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區城鄉建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237號)要求, 結合我區實際,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區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由區城鄉建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 區規劃局、 區國土房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
第三條 到2017年,全區力爭建立完善的綠色建筑建設及管理體系、 咨詢服務體系, 基本形成完備的綠色建筑發展推廣機制;新增1個國家級綠色生態城區; 綠色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30%以上。
第四條 2016年7月1日起下列民用建筑(區域)應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建設和管理:
(一)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 保障性住房等建筑, 其中保障性住房執行節能率65%的標準;
(二)全區范圍內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車站、 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璧城街道、璧泉街道轄區范圍內的新建公共建筑(工業項目中包含的公共建筑除外);
(四)御湖新區核心區綠色生態城區申報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其中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社會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多層居住建筑占地面積不低于總建筑占地面積60% 的住宅小區中的多層居住建筑至少執行金級(國家標準二星級)綠色建筑標準。
第五條 鼓勵新建地上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以區規劃局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載明的計容建筑面積為準) 的住宅小區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建設和管理。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生態住宅小區, 未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的項目不得申報綠色生態住宅小區。
第六條 鼓勵下列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系統的應用:
(一) 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
(二) 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墻使用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技術;
(三)新建十一層(含十一層)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擴建賓館、 酒店、 醫院、 學生宿舍等有生活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優選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四)道路、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使用太陽能光電照明系統;
(五)建筑的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立體綠化;
(六) 建筑門窗使用遮陽等節能技術;
(七) 農村地區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技術;
(八) 國家和市城鄉建委發布的其他建設科技推廣項目。
第七條 取得我市綠色建筑竣工標識的項目, 可按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享受國家及我市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第八條 需要按照綠色建筑要求建設的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 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綠色建筑專篇, 同時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要求編制節能評估文件, 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 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 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及概算。
建設單位申報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文本時, 應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說明 內容。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依據應依據相關標準、 規范進行設計,對需要按照綠色建筑要求建設的項目根據 《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 JGJ/ T229)、《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50378)和重慶市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DBJ/T50—066)、 《綠色建筑設計規范》( DBJ50/T—135)在設計文件中設綠色建筑專篇, 在設計圖紙中明確與綠色建筑對應的相關設計及技術要求。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的項目按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對達不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的, 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 應向市城鄉建委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 但未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 區城鄉建委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備案, 不得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 申報按 《重慶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 《建設工程綠色施工規范》( DBJ50/T—228)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更為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專篇, 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等, 結合施工單位的綠色施工方案, 制定綠色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 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 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 應當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實施內容進行專項驗收, 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的建筑, 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民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時, 應當查驗能效測評結果、 相關檢測報告以及是否取得市城
鄉建委頒發的綠色建筑竣工評價標識, 對檢測未能達到相應綠色建筑設計要求、 未取得綠色建筑竣工評價標識、 或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 或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中未對建筑節能分部內容進行驗收的, 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建筑, 不得出具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 應向市城鄉建委申報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 未按要求申報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取消項目的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及竣工評價標識, 撤銷并追繳建設單位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通過綠色建筑評價的項目, 區城鄉建委在評優活動及各類示范工程評選中優先入選和優先推薦上報。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日。
第二條 全區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由區城鄉建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 區規劃局、 區國土房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
第三條 到2017年,全區力爭建立完善的綠色建筑建設及管理體系、 咨詢服務體系, 基本形成完備的綠色建筑發展推廣機制;新增1個國家級綠色生態城區; 綠色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30%以上。
第四條 2016年7月1日起下列民用建筑(區域)應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建設和管理:
(一)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 保障性住房等建筑, 其中保障性住房執行節能率65%的標準;
(二)全區范圍內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車站、 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三)璧城街道、璧泉街道轄區范圍內的新建公共建筑(工業項目中包含的公共建筑除外);
(四)御湖新區核心區綠色生態城區申報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其中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社會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多層居住建筑占地面積不低于總建筑占地面積60% 的住宅小區中的多層居住建筑至少執行金級(國家標準二星級)綠色建筑標準。
第五條 鼓勵新建地上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以區規劃局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載明的計容建筑面積為準) 的住宅小區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建設和管理。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生態住宅小區, 未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的項目不得申報綠色生態住宅小區。
第六條 鼓勵下列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系統的應用:
(一) 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
(二) 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墻使用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技術;
(三)新建十一層(含十一層)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擴建賓館、 酒店、 醫院、 學生宿舍等有生活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優選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四)道路、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使用太陽能光電照明系統;
(五)建筑的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立體綠化;
(六) 建筑門窗使用遮陽等節能技術;
(七) 農村地區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技術;
(八) 國家和市城鄉建委發布的其他建設科技推廣項目。
第七條 取得我市綠色建筑竣工標識的項目, 可按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享受國家及我市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第八條 需要按照綠色建筑要求建設的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 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綠色建筑專篇, 同時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要求編制節能評估文件, 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 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 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及概算。
建設單位申報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文本時, 應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說明 內容。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依據應依據相關標準、 規范進行設計,對需要按照綠色建筑要求建設的項目根據 《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 JGJ/ T229)、《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50378)和重慶市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DBJ/T50—066)、 《綠色建筑設計規范》( DBJ50/T—135)在設計文件中設綠色建筑專篇, 在設計圖紙中明確與綠色建筑對應的相關設計及技術要求。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的項目按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對達不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的, 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 應向市城鄉建委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 但未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 區城鄉建委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備案, 不得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 申報按 《重慶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 《建設工程綠色施工規范》( DBJ50/T—228)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更為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專篇, 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執行。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等, 結合施工單位的綠色施工方案, 制定綠色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 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 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 應當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實施內容進行專項驗收, 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的建筑, 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民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時, 應當查驗能效測評結果、 相關檢測報告以及是否取得市城
鄉建委頒發的綠色建筑竣工評價標識, 對檢測未能達到相應綠色建筑設計要求、 未取得綠色建筑竣工評價標識、 或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 或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中未對建筑節能分部內容進行驗收的, 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建筑, 不得出具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 應向市城鄉建委申報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 未按要求申報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取消項目的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及竣工評價標識, 撤銷并追繳建設單位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通過綠色建筑評價的項目, 區城鄉建委在評優活動及各類示范工程評選中優先入選和優先推薦上報。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