威機構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并形成綜合竣工驗收報告,由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復核并出具意見。
第十六條 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項目所屬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此類競爭性配置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鄂爾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2. ××光伏發電項目評優報告編制大綱
附件1
鄂爾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
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30分)
(一)光伏組件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只可單選。(22分)
1.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5%<16.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8%<17.1%,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1%<17.4%,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4%<17.7%,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7%<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或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扣減10分。(-10分)
(二)逆變器先進性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可多選。(8分)
1.逆變器應具備零電壓穿越功能,同時具備保護逆變器自身不受損壞的功能。提供產品現場低電壓穿越(包括零電壓)和頻率擾動測試報告;(2分)
2.逆變器最大轉化效率不低于99%,綜合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55防護等級,組串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65防護等級,出具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等級證書;(2分)
5.項目采用的逆變器不具備以上任何一項先進性內容扣減5分;(-5分)
二、上網電價評價(30分)
(一)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1元,得1分;(1分)
(二)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2元,得3分;(3分)
(三)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3元,得8分;(8分)
(四)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4元,得15分;(15分)
(五)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5元,得25分;(25分)
(六)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幅度超過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過30分。(30分)
三、電力接入和消納評價(10分)
(一)接入條件(3分)
項目電網接入等級≤35千伏電壓等級。(3分)
(二)消納能力(7分)
1.項目所在旗區公共用電量上年度增長率≥5%<10%。(3分)
2.項目所在旗區公共用電量上年度增長率≥10%。(7分)
四、企業投資能力、業績和前期進展評價的評分標準(30分)
(一)企業投資能力評價(6分)
1.注冊資本金(當地注冊全資子公司也可依據上級公司注冊的資本金打分)(4分)
(1)大于等于5000萬元得2分;
(2)大于等于1億元得4分。
2.項目融資保障(2分)
具有銀行貸款承諾函、授信證明或出資方出資證明等文件得2分,否則不得分。
(二)企業業績評價(18分)
1.旗區推薦項目并排序(5分)
每個旗區推薦兩個項目,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
2.參與扶貧開發(10分 )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得分,但不累加。
條件一:普通光伏電站2014年執行國家規模管理指標政策以來,評優項目的投資主體參與旗區扶貧開發,截至2015年底,累計完成投資超過1000萬元,由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詳細的證明材料,得5分。2016年繼續參與扶貧開發,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已完成實物量投資500萬元以上,由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材料,得5分;或預繳納1000萬元扶貧保證金,以旗區人民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為依據,得5分。
條件二:評優項目按照國家光伏扶貧模式(每年每戶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每戶對應規模標準為25千瓦左右,持續扶貧20年以上),編制完成光伏扶貧方案,與旗區人民政府簽訂扶貧協議,并預繳納一定數額扶貧保證金,以旗區人民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為依據。按照1萬千瓦光伏電站捆綁貧困戶400戶計算,每年需支付扶貧資金120萬元。扶貧保證金與每年支付的扶貧資金按1:1繳納,不得分;按2:1繳納,得4分;按3:1繳納,得6分;按4:1繳納,得8分;按5:1繳納,得10分。
3.評優項目為光伏發電基地內項目(3分)
具有包含參評項目的新能源發電基地規劃(規劃獲得自治區或市級認可)得3分,否則不得分。
(三)項目前期進展評價(6分)
1.發改部門出具了備案文件,得2分。
2.土地部門出具了支持性文件,得2分;
3.電網企業出具了支持性文件,得2分;
附件2
××光伏發電項目評優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建設單位
明確企業名稱,注冊資本金以及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同時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工商部門機讀檔案等附在正文之后。
(二)建設地點、開發模式、規模和總投資
明確項目建設地點、擬建規模、開發模式、總投資及單位千瓦投資。
(三)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明確項目是否備案,土地、電網等部門是否出具過相關意見,同時將上述相關支持性文件附在正文之后。
二、評優內容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
1.光伏組件
擬采用產品的制造商名稱,產品類型、規格、型號。
將第三方對光伏組件效率、衰減率的檢測報告復印件附在正文之后。
2.逆變器
擬采用產品的制造商名稱,產品類型、規格、型號。
根據采用的逆變器情況,將以下檢測報告中的一項或多項附在正文最后:一是第三方對產品低電壓(包括零電壓)穿越和頻率擾動的檢測報告復印件;二是第三方對產品最大聲轉化效率的檢測報告復印件;三是第三方對集中式或組串式逆變器啟動電壓的檢測報告復印件;四是第三方對集中式或組串式逆變器防護等級的檢測報告復印件。
(二)上網電價評價
明確項目擬執行的上網電價,并將項目業主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本項目上網電價的決議原件附在正文之后。
(三)電網接入評價
明確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名稱、變電容量、可接入容量、接入電壓等級、接入線路距離等,如電網公司出具了有關意見將文件附在正文之后。
(四)企業投資能力評價
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及投資主體注冊資本金、項目融資方式,將銀行貸款承諾函、授信證明或出資方出資證明等文件附在正文之后。
(五)企業業績評價
關于“旗區推薦項目并排序”,以旗區發改局上報文件為準,項目單位不必論述此項內容。
1.關于“參與扶貧開發”的內容滿足條件一的項目,詳細描述已經開展的扶貧工作,明確累計完成投資額,并將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詳細的證明材料附在正文之后。如2016年繼續參與扶貧開發,詳細描述當年已經開展的工作,明確已完成實物量投資額,并將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附在正文之后,如2016年尚未實質性開工,擬繳納扶貧保證金,需明確繳納金額,并將所在旗區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附在正文之后。
2.滿足“參與扶貧開發”條件二的項目,需明確扶貧方案是否已經編制完成,是否與旗區政府簽訂了扶貧協議,并對扶貧方案的主要內容進行論述,將扶貧方案附在正文最后。如已繳納一定數額的扶貧保證金,需明確繳納金額,并將所在旗區政府出具的繳款憑證附在正文之后。
3.明確項目是否為光伏發電基地內項目,并將包含參評項目的新能源發電基地規劃的自治區或市級批復文件附在正文之后,另外需提供基地規劃原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