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及省能源局、省扶貧辦部署和要求,縣委、縣政府決定利用2015年到2020年的6年時間在全縣開展光伏發電產業扶貧工程。為穩定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確保以村為單位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順利實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和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強村富民為總目標,堅持“因地制宜、科學發展、示范先行”的原則,通過以村集體名義投資建設小型光伏電站,實現“一次輸血”向“長效造血”的轉變,開辟一條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行得通、靠得住、能穩定、可持續”的新路徑。
二、基本原則
(一)產業推動、生態環保。把清潔新能源產業與村集體經濟發展相結合,在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不影響全縣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實現村集體穩定增收。
(二)政府主導、村集體自愿。本著以市場為導向、村集體自愿的原則,由縣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實施村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發電收益除償還貸款外,全部歸村集體所有。
(三)因地制宜、尊重科學。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條件和要求選址,確保項目建成后實現發電效益最大化。
三、目標任務
2015年,65個建檔立卡的貧困村、12個省首批美好鄉村重點示范村和22個省級美好鄉村建設村可以申請建設村集體光伏電站。每個村投入約48萬元,建設60KW分布式光伏發電站,力爭2015年9月30日前建成并網發電,幫助實施村在20至25年內實現村級集體經濟年均收入近6萬元。
四、實施方法
(一)成立經營實體。
每個村對集體“三資”進行清理打包,注冊成立公司,實行集體“三資”統一由公司經營。集體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運作,公司設立董事會,村“兩委”成員任董事,村黨組織書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開選聘或由村干部兼任公司總經理;公司設立監事會,鄉鎮包村干部任監事長,村監委會委員任監事。建立“三資”統一管理制度,將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公益性設施納入村集體資產范圍,工程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村集體經濟產生的資金收益納入集體公司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收支監管制度,集體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接受公司監事會監督,涉及“三資”管理重大事項,包括集體資產購建或處置,重大投資項目、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和變更等,都要履行規定程序,實行民主決策,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資金來源
1、縣財政給予扶持。各村通過注冊成立公司時,縣財政對每個村安排注冊資金10萬元。
2、構建便利的融資服務平臺。根據光伏電站生命周期長、收益穩定的特點,采取以縣立信擔保公司擔保、縣城投公司反擔保,村集體公司用集體“三資”為城投公司反擔保,財政貼息的方式,向金融機構融資30萬元解決啟動資金。貸款利息不得高于銀行基準利息的30%,確保村集體每年收入均衡。
3、村集體自籌。貧困村可整合選派干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5萬元投資光伏電站;各村剩余資金缺口自行籌集。各鄉鎮、幫扶單位和結對單位也要適當支持一定的資金用于村級光伏電站建設。
(三)安裝場地。按照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場址特點因地制宜,選取500-600m2光照充足、交通便利、地質災害發生率小的荒山、荒地、荒灘或符合條件的村集體建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便于安裝、管理和維護,同時充分考慮城鄉規劃和美好鄉村建設需要,確保光伏電站建設與規劃無沖突、與周圍景觀協調。
(四)技術支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招標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負責設計、供貨、安裝、調試、日常運行、維護和培訓。光伏組件應保證質量穩定、綜合抗性好、受環境影響小。縣供電公司(小水電公司)負責對收集資料、現場勘探、制定接入方案、電表安裝并網等多個程序平行處理。實施村負責確保良好的施工、運行環境,在光伏電站運行期內必須確立專人看護。
(五)收入管理。縣供電公司(小水電公司)與村簽訂并網發電合同,采集發電信息,每季度根據發電度數,將光伏電站的收入打入村集體公司賬戶。實施村前10年左右將發電收入的50%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其余資金作為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納入集體公司統一管理。鄉(鎮)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集體公司的財務監管及資金使用監管,通過電算化操作、自動預警、實時監控等手段,規范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用途。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5年3月25日前)
按縣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各鄉鎮開展調研摸底,制定方案,召開鄉(鎮)、村負責人會議,征求意見,嚴格按照申請、審核程序安排落實村級小型光伏發電站建設。
(二)申請、審核、復核階段。(2015年3月25日至
4月15日)
1、村集體申請。申請村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召開相關會議討論研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決議后,按要求填寫《要求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申請》,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報鄉鎮審核。
2、鄉鎮審核。鄉鎮對村集體申請簽字蓋章后報縣光伏辦、縣委組織部及縣扶貧辦備案。
3、復核。由縣光伏辦帶隊分赴鄉(鎮)、村就工作推進落實情況進行檢驗,對擬實施村按實施條件復核。
4、建立分村申報檔案。實施村對確定的擬安裝處拍攝荒山荒地的正面(有道路的)、陽面、遠景3處的電子照片,電子版鄉鎮存檔并報縣光伏辦、縣委組織部及縣扶貧辦各一份。鄉鎮連同提供的申請及相關資料,經村、鄉(鎮)蓋章后整理歸類,確保申報檔案整齊完備。
各鄉鎮于2015年4月15日前精準確定村級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站的安裝地點。
(三)資金籌集階段。(201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縣財政局于2015年4月25日前將扶持資金撥付到位,縣財政局、金融辦等部門協調好金融機構貸款事宜,確保2015年4月底將建設資金籌集到位。
(四)村集體公司注冊成立階段(2015年5月1日至 5月31日)
由縣紀委監察局牽頭,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成立村集體“三資”清理小組,逐村進行清理核算。經公示無誤后,各村對集體“三資”進行打包,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流程注冊集體公司,集體“三資”作為公司資產注入集體公司。各鄉鎮政府幫助村集體公司辦好貸款事宜。
(五)設備安裝、調試、并網發電階段。(2015年6月
1日至2015年9月30日前)
在項目立項審批后,由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光伏發電設備統一采購,由供應商負責安裝調試并對項目實施村進行日常管護培訓、發放維護手冊。縣供電公司與村集體公司簽訂并網發電合同,負責計量電表安裝,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入電網、并網發電。力爭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并網發電。
縣光伏辦可根據實施村建設條件,選取1-2個村提前試點開展光伏電站施工建設。
(六)評估驗收階段。
由縣委組織部組織有關專家、有關單位進行全面評估、驗收并提供評估驗收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縣供電公司(小水電公司)對村級小型光伏電站要免費接入電網,縣市場監管局在辦理登記等方面要提供優質服務。
(二)風險保障。運行服務由中標企業提供基本培訓以及使用手冊,日常維護由村集體公司負責,可探索由中標企業明確專業化公司開展售后服務。
(三)收益保障。對村級光伏電站實行發電全額上網政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補貼政策。
七、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村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工作由縣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委組織部和縣扶貧辦牽頭實施,縣光伏辦負責綜合協調和督查落實。各鄉鎮也要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落實推進。
(二)強化監督管理
村集體公司的經營情況,包括光伏電站收入,特別是資金使用情況要按季度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所有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必須由財政部門核定,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執行。縣財政、審計部門每年要組織專門力量,對村集體公司資產運行情況開展專項審計;縣紀檢(監察局)、縣檢察院要加大對村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合力推進村級新型經營實體健康發展。
附件:要求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申請
要求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申請
鄉(鎮)黨委、人民政府:
經 村黨(總)支部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并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研究,決定成立村集體“三資”經營公司,并建設光伏電站。現申請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愿意成立村集體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并自籌部分資金,并愿遵守光伏發電設備維護及管理有關規定。請予以同意批準建設村級光伏發電站。(附:相關會議記錄)
特此申請。
村黨組織書記簽名: 村委會主任簽名:
(村黨組織公章) (村委會公章)
2015年 月 日
鄉鎮審核意見:
鄉(鎮)黨委:
(簽章) 鄉(鎮)人民政府:
(簽章)
2015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五份,鄉(鎮)、村各留一份,連同其他材料上報縣光伏辦、組織部、扶貧辦各一份。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和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強村富民為總目標,堅持“因地制宜、科學發展、示范先行”的原則,通過以村集體名義投資建設小型光伏電站,實現“一次輸血”向“長效造血”的轉變,開辟一條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行得通、靠得住、能穩定、可持續”的新路徑。
二、基本原則
(一)產業推動、生態環保。把清潔新能源產業與村集體經濟發展相結合,在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不影響全縣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實現村集體穩定增收。
(二)政府主導、村集體自愿。本著以市場為導向、村集體自愿的原則,由縣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實施村級光伏電站項目建設,發電收益除償還貸款外,全部歸村集體所有。
(三)因地制宜、尊重科學。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條件和要求選址,確保項目建成后實現發電效益最大化。
三、目標任務
2015年,65個建檔立卡的貧困村、12個省首批美好鄉村重點示范村和22個省級美好鄉村建設村可以申請建設村集體光伏電站。每個村投入約48萬元,建設60KW分布式光伏發電站,力爭2015年9月30日前建成并網發電,幫助實施村在20至25年內實現村級集體經濟年均收入近6萬元。
四、實施方法
(一)成立經營實體。
每個村對集體“三資”進行清理打包,注冊成立公司,實行集體“三資”統一由公司經營。集體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運作,公司設立董事會,村“兩委”成員任董事,村黨組織書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開選聘或由村干部兼任公司總經理;公司設立監事會,鄉鎮包村干部任監事長,村監委會委員任監事。建立“三資”統一管理制度,將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公益性設施納入村集體資產范圍,工程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村集體經濟產生的資金收益納入集體公司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收支監管制度,集體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接受公司監事會監督,涉及“三資”管理重大事項,包括集體資產購建或處置,重大投資項目、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和變更等,都要履行規定程序,實行民主決策,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資金來源
1、縣財政給予扶持。各村通過注冊成立公司時,縣財政對每個村安排注冊資金10萬元。
2、構建便利的融資服務平臺。根據光伏電站生命周期長、收益穩定的特點,采取以縣立信擔保公司擔保、縣城投公司反擔保,村集體公司用集體“三資”為城投公司反擔保,財政貼息的方式,向金融機構融資30萬元解決啟動資金。貸款利息不得高于銀行基準利息的30%,確保村集體每年收入均衡。
3、村集體自籌。貧困村可整合選派干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5萬元投資光伏電站;各村剩余資金缺口自行籌集。各鄉鎮、幫扶單位和結對單位也要適當支持一定的資金用于村級光伏電站建設。
(三)安裝場地。按照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場址特點因地制宜,選取500-600m2光照充足、交通便利、地質災害發生率小的荒山、荒地、荒灘或符合條件的村集體建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便于安裝、管理和維護,同時充分考慮城鄉規劃和美好鄉村建設需要,確保光伏電站建設與規劃無沖突、與周圍景觀協調。
(四)技術支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招標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負責設計、供貨、安裝、調試、日常運行、維護和培訓。光伏組件應保證質量穩定、綜合抗性好、受環境影響小。縣供電公司(小水電公司)負責對收集資料、現場勘探、制定接入方案、電表安裝并網等多個程序平行處理。實施村負責確保良好的施工、運行環境,在光伏電站運行期內必須確立專人看護。
(五)收入管理。縣供電公司(小水電公司)與村簽訂并網發電合同,采集發電信息,每季度根據發電度數,將光伏電站的收入打入村集體公司賬戶。實施村前10年左右將發電收入的50%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其余資金作為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納入集體公司統一管理。鄉(鎮)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集體公司的財務監管及資金使用監管,通過電算化操作、自動預警、實時監控等手段,規范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用途。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5年3月25日前)
按縣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各鄉鎮開展調研摸底,制定方案,召開鄉(鎮)、村負責人會議,征求意見,嚴格按照申請、審核程序安排落實村級小型光伏發電站建設。
(二)申請、審核、復核階段。(2015年3月25日至
4月15日)
1、村集體申請。申請村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召開相關會議討論研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決議后,按要求填寫《要求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申請》,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報鄉鎮審核。
2、鄉鎮審核。鄉鎮對村集體申請簽字蓋章后報縣光伏辦、縣委組織部及縣扶貧辦備案。
3、復核。由縣光伏辦帶隊分赴鄉(鎮)、村就工作推進落實情況進行檢驗,對擬實施村按實施條件復核。
4、建立分村申報檔案。實施村對確定的擬安裝處拍攝荒山荒地的正面(有道路的)、陽面、遠景3處的電子照片,電子版鄉鎮存檔并報縣光伏辦、縣委組織部及縣扶貧辦各一份。鄉鎮連同提供的申請及相關資料,經村、鄉(鎮)蓋章后整理歸類,確保申報檔案整齊完備。
各鄉鎮于2015年4月15日前精準確定村級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站的安裝地點。
(三)資金籌集階段。(201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縣財政局于2015年4月25日前將扶持資金撥付到位,縣財政局、金融辦等部門協調好金融機構貸款事宜,確保2015年4月底將建設資金籌集到位。
(四)村集體公司注冊成立階段(2015年5月1日至 5月31日)
由縣紀委監察局牽頭,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成立村集體“三資”清理小組,逐村進行清理核算。經公示無誤后,各村對集體“三資”進行打包,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流程注冊集體公司,集體“三資”作為公司資產注入集體公司。各鄉鎮政府幫助村集體公司辦好貸款事宜。
(五)設備安裝、調試、并網發電階段。(2015年6月
1日至2015年9月30日前)
在項目立項審批后,由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光伏發電設備統一采購,由供應商負責安裝調試并對項目實施村進行日常管護培訓、發放維護手冊。縣供電公司與村集體公司簽訂并網發電合同,負責計量電表安裝,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入電網、并網發電。力爭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并網發電。
縣光伏辦可根據實施村建設條件,選取1-2個村提前試點開展光伏電站施工建設。
(六)評估驗收階段。
由縣委組織部組織有關專家、有關單位進行全面評估、驗收并提供評估驗收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縣供電公司(小水電公司)對村級小型光伏電站要免費接入電網,縣市場監管局在辦理登記等方面要提供優質服務。
(二)風險保障。運行服務由中標企業提供基本培訓以及使用手冊,日常維護由村集體公司負責,可探索由中標企業明確專業化公司開展售后服務。
(三)收益保障。對村級光伏電站實行發電全額上網政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補貼政策。
七、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村小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工作由縣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委組織部和縣扶貧辦牽頭實施,縣光伏辦負責綜合協調和督查落實。各鄉鎮也要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落實推進。
(二)強化監督管理
村集體公司的經營情況,包括光伏電站收入,特別是資金使用情況要按季度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所有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必須由財政部門核定,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執行。縣財政、審計部門每年要組織專門力量,對村集體公司資產運行情況開展專項審計;縣紀檢(監察局)、縣檢察院要加大對村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合力推進村級新型經營實體健康發展。
附件:要求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申請
要求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申請
鄉(鎮)黨委、人民政府:
經 村黨(總)支部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并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研究,決定成立村集體“三資”經營公司,并建設光伏電站。現申請實施村級光伏發電站項目,愿意成立村集體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并自籌部分資金,并愿遵守光伏發電設備維護及管理有關規定。請予以同意批準建設村級光伏發電站。(附:相關會議記錄)
特此申請。
村黨組織書記簽名: 村委會主任簽名:
(村黨組織公章) (村委會公章)
2015年 月 日
鄉鎮審核意見:
鄉(鎮)黨委:
(簽章) 鄉(鎮)人民政府:
(簽章)
2015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五份,鄉(鎮)、村各留一份,連同其他材料上報縣光伏辦、組織部、扶貧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