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TIME《光伏時代》報道:2015年濟寧普查光伏項目占用林地問題,至少70MW以上光伏項目被拆除涉及多個公司。由于政策不明朗,2015年整個山東省光伏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緩慢。
記者獲悉,2015年12月10日,濟寧市林業局發布《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濟林字〔2015〕51號文件。
通知稱:為有效扼制當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的高發態勢,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行為,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林地濕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濟政辦發〔2014〕23號)制定濟寧林業51號文件。
濟寧51號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嚴格使用林地范圍。禁止在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在不改變其宜林地性質的前提下,可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發展光伏發電。
規范用地審核審批。光伏電站建設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基站用地應辦理永久用地審批,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審批手續,運營期內用地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林地行為。在2015年12月1日前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項目,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上建設,且符合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不作為違法用地案件,但必須限期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于2015年12月1日前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項目且不符合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將作為市級重點督辦案件依法予以查處。違法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國家級公益林地的,應限期清除地上建設物,恢復林業用地生產條件;違法使用其它林地的,在依法查處到位后,依照有關規定補辦林業用地審核審批手續。
強化林地濕地執法監管。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開展林地、濕地執法大排查,嚴禁在上述禁止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排查發現的違法用地項目,要依法嚴厲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對今后查實的光伏發電違法使用林地、濕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違法用地將納入市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林地、濕地流失面積,在查辦期間將停辦該縣市區所有項目用地審核審批。
PVTIME記者了解,2015年7月濟寧市政府辦公室曾下發《關于立即停止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對全市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濕地行為進行規范管理。
通知嚴格限制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濕地,對可能占用林地、濕地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前應征求林業部門意見。涉及林地、濕地但未辦理征占用手續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通知下發后濟寧林業部門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進行全面清理排查。據PVTIME獲悉在普查過程中,濟寧有多個已經開工或建設過半的光伏項目被拆除,規模至少在70MW以上涉及多個知名光伏企業。
與此相對應的是,濟寧市申報的《采煤塌陷區光伏開發示范基地》即將公布。根據規劃,濟寧示范項目為1GW,900MW為魚光互補,100MW為農光互補。
本文系世紀新能源網姊妹新媒體《光伏時代》授權刊發,未經許可轉載必究。
記者獲悉,2015年12月10日,濟寧市林業局發布《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濟林字〔2015〕51號文件。
通知稱:為有效扼制當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的高發態勢,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行為,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林地濕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濟政辦發〔2014〕23號)制定濟寧林業51號文件。
濟寧51號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嚴格使用林地范圍。禁止在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在不改變其宜林地性質的前提下,可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發展光伏發電。
規范用地審核審批。光伏電站建設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基站用地應辦理永久用地審批,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審批手續,運營期內用地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林地行為。在2015年12月1日前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項目,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上建設,且符合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不作為違法用地案件,但必須限期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于2015年12月1日前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項目且不符合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將作為市級重點督辦案件依法予以查處。違法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國家級公益林地的,應限期清除地上建設物,恢復林業用地生產條件;違法使用其它林地的,在依法查處到位后,依照有關規定補辦林業用地審核審批手續。
強化林地濕地執法監管。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開展林地、濕地執法大排查,嚴禁在上述禁止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排查發現的違法用地項目,要依法嚴厲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對今后查實的光伏發電違法使用林地、濕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違法用地將納入市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林地、濕地流失面積,在查辦期間將停辦該縣市區所有項目用地審核審批。
PVTIME記者了解,2015年7月濟寧市政府辦公室曾下發《關于立即停止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對全市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濕地行為進行規范管理。
通知嚴格限制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濕地,對可能占用林地、濕地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前應征求林業部門意見。涉及林地、濕地但未辦理征占用手續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通知下發后濟寧林業部門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濕地進行全面清理排查。據PVTIME獲悉在普查過程中,濟寧有多個已經開工或建設過半的光伏項目被拆除,規模至少在70MW以上涉及多個知名光伏企業。
與此相對應的是,濟寧市申報的《采煤塌陷區光伏開發示范基地》即將公布。根據規劃,濟寧示范項目為1GW,900MW為魚光互補,100MW為農光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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