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乏明確的支持機制與透明的政策框架而成效甚微。
新法令強調:FIT為每千瓦時14.5-25美分,上網電價及容量配額由印尼國家電力公司(PLN)規定。
對國際投資商及開發商的啟示
現狀及背景
印尼工商業太陽能市場不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支持機制與透明的政策框架。在2013年引入反向拍賣之前,印尼太陽能光伏行業的發展只能借助政府項目招標和PLN(印尼國家電力公司)少數電力拍賣實現。即便是現在,2016年年中,該國光伏項目中占比最大的還是政府與PLN項目。私人資助項目的機會正在增加,但尚未達到使印尼光伏行業達到成熟所需要的水平。
“私人資助項目的機會正在增加,但尚未達到使印尼光伏行業達到成熟所需要的水平。”
僅在離網發電領域,印尼政府已通過其能源和礦產資源部(MEMR)資助500多個光伏微電網項目。也有人呼吁為混合動力系統招標,2018年將為90多個光伏柴油混合動力項目召開一次招標會,這次由PLN主辦。
對于已并網的光伏電站,MEMR發起招標,以資助4家機場(Tambolaka,Maumere,LabuanBajo,danSumbaIsland)以及諸多政府建筑(如各州長市長辦公室,總統府,部門辦公室)等屋頂的光伏系統裝機。
在公用事業規模太陽能領域,2013年引入的反向拍賣收效有限,計劃地點有70多處,而實際上僅少數完成了招標程序。遺憾的是,由于印尼太陽能光伏組件制造商協會就當地成分需求起訴了MEMR,招標先是延期,后來取消了。
近期,兩個在2013-2014年反向拍賣中中標的項目已竣工,一個是哥倫打洛省2MW項目,另外一個是古邦5MW項目。其它5個中標項目目前正進行財務收尾,不久將開工建設。
新法令
隨著2016年7月中旬新法規頒布,印尼太陽能市場現狀有望改觀。新法規旨在為公用事業規模光伏電站提供適當的支持機制。該法規不采用招標機制或反向拍賣系統,而是一個電價補貼政策,承諾為達到一定目標的項目開發商提供補貼。
“該法規不采用招標機制或反向拍賣系統,而是一個電價補貼政策,承諾為達到一定標準的項目開發商提供補貼。”
該政策與菲律賓新法規十分相似。不同的是,項目的商業運行日期(COD)是菲律賓項目審批的首要條件,而印尼法規則將以項目支持率及可行性研究為必要的審批標準。一旦項目開發商符合這些要求及標準,其項目基地即可享受PPA(太陽能電力購買)協議電價補貼。
新法規內容摘要:
FIT為每千瓦時14.5-25美分(20年PPA協議),據項目基地不同有所浮動。
·各地區(由PLN運營部門劃分)有獨立的電價補貼及配額
印尼補貼總配額為250MW
最大配額為150MW,項目位于爪洼島,最小配額為2.5MW,位于巴布亞省與西巴布亞省接壤處
基于地區配額,每家開發商可享受補貼的最大項目規模如下:
地區配額在100MW以上的,最大規模為20MW
配額為10-100MW的,規模占比最大為20%
配額在10MW以下的不受限制
印尼貿易及工業部規定了項目的最低當地成分需求
未達到最低當地成分需求的項目將根據已完成的當地成分配額接受處罰
資金到位、商業運行日期等重要事項也有規定限期,需加以觀察,以防任何不良變數。
對國際投資商及開發商的啟示
此新規落實到位后,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個當地合作伙伴,能盡快確定項目基地,完成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實施任務。
“此新規落實到位后,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個當地合作伙伴,能盡快確定項目基地,完成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實施任務。”
大多數項目開發商需選擇可與其它開發商在項目執行速度上進行競爭的地區,要么選擇不太受歡迎因此競爭較小的地區。這些決策的制定需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及對本地情況充分的了解。
有必要讓公用事業公司當地辦事處以及當地社區領導也參與進來。許多地區仍保留著土地所有權等傳統,這些土地在出售或租賃給項目之前可能需要征得整個社區的同意。有些土地根據當地規定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目的。
為評估項目的可行性,在項目開發早期還需考慮當地電網規范和技術要求。一個看似簡單的決定可能造成巨額開支。比如,決定接入一個輸變電站可能使項目出售更多電力給電網,但這樣一來還需建立高壓電纜塔。再如,某些傳輸總線因電網不穩定經常會斷開連接,若選擇接入此類總線,那項目出售給電網的電量將低于預期。
雖然現在判定新法規將帶來什么影響還為時過早,但該法規為印尼太陽能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光明前景。
新法令強調:FIT為每千瓦時14.5-25美分,上網電價及容量配額由印尼國家電力公司(PLN)規定。
對國際投資商及開發商的啟示
現狀及背景
印尼工商業太陽能市場不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支持機制與透明的政策框架。在2013年引入反向拍賣之前,印尼太陽能光伏行業的發展只能借助政府項目招標和PLN(印尼國家電力公司)少數電力拍賣實現。即便是現在,2016年年中,該國光伏項目中占比最大的還是政府與PLN項目。私人資助項目的機會正在增加,但尚未達到使印尼光伏行業達到成熟所需要的水平。
“私人資助項目的機會正在增加,但尚未達到使印尼光伏行業達到成熟所需要的水平。”
僅在離網發電領域,印尼政府已通過其能源和礦產資源部(MEMR)資助500多個光伏微電網項目。也有人呼吁為混合動力系統招標,2018年將為90多個光伏柴油混合動力項目召開一次招標會,這次由PLN主辦。
對于已并網的光伏電站,MEMR發起招標,以資助4家機場(Tambolaka,Maumere,LabuanBajo,danSumbaIsland)以及諸多政府建筑(如各州長市長辦公室,總統府,部門辦公室)等屋頂的光伏系統裝機。
在公用事業規模太陽能領域,2013年引入的反向拍賣收效有限,計劃地點有70多處,而實際上僅少數完成了招標程序。遺憾的是,由于印尼太陽能光伏組件制造商協會就當地成分需求起訴了MEMR,招標先是延期,后來取消了。
近期,兩個在2013-2014年反向拍賣中中標的項目已竣工,一個是哥倫打洛省2MW項目,另外一個是古邦5MW項目。其它5個中標項目目前正進行財務收尾,不久將開工建設。
新法令
隨著2016年7月中旬新法規頒布,印尼太陽能市場現狀有望改觀。新法規旨在為公用事業規模光伏電站提供適當的支持機制。該法規不采用招標機制或反向拍賣系統,而是一個電價補貼政策,承諾為達到一定目標的項目開發商提供補貼。
“該法規不采用招標機制或反向拍賣系統,而是一個電價補貼政策,承諾為達到一定標準的項目開發商提供補貼。”
該政策與菲律賓新法規十分相似。不同的是,項目的商業運行日期(COD)是菲律賓項目審批的首要條件,而印尼法規則將以項目支持率及可行性研究為必要的審批標準。一旦項目開發商符合這些要求及標準,其項目基地即可享受PPA(太陽能電力購買)協議電價補貼。
新法規內容摘要:
FIT為每千瓦時14.5-25美分(20年PPA協議),據項目基地不同有所浮動。
·各地區(由PLN運營部門劃分)有獨立的電價補貼及配額
印尼補貼總配額為250MW
最大配額為150MW,項目位于爪洼島,最小配額為2.5MW,位于巴布亞省與西巴布亞省接壤處
基于地區配額,每家開發商可享受補貼的最大項目規模如下:
地區配額在100MW以上的,最大規模為20MW
配額為10-100MW的,規模占比最大為20%
配額在10MW以下的不受限制
印尼貿易及工業部規定了項目的最低當地成分需求
未達到最低當地成分需求的項目將根據已完成的當地成分配額接受處罰
資金到位、商業運行日期等重要事項也有規定限期,需加以觀察,以防任何不良變數。
對國際投資商及開發商的啟示
此新規落實到位后,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個當地合作伙伴,能盡快確定項目基地,完成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實施任務。
“此新規落實到位后,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個當地合作伙伴,能盡快確定項目基地,完成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實施任務。”
大多數項目開發商需選擇可與其它開發商在項目執行速度上進行競爭的地區,要么選擇不太受歡迎因此競爭較小的地區。這些決策的制定需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及對本地情況充分的了解。
有必要讓公用事業公司當地辦事處以及當地社區領導也參與進來。許多地區仍保留著土地所有權等傳統,這些土地在出售或租賃給項目之前可能需要征得整個社區的同意。有些土地根據當地規定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目的。
為評估項目的可行性,在項目開發早期還需考慮當地電網規范和技術要求。一個看似簡單的決定可能造成巨額開支。比如,決定接入一個輸變電站可能使項目出售更多電力給電網,但這樣一來還需建立高壓電纜塔。再如,某些傳輸總線因電網不穩定經常會斷開連接,若選擇接入此類總線,那項目出售給電網的電量將低于預期。
雖然現在判定新法規將帶來什么影響還為時過早,但該法規為印尼太陽能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光明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