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各有關企業和機構:
為鼓勵企業開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推進我區國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園區和低碳建設,促進我區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根據《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開發改〔2014〕56號)的要求,我局現組織申報2016年度第二批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現就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條件
申報本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原蘿崗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內辦理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經營并依法納稅、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及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或在本區內辦理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經營并依法納稅、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非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上一年度在區內納稅額超過2000萬元的。
(二)持續健康運營,對地區經濟貢獻明顯,上一年度在本區入統的工業總產值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統計部門核實的數據為準),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以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非獨立企業法人上一年度在區內納稅額2000萬元以上;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不受產值、稅收約束。
(三)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審批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四)已獲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其項目在申報截止日期前未完成驗收的,不能申報本批次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不受本項限制。
二、申報項目條件
申報本資金資助的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項目
1.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規定,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要內容的循環化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2.屬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的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國統字〔2012〕106號)和《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目錄》(穗府辦〔2012〕43號)等規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范疇,實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的項目。
3.屬于節能環保產業化的項目,須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國統字〔2012〕106號)和《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目錄》(穗府辦〔2012〕43號)等規定的節能環保產業范疇,實施節能環保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項目。
4.經管委會、區政府批準同意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以及低碳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項目。
(二)項目實施地在本區,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由專家組評審認定)。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率達60%以上。
(三)產業化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應在品種、性能、工藝技術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成果具備實現產業化的基本條件,且知識產權歸屬明晰,原則上不支持聯合申報(由專家組評審認定)。
(四)項目為在建或新開工項目,其中在建項目須為2015年5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且截至項目申報之日項目投資總額實際完成不超過50%、主體內容實施進度不超過50%、設備購置金額完成不超過50%,能保證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新開工項目須已完成可行性論證并編制了明確、詳細的建設方案和計劃,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保證2018年3月31日前完工(由現場勘查及專家組評審認定)。
(五)項目投資總額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主要為土建和設備購置)核定。
(六)光伏發電項目不受本條第(三)、(四)款限制,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1.已簽訂光伏發電合作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合同”,自建項目除外),已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2.已完工項目其實際竣工驗收日期需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開發改〔2014〕56號)實施后(即2014年9月26日后);在建項目能保證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工;新建項目能保證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工。
3.同一企業投資2個以上(含2個)光伏發電項目的,可以同時申報2個以上(含2個)項目資助。同一廠區內同期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拆分申報資助。同一廠區內的不同廠房屋頂分期建設且各期合同簽訂時間及備案時間間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開單獨申報資助。
三、申報要求
(一)各單位按照申報范圍和申報條件,認真組織項目申報,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各單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依法追究責任,且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報。
(二)凡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請各申報單位于8月26日前登錄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服務系統(網址: http://zcdx.gdd.gov.cn/)進行注冊,按類別在線提交除《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以外的申請材料掃描件/電子版。申請單位申請事項預審通過后,帶齊紙質版申報材料到“政策兌現”窗口遞交。
(三)申報所需材料
1、《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2016年度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申請表〔資助類項目〕;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4、項目申請報告(按項目申報書編制要點編寫);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國地稅務關系證明(含正副本)或一證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
6、項目申請單位近三年的經營狀況復印件(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7、開發區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含國稅、地稅);
8、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僅對需要備案、核準或審批的項目)復印件;
9、產業化項目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品生產、經營許可文件等復印件;
10、項目環評批復文件復印件(僅對需要環評批復的項目);
11、前期科研成果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權威機構認證或出具技術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等);
12、用地證明或租用場地證明復印件;
13、已開工項目需提供項目進度說明(含圖片)以及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投資額完成進度專項審計報告(光伏發電項目除外)、主體內容進度以及設備購置支出情況等項目進度證明材料;
14、申報單位對申請內容和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聲明,并加具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和企業公章;
15、結合項目實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上述第1、2、3、4、5、6、8、12、13、14項材料以及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產權證明文件、光伏發電合作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自建自用項目除外),已投入運營項目的驗收合格文件(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已并網項目的并網文件;已辦理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無需提供環評批復文件。
紙質版申報材料須用A4紙打印,封面須注明“廣州開發區XXXX年度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請材料”并注明單位名稱和項目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按申報所需材料的先后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申報材料原則上由申報單位自行編制,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和編制項目材料的,封面須注明受托單位名稱,加蓋受托單位公章并提供與第三方機構的委托合同。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項目紙質版申報材料必須與“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服務系統”通過預審的相關信息內容一致。凡不按規定申報的或逾期申報的,政策兌現窗口將不予以受理。各項目正式受理日期統一以申報截止日期為準。
(二)通過初審的項目,我局將分批組織現場核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并對符合條件的備選項目進行論證評審。論證評審后,我局將按照《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備選項目進行研究審批,對審批通過的項目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下發同意資助文件,簽訂項目管理任務書。
(三)本通知僅作為申報廣州開發區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類項目的指引,不作為對項目申報單位的承諾。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度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原蘿崗區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類項目〕申請表
2.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點
3.關于印發《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
蘿崗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穗開發改〔2014〕56號)
4.相關文件匯編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7月28日
為鼓勵企業開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推進我區國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園區和低碳建設,促進我區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根據《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開發改〔2014〕56號)的要求,我局現組織申報2016年度第二批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現就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條件
申報本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原蘿崗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內辦理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經營并依法納稅、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及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或在本區內辦理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經營并依法納稅、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非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上一年度在區內納稅額超過2000萬元的。
(二)持續健康運營,對地區經濟貢獻明顯,上一年度在本區入統的工業總產值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統計部門核實的數據為準),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以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非獨立企業法人上一年度在區內納稅額2000萬元以上;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不受產值、稅收約束。
(三)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審批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四)已獲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其項目在申報截止日期前未完成驗收的,不能申報本批次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不受本項限制。
二、申報項目條件
申報本資金資助的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項目
1.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規定,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要內容的循環化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2.屬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的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國統字〔2012〕106號)和《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目錄》(穗府辦〔2012〕43號)等規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范疇,實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及產業化的項目。
3.屬于節能環保產業化的項目,須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國統字〔2012〕106號)和《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目錄》(穗府辦〔2012〕43號)等規定的節能環保產業范疇,實施節能環保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項目。
4.經管委會、區政府批準同意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以及低碳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項目。
(二)項目實施地在本區,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由專家組評審認定)。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率達60%以上。
(三)產業化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應在品種、性能、工藝技術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成果具備實現產業化的基本條件,且知識產權歸屬明晰,原則上不支持聯合申報(由專家組評審認定)。
(四)項目為在建或新開工項目,其中在建項目須為2015年5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且截至項目申報之日項目投資總額實際完成不超過50%、主體內容實施進度不超過50%、設備購置金額完成不超過50%,能保證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新開工項目須已完成可行性論證并編制了明確、詳細的建設方案和計劃,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保證2018年3月31日前完工(由現場勘查及專家組評審認定)。
(五)項目投資總額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主要為土建和設備購置)核定。
(六)光伏發電項目不受本條第(三)、(四)款限制,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1.已簽訂光伏發電合作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合同”,自建項目除外),已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2.已完工項目其實際竣工驗收日期需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開發改〔2014〕56號)實施后(即2014年9月26日后);在建項目能保證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工;新建項目能保證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工。
3.同一企業投資2個以上(含2個)光伏發電項目的,可以同時申報2個以上(含2個)項目資助。同一廠區內同期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拆分申報資助。同一廠區內的不同廠房屋頂分期建設且各期合同簽訂時間及備案時間間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開單獨申報資助。
三、申報要求
(一)各單位按照申報范圍和申報條件,認真組織項目申報,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各單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依法追究責任,且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報。
(二)凡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請各申報單位于8月26日前登錄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服務系統(網址: http://zcdx.gdd.gov.cn/)進行注冊,按類別在線提交除《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以外的申請材料掃描件/電子版。申請單位申請事項預審通過后,帶齊紙質版申報材料到“政策兌現”窗口遞交。
(三)申報所需材料
1、《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事項材料清單》
2、2016年度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申請表〔資助類項目〕;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4、項目申請報告(按項目申報書編制要點編寫);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國地稅務關系證明(含正副本)或一證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
6、項目申請單位近三年的經營狀況復印件(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7、開發區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含國稅、地稅);
8、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僅對需要備案、核準或審批的項目)復印件;
9、產業化項目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品生產、經營許可文件等復印件;
10、項目環評批復文件復印件(僅對需要環評批復的項目);
11、前期科研成果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權威機構認證或出具技術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等);
12、用地證明或租用場地證明復印件;
13、已開工項目需提供項目進度說明(含圖片)以及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投資額完成進度專項審計報告(光伏發電項目除外)、主體內容進度以及設備購置支出情況等項目進度證明材料;
14、申報單位對申請內容和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聲明,并加具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和企業公章;
15、結合項目實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上述第1、2、3、4、5、6、8、12、13、14項材料以及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產權證明文件、光伏發電合作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自建自用項目除外),已投入運營項目的驗收合格文件(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已并網項目的并網文件;已辦理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無需提供環評批復文件。
紙質版申報材料須用A4紙打印,封面須注明“廣州開發區XXXX年度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請材料”并注明單位名稱和項目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按申報所需材料的先后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申報材料原則上由申報單位自行編制,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和編制項目材料的,封面須注明受托單位名稱,加蓋受托單位公章并提供與第三方機構的委托合同。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項目紙質版申報材料必須與“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服務系統”通過預審的相關信息內容一致。凡不按規定申報的或逾期申報的,政策兌現窗口將不予以受理。各項目正式受理日期統一以申報截止日期為準。
(二)通過初審的項目,我局將分批組織現場核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并對符合條件的備選項目進行論證評審。論證評審后,我局將按照《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備選項目進行研究審批,對審批通過的項目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下發同意資助文件,簽訂項目管理任務書。
(三)本通知僅作為申報廣州開發區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類項目的指引,不作為對項目申報單位的承諾。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度廣州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原蘿崗區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資助類項目〕申請表
2.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點
3.關于印發《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
蘿崗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穗開發改〔2014〕56號)
4.相關文件匯編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