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8月下旬首次審議之后,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再次進行審議并提出修改意見。
與首次審議時的修改草案(下稱“初審草案”)相比,二審草案中,電網建設扮演重要角色。
初審草案中,對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條作出修改,增加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不過,在過去的幾個月草案征求意見階段,該條款受到不少人大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和企業的“挑刺”。他們提出,鑒于可再生能源“不穩定、難以并網”等特點,其開發利用規劃應包括配套電網建設的內容。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經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在這一條規定的規劃主要內容中,增加“配套電網建設”的規定。
對初審草案的另一重要修改,則來自于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條件設置上。
初審草案中,將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關于“電網企業應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電網企業應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
據了解,包括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多部門和企業提出,草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與“最低限額指標”的規定,本身是矛盾的。
此外,國家能源局等部門還提出,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受自然因素影響很大,一年內風力大小和太陽光照不同,發電量也不同,對其發電量很難作出符合實際的預測,由政府部門事先確定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實際中難以操作。
昨日審議的草案仍然保留“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內容,但在具體表述上,該條增加了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具體辦法”的內容。電網企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作用再次被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