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更何況,當碰上個甘愿“同歸于盡”的“揭黑者”時,恐怕就再沒什么秘密可隱瞞了。
今年4月初,《證券日報》就接到一份極不尋常的舉報材料,舉報方不但掌握了本應十分機密的合同文本,甚至還與舉報材料里的涉案方之一“同名同姓”。
暫且拋開上述令人匪夷所思的邏輯不談,如果這份舉報材料中列舉的若干證據確鑿無誤,則意味著A股上市公司——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科院”)旗下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相關合作伙伴,可能存在違規騙取并售賣《檢驗(試驗)報告》的行為。
據了解,在電力行業,若拿到諸如《檢驗(試驗)報告》等由國家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便意味著該產品可以參與電力工程項目,甚至是參與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五大電網集團招標,即擁有了進入市場的資格。而一旦《檢驗(試驗)報告》被違規獲取,導致不合格產品進入電力市場,所造成的影響或許就不只是財產損失,而是關乎民生了。
為探究該舉報材料所指電科院售賣檢驗報告真相,《證券日報》記者展開了為期3個月的深入調查。
無需產品的委托檢測
根據舉報材料,呼和浩特市勝華騰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騰科”)分別于2014年1月16日、5月19日,與蘇州倍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倍通”)、蘇州中保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中保”)簽署了內容大致相同,但針對不同產品的兩份“產品檢測委托代理合同”。其中一份名為《產品檢測技術服務合同》,另一份名為《技術咨詢及項目委托代理合同書》。
舉報材料中包含的這兩份“產品檢測委托代理合同”顯示,勝華騰科曾與蘇州倍通協議約定,“由蘇州倍通代理勝華騰科送樣實施產品(交流金屬鎧裝移開式開關設備 KYN28-12/1250-31.5)檢測工作,編制并提交申請資料和技術資料。負責同實驗室進行溝通,保證試驗一次性通過,如果不通過,產生的任何費用由蘇州倍通支付。協助領取產品檢測報告,保證勝華騰科交付產品檢測費后2014年3月7日前完成產品檢測工作,領取合格實驗報告”。
而除了合同字里行間透露出對產品檢測“按期完成”并“一次性通過”的“胸有成竹”外,蘇州倍通還明確將為勝華騰科提供“樣機服務”,作價2.5萬元,約定在合同簽訂后,由勝華騰科向蘇州倍通先行支付1萬元“樣機前期產品準備費”,隨后在樣機檢測合格,實驗報告經勝華騰科確認后,支付1.5萬元余款。
簡言之,勝華騰科欲送檢并獲得合格產品檢測報告的“交流金屬鎧裝移開式開關設備”,竟是由蘇州倍通提供的。
幾乎如出一轍,在另一份由勝華騰科與蘇州中保簽署的“產品檢測委托代理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勝華騰科產品(干式電力變壓器 SCB10-1000/10)取得由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產品合格檢驗報告后,其需向蘇州中保支付“合同技術咨詢費、樣品費和項目代理費等總計1.5萬元”的50%余款。
正是通過蘇州倍通、蘇州中保的“運作”,勝華騰科實際并不具有的產品——“交流金屬鎧裝移開式開關設備”及“干式電力變壓器”的“替身”,分別獲得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測合格的《檢驗(試驗)報告》。
《證券日報》記者通過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官網,查詢到舉報材料中包含的上述兩份同樣由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分別認定勝華騰科交流金屬鎧裝移開式開關設備及干式電力變壓器“檢驗結果合格”的《檢驗(試驗)報告》,報告編號依次為14Q0079-S、14N0141-S。而在這兩份《檢驗(試驗)報告》的封面上,還赫然寫著“本實驗室對出具的檢驗(試驗)結果負責”。
涉案方即舉報方
另據舉報,上述蘇州中保法人代表,以及另一家同樣從事“產品檢測代理”業務的蘇中吉力公司法人代表,均因該案被內蒙古警方拘留,現取保候審;蘇州倍通法人代表也曾多次被內蒙古警方傳喚詢問。
為了證實舉報情況,《證券日報》記者4月中旬親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調查。
幾經周折,記者與內蒙古警方某分局經偵部門負責人取得了聯系。該負責人向《證券日報》記者證實,“上述案情真實存在,且目前仍處于偵辦過程中”。
令人疑惑的是,如上所述,分別與蘇州倍通、蘇州中保簽訂“產品檢測委托代理合同”的涉案方之一——勝華騰科,正是向內蒙古警方報案的報案方,也是向《證券日報》舉報的舉報方。
公開資料顯示,呼和浩特市勝華騰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100萬元,設立于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該公司主要提供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電力設備(需行政審批的除外)、機械設備(需行政審批的除外)、通訊設備的銷售(需行政審批的除外),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需行政審批的除外)等產品和服務。
對于“既是涉案人也是舉報人”,勝華騰科方面給予《證券日報》記者的說法是,作為一家2013年底才成立的新公司,本欲生產電力設備并參與呼和浩特市乃至內蒙古自治區的電力工程招標,但在通過蘇州倍通、蘇州中保最終獲得對招標至關重要的《檢驗(試驗)報告》后,意識到其屬非法行為,且可能引發更大事故,故艱難決定,放棄一切經營活動,轉而著手通過公安機關、媒體,向社會揭露“產品檢測委托代理”中的黑幕。
事實上,內蒙古警方也知悉這一情況。上述經偵部門負責人就此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無論舉報與否,該案件一經查實,勝華騰科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法公司系電科院“代理商”?
公開資料顯示,出具上述《檢驗(試驗)報告》的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系A股上市公司——電科院擁有的兩個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國家認監委授權的國家產品質檢中心之一,另一個為國家智能電網中高壓成套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其同時還是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授權的機械工業高低壓電器及機床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機械工業汽車電子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機械工業第二十六計量檢測中心站,是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國家工業電器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試驗室。
電科院主要從事發電設備、輸變電設備(包括電力變壓器、電抗器、互感器、絕艷子、避雷器、電容器、架空線、電力金具)、高壓電器、高壓成套開關設備、低壓電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機床電器、船用電器、核電電器、汽車電子電氣、風力發電設備、太陽能光伏系統、節能產品、RoHS、EMC、抗震等各類領域的檢測、儀器設備計量校準、檢測裝備研制和標準情報研究服務工作。
為了佐證電科院對蘇州倍通、蘇州中保等公司“胡作非為”知情,甚至實施了內外配合,舉報方勝華騰科還向《證券日報》記者提供了三段視頻材料。
在其中的一段視頻中,被舉報方稱為蘇州倍通總經理的馬某說:“蘇電院(電科院)給代理公司返點,假設做了1000萬元單,返點50萬元到100萬元,而一年我給蘇電院帶來的利潤就多達幾千萬元。它(電科院)一年4億元的檢測費用,90%都是我們拉過去的。”
電科院委托律師的回復
帶著對上述案情的諸多疑問,《證券日報》記者5月中旬通過公開渠道與電科院董秘辦工作人員取得聯系。經電話溝通,該工作人員告知董秘外出開會,可將采訪提綱發送至公共郵箱,公司會盡快給予答復。
然而,在當日電話掛斷后不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自稱是電科院法務部的工作人員又致電《證券日報》記者,并告知:“這件案子已經在蘇州立案,如果想要了解情況,必須到蘇州面談。”彼時,其對無法告知姓氏之舉給予的解釋是,“此前曾有人冒充記者就上述案情進行采訪,所以,其必須驗證記者身份是否屬實”。
遺憾的是,當記者將姓名及記者證編號提供予該工作人員查證后,其仍然強調采訪必須到蘇州當面進行,否則電科院一概不接受。不僅如此,該工作人員依舊拒絕透露其姓名。
經多次溝通后,這位自稱是電科院法務部的工作人員應允,在采訪提綱加蓋單位公章以及附有記者身份證明(記者證復印件)的前提下,可以快遞方式將采訪提綱寄至江蘇簡恒律師事務所。該工作人員表示:“這間律師事務所已經受托全權負責該案件,所以,采訪將由律師事務所給予回應。”
在按其要求將上述材料寄出近一周后,記者并未等來電科院的官方回復,但在5月25日時收到了自稱電科院法務部部長的短信:“首先,兩份報告的委托方是內蒙古賽罕勝華騰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該公司經蘇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合成大隊認定為‘空殼’的假公司,涉嫌報假案,有關涉案人員已經逃逸;第二,蘇州倍通公司馬某的視頻涉嫌‘偽證’,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從未和蘇州倍通公司發生過任何一筆業務往來。綜上,所謂的舉報人是涉嫌新型的經濟犯罪行為,當地各級政府已經引起重視。”
6月9日,《證券日報》記者終于收到僅蓋有“江蘇簡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函專用章”的《江蘇簡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函》(以下簡稱《律師函》)。根據其書面表述,江蘇簡恒律師事務所為電科院的常年法律顧問,“現接受電科院的委托指派仲珗、韓圣律師就《證券日報》發出的采訪提綱事宜致函。”此外,該《律師函》稱,“《證券日報》發來的書面采訪提綱中提到的有關電科院的內容均不屬實。電科院不承接蘇州倍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蘇州中保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試驗業務,也與兩家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其次,《證券日報》所述蘇州倍通總經理馬某視頻中所說內容不屬實。電科院未與該公司發生任何業務往來”。
而關于《證券日報》提到的收到舉報材料內容直指“電科院出具檢驗報告存在違規行為且影響重大”一事,該《律師函》稱,“電科院已嚴格進行了內部審查,認為該舉報內容嚴重失實,可能給電科院造成難以估量的災難性損害,故電科院已向當地政府報告情況。據了解,蘇州公安機關對該事件已介入調查,初步發現該事件系人為炮制,有重大違法犯罪嫌疑”。
由于該《律師函》對《證券日報》采訪提綱部分內容予以否認,且未提供相關證明,記者在收到《律師函》后,向江蘇簡恒律師事務所提出了進一步采訪的要求,并寄出了新的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前,記者幾經嘗試,前述自稱電科院法務部部長人士均未接聽電話,而《證券日報》也未收到電科院任何相關方就新的采訪提綱給予的任何回應。
管窺電工設備檢測行業亂象
據《證券日報》記者多渠道了解,我國電工設備檢測等相關領域的確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目前,除電纜和低壓電器的檢測機構外,我國包括電科院在內還有幾家電工設備檢測研究所。其中,電科院2013年才獲得相關檢測資質,在此之前,還有包括沈陽變壓器研究所(以下簡稱‘沈變院’)等在內的多家企業從事電工設備檢測。三年前(2012年),沈變院出現過代理商違規送檢的情況,由于違規情況的次數比較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以下簡稱‘中檢集團’)決定,停止沈變院的檢測資質一年。”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有關人士表示,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曾經呼吁,“罪責并不全在沈變院,而應主要歸咎于頂層設計”。
談及“頂層設計”,上述有關人士介紹:“我國現行的檢測檢驗辦法是,檢測機構對送檢企業的產品進行檢測,根據相關標準判定其產品合格或不合格。但即便合格,產品還要經過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體系認證,再由另外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頒發《型式試驗報告》和《試驗合格證》等。”
“不過,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在一番調查后認為,我國電工設備的檢測辦法,存在頂層設計上的缺陷。問題之一在于檢測機構沒有能力考察送檢企業的情況,也就是說,檢測機構并不能確保送檢企業的產品是由自己生產的。檢測機構只能憑送檢的產品做實驗。而盡管機械工業聯合會還有一層把關,即會在《型式試驗報告》發放后,要求企業上交一份完整的工廠情況,包括工業裝備設備能力等。但事實上,這一把關還分為‘重要產品’、‘非重要產品’兩類。只有110千伏以上的產品才會被認定為重要產品,而只有重要產品,才會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繼續監控,例如,派人到工廠去,檢查工廠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生產條件、產品生產的一致性(不能只看樣品,還要求規模化生產的產品和樣品品質一致),并且還會組織產品鑒定會。”
更為嚴峻的問題則來源于市場競爭。“想要獲得更多檢測市場的份額,檢測機構就會自覺不自覺地與企業搞關系,甚至導致行業內出現‘代理商’這一類服務性中介,而這又進一步加劇了行業亂象的發生。”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有關人士向記者表示,在他看來,更令人擔心的是,“如今已經出現檢測企業間互相拆臺的情況。比如,這次電科院涉嫌違規一事,就很有可能是同行在背后操縱。長此以往,這種相互拆臺的惡性競爭,會毀了這個行業。”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有關人士同時向記者坦言,“目前案件尚處調查中,電科院是否違規,或者觸犯法律,還要由公安機關最終定奪。不過,從監管層面看,如果電科院方面不知道送檢企業沒有產品、沒有廠房,則電科院方面沒有責任;而倘若電科院方面知悉送檢企業沒有產品、廠房,卻對‘替身’產品進行檢測并向送檢方提供檢測合格的《檢驗(試驗)報告》,那么,監管機構也絕不會姑息養奸。”
圖為舉報材料視頻1截圖。圖中人承諾如果在電科院檢測能夠包通過。
圖為舉報材料視頻3截圖。圖中人表示“他們一年大概有4億元檢測費,90%都是我們給他們拉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