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紀新能源網記者從寧波市鄞州區經信局、區財政局獲悉,該區兩部門聯合制定的《寧波市鄞州區光伏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公布下發。根據辦法:在寧波市鄞州區范圍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健全的企事業單位安裝光伏電站將給與獎勵。
?
獎勵標準: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納入技改投資范疇,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全部使用我區企業生產的組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9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記者查詢相關文件:寧波市在國家補貼0.42元/kWh、浙江省補貼0.1元/kWh的基礎上。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千瓦時標準給予0.1元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
寧波市鄞州區光伏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2015年全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15〕14號)、《關于印發2015年全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鄞政發〔2015〕82號)、《關于印發促進光伏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4〕157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區光伏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光伏產業發展資金有效安全運行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區政府按照《關于印發促進光伏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4〕157號)文件統籌安排,用于光伏發電項目的扶持和獎勵。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公開規范、公平公正、專款專用、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支持對象
鄞州區范圍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健全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對我區企事業單位(包括村級集體經濟)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
(二)對按照市場機制成立面向家庭應用市場的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公司補助。
(三)對光伏發電樣板示范項目獎勵。
第三章 補助或獎勵標準
第六條 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將在我區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納入技改投資范疇,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全部使用我區企業生產的組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9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此補助范圍。
第七條 支持有條件的單位按照市場機制成立面向家庭應用市場的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公司,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改造對象必須位于鄞州區范圍內)。
第八條 在我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中選擇投資規模大、社會和經濟效益好、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條件的項目認定為光伏發電樣板示范項目,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申報要求及程序
第九條 項目必須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
第十條 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的企業向所在鎮鄉(街道、園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申報材料經所在鎮鄉(街道、園區)審核同意后,上報區經信局。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四)區電力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五)區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裝機容量證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十二條 區經信局審定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經信局、財政局聯合發文,將補助資金下撥各鎮鄉(街道、園區)財審辦,再由各財審辦撥付到相關企業。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區經信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考核。
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偷稅欺騙等重大事故和發生重大群體事件、因企業自身原因存在兩年以上閑置土地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處該單位兩年內不得享受財政補助資格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
獎勵標準: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納入技改投資范疇,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全部使用我區企業生產的組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9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記者查詢相關文件:寧波市在國家補貼0.42元/kWh、浙江省補貼0.1元/kWh的基礎上。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千瓦時標準給予0.1元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
寧波市鄞州區光伏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2015年全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15〕14號)、《關于印發2015年全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鄞政發〔2015〕82號)、《關于印發促進光伏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4〕157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區光伏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光伏產業發展資金有效安全運行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區政府按照《關于印發促進光伏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4〕157號)文件統籌安排,用于光伏發電項目的扶持和獎勵。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公開規范、公平公正、專款專用、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支持對象
鄞州區范圍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健全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對我區企事業單位(包括村級集體經濟)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
(二)對按照市場機制成立面向家庭應用市場的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公司補助。
(三)對光伏發電樣板示范項目獎勵。
第三章 補助或獎勵標準
第六條 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將在我區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納入技改投資范疇,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全部使用我區企業生產的組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9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此補助范圍。
第七條 支持有條件的單位按照市場機制成立面向家庭應用市場的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公司,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改造對象必須位于鄞州區范圍內)。
第八條 在我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中選擇投資規模大、社會和經濟效益好、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條件的項目認定為光伏發電樣板示范項目,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申報要求及程序
第九條 項目必須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
第十條 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的企業向所在鎮鄉(街道、園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申報材料經所在鎮鄉(街道、園區)審核同意后,上報區經信局。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四)區電力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五)區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裝機容量證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十二條 區經信局審定后,報區政府批準,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經信局、財政局聯合發文,將補助資金下撥各鎮鄉(街道、園區)財審辦,再由各財審辦撥付到相關企業。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區經信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考核。
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偷稅欺騙等重大事故和發生重大群體事件、因企業自身原因存在兩年以上閑置土地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處該單位兩年內不得享受財政補助資格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