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合政〔2016〕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加快國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設,進一步推進光伏推廣應用,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國辦發〔2014〕3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發展思路和目標
1.發展思路。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光伏推廣應用和光伏產業發展為抓手,以光伏技術創新為動力,以創建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示范基地為載體,構建規劃、政策、標準、平臺“四位一體”的支撐體系,實施分布式光伏屋頂發電、光伏建筑一體化、光伏下鄉、示范基地建設、光伏地面電站建設、光伏照明等六大工程,全面推進國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設。
2.發展目標。到2020年,力爭全市建成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500個以上,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達到1.5GW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創新活力和競爭優勢的新能源企業,光伏產業產值突破1000億元,將合肥建設成為全國重要的光伏生產、發電企業集聚地,打造“中國光伏第一城”。
二、加快光伏產業發展
3.鼓勵光伏企業加快發展。對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當年國內銷售電池片或組件(不重復計算)、蓄能電池達到100MW(MWh),或國內銷售逆變器達200MW的生產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銷量每增加1MW(MWh)再給予5000元(逆變器給予2000元)補貼,同一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出口增量獎勵和境外辦展補貼按照現行省、市外貿出口政策執行。該政策與新型工業化大企業上臺階政策不重復享受。
4.促進光伏產業集聚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光伏新引進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合肥市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推進新一輪技術改造加快工業轉型升級三年行動計劃》(合政〔2016〕39號)等政策給予支持。對投資規模大、產業帶動性強的光伏產業項目,按照招商引資大項目扶持政策給予支持。積極引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先進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不斷完善光伏產業鏈。
5.推動光伏企業合作發展。鼓勵光伏企業兼并重組,推動產業鏈相關企業間的生產協作配套。對實施兼并重組的光伏企業,從并購下一年度起,由市、縣(市)區和開發區按照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增量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為3年。支持上下游企業通過原材料共同采購、企業間產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積極搭建產業聯盟和行業協會等中介服務平臺。
6.鼓勵光伏企業轉型發展。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落實國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鼓勵企業實施光伏“領跑者”先進技術標準,加速淘汰落后技術,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對企業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且新進入國家工信部公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7.鼓勵光伏技術創新。優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新型高效光伏電池、高效逆變器、建筑用光伏構件和先進蓄能、能源互聯等技術攻關,推動新型光伏農業系統研發及產業化,提升光伏產業核心競爭力。
8.加強光伏產品管理。定期發布《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每年2次),入選國家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產品優先進入目錄,采取貼牌或由市外企業代工及其它方式生產的產品不得進入目錄。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團體組織進行政府采購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列入《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促進光伏推廣應用
9.完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本市新建光伏發電項目或本市居民投資建設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全部使用推廣目錄中組件、光伏建筑一體化產品和逆變器,且電站建設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按照并網時間和發電量給予發電補貼。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屋頂分布式發電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5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15年。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地面電站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5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10年;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地面電站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0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6年。
10.實施分布式光伏屋頂工程。符合光伏發電利用要求、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規劃、設計要符合光伏發電系統設置條件。支持光伏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用其他企、事業單位屋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對裝機規模超過0.1MW且建成并網的屋頂光伏電站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屋頂產權人10萬元/兆瓦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同一屋頂產權人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支持屋頂建有光伏電站的企業參與電力支持交易,提高建有分布式光伏電站企業的有序用電等級。按照“統一打包、集中招標、分批實施”的原則,切實做好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1.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工程。鼓勵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房項目、公共機構建筑、公益設施等,在規劃設計階段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進行屋頂和外立面設計。鼓勵商品房小區、企事業單位、城市家庭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產品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對使用《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中光伏構件產品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的,在項目建成并網后,除享受市級度電補貼外,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1元/瓦的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該補貼與屋頂產權人補貼同一主體不重復享受。
12.實施光伏下鄉工程。深入推進光伏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廣泛結合,轉變農村傳統用能方式。以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為核心,結合土地整治增減掛鉤、美麗鄉村建設等,每年同步規劃建設相應數量村集體分布式光伏電站,有條件的地方整體開展光伏新村、光伏小鎮建設。鼓勵農戶自籌資金建設家庭光伏電站。積極探索光伏扶貧新模式,大力實施光伏下鄉扶貧工程,健全完善光伏扶貧機制,到2017年底,實現全市農村“三無”特困農戶家庭光伏電站和貧困村村集體光伏電站建設全覆蓋。建立光伏扶貧工程收入科學分配和有效監管制度,做好光伏扶貧項目后期運行維護。自2017年起,在現代農業發展政策中增列支持光伏農業大棚、養殖大棚建設獎補項目。
13.實施光伏“領跑者”計劃示范工程。積極申報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示范基地,引導和幫助光伏企業爭取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相關政策支持。推動建設一批光伏園區、光伏校園、光伏社區、太陽能環衛驛站、公交和地鐵站出站口光伏雨棚、光伏停車場(棚)、光伏發電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結合等項目,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按照“五統一模式”(統一資源收集、統一開發模式、統一打包招標、統一規劃建設、統一電費結算),加快推進轄區內可利用資源的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4.實施光伏地面電站工程。創新用地模式,積極利用國有和集體的荒山、荒地、灘涂及填埋場護坡、廢棄礦山及高速公路用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地面電站。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產出率,鼓勵利用農業大棚、養殖水面、養殖場等資源發展“農光、漁光、禽光”等互補融合發展的光伏電站。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其架設高度宜2.5米以上,行間距宜3米以上,列間距宜2米以上,線路布置與樁基不得破壞耕作層,不影響農作物生長;項目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需辦理農轉用及征地報批手續。健全城市防災體系,城市公園廣場及附屬建筑應規劃建設應急光伏發電站。
15.實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區、重點鎮、美麗鄉村中心村新建公共綠地、廣場、公園、景區的庭院燈、草坪燈、燈箱等景觀燈飾功能為主的照明設施,在具備較好光照條件的區域,鼓勵試用太陽能燈。項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建設。
16.開展“互聯網+”智慧能源平臺建設。推動光伏電站智能化生產及管理,支持基于互聯網的智能光伏電站智慧運行云平臺建設,促進光伏新能源生產、管理、服務智慧化。
17.開展碳排放交易。對我市并網的光伏電站,獲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登記備案(CCER),并在國家能源局認定的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成功交易的,給予其交易額30%的獎勵,單個項目、企業每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企業使用自有屋頂光伏電站所發電量,其消納電量計入企業節能量。
18.開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光伏行業各類投資主體創新商業模式,吸引有實力的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機構采取多種方式融資。優先支持在市公共機構建筑屋頂率先探索,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提供示范。對我市并網的光伏電站規模在20MW以上,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完成認購的,給予電站開發人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強化保障措施
19.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經信委、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濱湖新區建設管委會、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城鄉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林園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委、市審計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人防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招商局、市重點局、市金融辦、市公管局、合肥供電公司和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統籌指導和推進光伏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光伏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工作。
20.強化政策落實。設立合肥市光伏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并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各級扶貧、美麗鄉村建設等財政專項資金切塊用于對象村光伏建設項目;積極爭取國家、省相關政策支持。簡化工作流程,在并網申請、備案核準、調試驗收、電價結算等環節,實行“一站式”服務。引入第三方審核機制,規范資金兌現流程。對弄虛作假、騙取光伏產業專項扶持資金的予以追回,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并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附則
本意見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本意見有關政策與市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市經信委。負責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光伏企業生產經營服務工作,加強對光伏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指導、服務和監督;做好光伏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支持政策的申報組織和資金兌現等工作。
2.市發改委。負責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度電補貼審核兌現以及國家補貼資格審核上報等工作。
3.市農委。負責光伏下鄉、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工作,推動光伏推廣應用與美麗鄉村建設、精準扶貧和現代農業發展相結合。
4.市城鄉建委。負責編制并頒布光伏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和相關圖集,建立光伏工程標準體系,加強對施工圖設計管理和質量監督,并在項目建設中進行落實;負責指導協調推進道路和公共場所光伏照明工程應用。
5.市財政局。負責光伏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籌集工作。
6.市科技局。負責光伏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中的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等工作。
7.市公安局。負責做好交通信號燈等光伏應用協調工作。
8.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編制供地方案時,將在達到標準的新建建筑屋頂上建設光伏電站列入供地條件;負責結合土地整治、增減掛鉤做好整村推進建設工作。
9.市水務局。負責指導水庫、灘涂、河道等可利用水土資源的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0.市林園局。負責做好疏林地光伏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協調推進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光伏應用及照明工程建設。
11.市商務局。負責引導本地光伏企業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和境外參展及涉外相關工作。
12.市審計局。負責光伏支持政策兌現審核和資金審計工作。
13.市規劃局。負責將光伏推廣應用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做好規劃施工圖設計和符合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規劃條件設置審查等工作。
14.市環保局。負責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中環境影響評價指導服務工作。
15.市質監局。負責做好光伏新產品、光伏推廣應用方面標準制定工作,配合市經信委做好列入地產品目錄的相關產品質量保障監督工作。
16.市人防辦。負責指導、協調人防工程、避難場所應急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17.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籌做好公共機構建筑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8.市招商局。負責光伏產業重點項目招商工作。
19.市重點局。負責做好市本級投資新建項目光伏設施建設過程管理工作。
20.市公管局。負責全市光伏發電項目和應用產品招投標管理工作,引導具有實力的優秀發電企業來肥發展。
21.市金融辦。負責協調銀行金融機構為光伏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創新金融服務。
22.市人才辦。負責光伏人才引進、應用培養等工作。
23.市教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計委。分別做好教育、交通和衛生計生系統示范項目建設及相關機構屋頂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24.合肥供電公司。負責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管理規范》,為光伏并網發電項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網絡支撐服務。
25.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推進本區域內光伏產業發展及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合政〔2016〕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加快國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設,進一步推進光伏推廣應用,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國辦發〔2014〕3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發展思路和目標
1.發展思路。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光伏推廣應用和光伏產業發展為抓手,以光伏技術創新為動力,以創建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示范基地為載體,構建規劃、政策、標準、平臺“四位一體”的支撐體系,實施分布式光伏屋頂發電、光伏建筑一體化、光伏下鄉、示范基地建設、光伏地面電站建設、光伏照明等六大工程,全面推進國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設。
2.發展目標。到2020年,力爭全市建成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500個以上,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達到1.5GW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創新活力和競爭優勢的新能源企業,光伏產業產值突破1000億元,將合肥建設成為全國重要的光伏生產、發電企業集聚地,打造“中國光伏第一城”。
二、加快光伏產業發展
3.鼓勵光伏企業加快發展。對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當年國內銷售電池片或組件(不重復計算)、蓄能電池達到100MW(MWh),或國內銷售逆變器達200MW的生產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銷量每增加1MW(MWh)再給予5000元(逆變器給予2000元)補貼,同一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出口增量獎勵和境外辦展補貼按照現行省、市外貿出口政策執行。該政策與新型工業化大企業上臺階政策不重復享受。
4.促進光伏產業集聚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光伏新引進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合肥市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推進新一輪技術改造加快工業轉型升級三年行動計劃》(合政〔2016〕39號)等政策給予支持。對投資規模大、產業帶動性強的光伏產業項目,按照招商引資大項目扶持政策給予支持。積極引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先進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不斷完善光伏產業鏈。
5.推動光伏企業合作發展。鼓勵光伏企業兼并重組,推動產業鏈相關企業間的生產協作配套。對實施兼并重組的光伏企業,從并購下一年度起,由市、縣(市)區和開發區按照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增量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為3年。支持上下游企業通過原材料共同采購、企業間產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積極搭建產業聯盟和行業協會等中介服務平臺。
6.鼓勵光伏企業轉型發展。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落實國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鼓勵企業實施光伏“領跑者”先進技術標準,加速淘汰落后技術,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對企業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且新進入國家工信部公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7.鼓勵光伏技術創新。優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新型高效光伏電池、高效逆變器、建筑用光伏構件和先進蓄能、能源互聯等技術攻關,推動新型光伏農業系統研發及產業化,提升光伏產業核心競爭力。
8.加強光伏產品管理。定期發布《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每年2次),入選國家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產品優先進入目錄,采取貼牌或由市外企業代工及其它方式生產的產品不得進入目錄。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團體組織進行政府采購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列入《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促進光伏推廣應用
9.完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本市新建光伏發電項目或本市居民投資建設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全部使用推廣目錄中組件、光伏建筑一體化產品和逆變器,且電站建設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按照并網時間和發電量給予發電補貼。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屋頂分布式發電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5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15年。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地面電站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5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10年;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地面電站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0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6年。
10.實施分布式光伏屋頂工程。符合光伏發電利用要求、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規劃、設計要符合光伏發電系統設置條件。支持光伏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用其他企、事業單位屋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對裝機規模超過0.1MW且建成并網的屋頂光伏電站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屋頂產權人10萬元/兆瓦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同一屋頂產權人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支持屋頂建有光伏電站的企業參與電力支持交易,提高建有分布式光伏電站企業的有序用電等級。按照“統一打包、集中招標、分批實施”的原則,切實做好公共建筑屋頂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1.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工程。鼓勵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房項目、公共機構建筑、公益設施等,在規劃設計階段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進行屋頂和外立面設計。鼓勵商品房小區、企事業單位、城市家庭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產品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對使用《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中光伏構件產品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的,在項目建成并網后,除享受市級度電補貼外,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1元/瓦的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該補貼與屋頂產權人補貼同一主體不重復享受。
12.實施光伏下鄉工程。深入推進光伏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廣泛結合,轉變農村傳統用能方式。以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為核心,結合土地整治增減掛鉤、美麗鄉村建設等,每年同步規劃建設相應數量村集體分布式光伏電站,有條件的地方整體開展光伏新村、光伏小鎮建設。鼓勵農戶自籌資金建設家庭光伏電站。積極探索光伏扶貧新模式,大力實施光伏下鄉扶貧工程,健全完善光伏扶貧機制,到2017年底,實現全市農村“三無”特困農戶家庭光伏電站和貧困村村集體光伏電站建設全覆蓋。建立光伏扶貧工程收入科學分配和有效監管制度,做好光伏扶貧項目后期運行維護。自2017年起,在現代農業發展政策中增列支持光伏農業大棚、養殖大棚建設獎補項目。
13.實施光伏“領跑者”計劃示范工程。積極申報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示范基地,引導和幫助光伏企業爭取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相關政策支持。推動建設一批光伏園區、光伏校園、光伏社區、太陽能環衛驛站、公交和地鐵站出站口光伏雨棚、光伏停車場(棚)、光伏發電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結合等項目,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按照“五統一模式”(統一資源收集、統一開發模式、統一打包招標、統一規劃建設、統一電費結算),加快推進轄區內可利用資源的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4.實施光伏地面電站工程。創新用地模式,積極利用國有和集體的荒山、荒地、灘涂及填埋場護坡、廢棄礦山及高速公路用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地面電站。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產出率,鼓勵利用農業大棚、養殖水面、養殖場等資源發展“農光、漁光、禽光”等互補融合發展的光伏電站。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其架設高度宜2.5米以上,行間距宜3米以上,列間距宜2米以上,線路布置與樁基不得破壞耕作層,不影響農作物生長;項目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需辦理農轉用及征地報批手續。健全城市防災體系,城市公園廣場及附屬建筑應規劃建設應急光伏發電站。
15.實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區、重點鎮、美麗鄉村中心村新建公共綠地、廣場、公園、景區的庭院燈、草坪燈、燈箱等景觀燈飾功能為主的照明設施,在具備較好光照條件的區域,鼓勵試用太陽能燈。項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建設。
16.開展“互聯網+”智慧能源平臺建設。推動光伏電站智能化生產及管理,支持基于互聯網的智能光伏電站智慧運行云平臺建設,促進光伏新能源生產、管理、服務智慧化。
17.開展碳排放交易。對我市并網的光伏電站,獲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登記備案(CCER),并在國家能源局認定的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成功交易的,給予其交易額30%的獎勵,單個項目、企業每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企業使用自有屋頂光伏電站所發電量,其消納電量計入企業節能量。
18.開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光伏行業各類投資主體創新商業模式,吸引有實力的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機構采取多種方式融資。優先支持在市公共機構建筑屋頂率先探索,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提供示范。對我市并網的光伏電站規模在20MW以上,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完成認購的,給予電站開發人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強化保障措施
19.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經信委、政務文化新區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濱湖新區建設管委會、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城鄉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林園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委、市審計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人防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招商局、市重點局、市金融辦、市公管局、合肥供電公司和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統籌指導和推進光伏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光伏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工作。
20.強化政策落實。設立合肥市光伏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并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各級扶貧、美麗鄉村建設等財政專項資金切塊用于對象村光伏建設項目;積極爭取國家、省相關政策支持。簡化工作流程,在并網申請、備案核準、調試驗收、電價結算等環節,實行“一站式”服務。引入第三方審核機制,規范資金兌現流程。對弄虛作假、騙取光伏產業專項扶持資金的予以追回,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并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附則
本意見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本意見有關政策與市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市經信委。負責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光伏企業生產經營服務工作,加強對光伏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指導、服務和監督;做好光伏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支持政策的申報組織和資金兌現等工作。
2.市發改委。負責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度電補貼審核兌現以及國家補貼資格審核上報等工作。
3.市農委。負責光伏下鄉、光伏扶貧工程建設工作,推動光伏推廣應用與美麗鄉村建設、精準扶貧和現代農業發展相結合。
4.市城鄉建委。負責編制并頒布光伏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和相關圖集,建立光伏工程標準體系,加強對施工圖設計管理和質量監督,并在項目建設中進行落實;負責指導協調推進道路和公共場所光伏照明工程應用。
5.市財政局。負責光伏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籌集工作。
6.市科技局。負責光伏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中的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等工作。
7.市公安局。負責做好交通信號燈等光伏應用協調工作。
8.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編制供地方案時,將在達到標準的新建建筑屋頂上建設光伏電站列入供地條件;負責結合土地整治、增減掛鉤做好整村推進建設工作。
9.市水務局。負責指導水庫、灘涂、河道等可利用水土資源的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0.市林園局。負責做好疏林地光伏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協調推進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光伏應用及照明工程建設。
11.市商務局。負責引導本地光伏企業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和境外參展及涉外相關工作。
12.市審計局。負責光伏支持政策兌現審核和資金審計工作。
13.市規劃局。負責將光伏推廣應用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做好規劃施工圖設計和符合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規劃條件設置審查等工作。
14.市環保局。負責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中環境影響評價指導服務工作。
15.市質監局。負責做好光伏新產品、光伏推廣應用方面標準制定工作,配合市經信委做好列入地產品目錄的相關產品質量保障監督工作。
16.市人防辦。負責指導、協調人防工程、避難場所應急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17.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籌做好公共機構建筑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18.市招商局。負責光伏產業重點項目招商工作。
19.市重點局。負責做好市本級投資新建項目光伏設施建設過程管理工作。
20.市公管局。負責全市光伏發電項目和應用產品招投標管理工作,引導具有實力的優秀發電企業來肥發展。
21.市金融辦。負責協調銀行金融機構為光伏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創新金融服務。
22.市人才辦。負責光伏人才引進、應用培養等工作。
23.市教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計委。分別做好教育、交通和衛生計生系統示范項目建設及相關機構屋頂光伏推廣應用工作。
24.合肥供電公司。負責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管理規范》,為光伏并網發電項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網絡支撐服務。
25.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推進本區域內光伏產業發展及光伏推廣應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