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先生認真履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積極建言獻策,參與國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針對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新常態”、光伏產業發展、國內消費環境與政企溝通等方面進行了認真思考和仔細調研,以政協提案及大會發言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宏觀經濟:新常態,新觀念
針對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新常態”,劉漢元委員談到,2014年,我國GDP同比增長7.4%,GDP總額首次突破了60萬億元,以美元計算則首次突破了10萬億美元大關。這意味著中國成為了繼美國之后又一個“10萬億美元俱樂部”成員,同時GDP總量穩居世界第二。這些舉世矚目的成績背后,我國GDP增速卻滑落到了1990年以來的新低,中國經濟運行呈現下行態勢。2014年社會融資規模為16.46萬億元,比2013年減少8598億元。尤其是隨著我國經濟增速從原來10%、9%、8%逐漸下行,宏觀層面上亦面臨著很大的緊縮壓力,2014年全國CPI同比上漲2.0%,遠低于政府設定的3.5%目標;2014年PPI負增長1.9%,連續34個月同比下降。
針對此現象,劉漢元委員分析稱,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已步入由原先簡單的注重“量”的時代,向以“質”為核心的全面提升和轉型期。但在此過程中,經濟“新常態”也給我們整個宏觀經濟運行敲響了警鐘,并隨著市場競爭壓力進一步加大,作為經濟細胞的企業主動或被動地受到來自宏觀政策調整、經營成本提升和自身管理不足的多重擠壓,各地經濟發展相繼出現重大困難,很多企業承受了巨大壓力。這些不是個別地方、個別企業的個別現象,而是帶有群體和普遍性的問題。企業壓力增大后,各種三角債、往來債務等出現非常大的壓力,企業的盈利水平不斷降低,財務費用不斷上升。
同時,劉漢元委員指出,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加快,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鐵路、公路和機場等運輸能力仍遠不能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鐵路里程仍然不夠,公路覆蓋仍然不足,機場數量仍然偏少,整體運輸能力仍然偏緊。據統計,2014年末,全國公路總里程約達445萬公里,公路密度為46.35公里/百平方公里,而西方發達國家如德國,公路密度為182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國鐵路營業里程達11萬公里,路網密度114.6公里/萬平方公里,人均鐵路里程僅為8厘米,約為美國的十分之一,即使同樣多的高速公路,如果打開閘門,我們騎自行車上去都會比他們開車上去擁堵得多;同時,全國共有頒證民用航空機場202個,而美國人口只有中國的四分之一不到,在2012年就已擁有民用機場17000多座,是我國的84倍。可以說,高鐵、公路、機場和城鎮等各種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廣大農村以及西部地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還遠遠沒有飽和,還有巨大的投資發展空間,這將是未來較長時間內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
由此,劉漢元委員呼吁我們政府和社會從以下三個方面共同思考:第一、果斷增加流動性。降低存款準備金率,降低利率水平,宏觀經濟政策適當放松,應該是我們今天中國經濟無論是原來的“常態”還是當前的“新常態”,保持健康穩定發展的一個客觀需要。在宏觀經濟已處下行階段之時,如再進一步緊縮銀根,相互作用將產生更為持久、破壞性更大的“綜合剎車效應”,讓經濟下行的壓力更大、沖擊力更強、問題更為凸顯,甚至可能導致我國經濟整體失速。因此,調控速度一定不能過快,力度一定不能過猛,措施一定不能過狠,尤其是決不能為了規避明天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而讓今天提前爆發金融危機;也不能為了解決明天可能出現的問題,而讓今天的經濟一蹶不振。資金如同社會經濟發展的血液,在GDP增速低于10%的時候,實體經濟對于資金的需求量可能超過10%,應當充分理解企業此時的客觀需求并放松銀根,有效增加M1、M2的供給,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對于資金的客觀需求要有足夠的認識,充分釋放整個社會一直以來積累的實際資金需求,從而站在整個社會和可持續發展的層面,讓企業獲得持續、穩定經營發展的資金來源。
第二、保持企業微觀理性。企業的強比簡單的大更重要,企業的安全比簡單的速度更重要,企業的可持續、穩定發展比簡單的虛胖更重要。所以,站在大多數企業的角度講,如何放慢節奏,以積極而又平和的心態控制風險,控制投資的沖動,不斷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提高管理運行效率,真正在經濟發展的調整時期、新常態的時期能夠生存下來、活下去,這是值得企業方面共同思考的重要話題。知道方向、知道理想、知道未來的目標,但更要評估今天的環境、資源和有哪些限制性的因素,尤其是必須考慮企業家和社會的生態圈,以及生態鏈上彼此之間的共贏、共生、共存關系。我們參與市場競爭的企業家個體,必須要有系統思維的角度和觀念。現在好多人都認為自己走快一點,就把別人的飯碗給搶了,甚至走別人的路,最后可讓別人無路可走。但事實是,一定會有人走在你前面,也會讓你無路可走。揚其長,避其短,有差異化地參與社會競爭和發展,形成良性的社會共生的生態和商業環境,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和道理。也只有這樣,未來我們才能贏得更好的發展時期,贏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第三、保持社會認識理性。我們關注到,國家政策引導和社會輿論可能都在淡化GDP,地方政府不太重視GDP增長,有的下調GDP增長預期,有的干脆取消GDP指標。GDP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中所生產出的全部最終產品和勞務的價值,被公認為衡量國家經濟狀況的重要指標。唯GDP不行,但沒有GDP萬萬不行。我國經濟新常態之下,保持適當的經濟增長是十分重要的,國家宏觀政策及社會認識都需要保持高度理性,在經濟發展速度問題上,必須反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不顧新常態的客觀規律,盲目追求高增長,繼續用老辦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增長;另一種則是以新常態為借口,認為可以松一口氣了,任由經濟增長下滑而無所作為,甚至“腳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GDP雖然仍是考核國家及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但考核權重和標準也應發生變化,國家應提倡用更科學、更實質性的方式發展經濟,尤其是增加環保、民生、安全等剛性指標,確保我國經濟始終運行在又好又快的穩健發展軌道之上。
二、光伏產業:助推分布式,提速漁光一體,重視西部資源
針對當前我國光伏產業的發展,劉漢元委員分別從分布式光伏發展、“漁光一體”化發展和西部光伏資源利用這三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實施建議。
1、“免稅、補貼、簡手續”,助推分布式光伏發展
對于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劉漢元委員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征求 2015 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意見的函》舉例,認為相關政策措施的陸續出臺,充分彰顯了國家及主管部門對光伏產業發展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
但劉漢元委員同時指出,從實際情況來看,2014年我國分布式光伏電站僅完成了2.52GW裝機容量,與8GW的預期目標相去甚遠。因此,針對當前我國分布式光伏行業的發展面臨的問題做出深入分析:第一,光伏行業尤其是屋頂分布式光伏及“漁光一體”等涉農光伏的發展,離不開廣大民眾的高度共識和積極參與,但當前主要推動力量尚局限在光伏行業及參與企業之中,廣大民眾的認識、關注度、參與度較為欠缺。雖說近年來國內各地成功并網發電的光伏項目不少,但與民眾生活的相關性明顯不足,大部分民眾不知道光伏發電的積極意義和重要價值所在,加之環保和能源危機意識的缺乏,以及對關注和使用清潔能源的引導不足,使得一些地方的光伏項目“賠本賺吆喝”,甚至淪為形式大于價值的面子工程。因此,全社會目前還沒有形成一種自下而上、源源不斷的產業發展推動力,這既不利于我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目標的完成,也不利于整個光伏產業的長遠發展。
第二,缺乏足夠的投資吸引力。按目前市場行情價,安裝一套3KW屋頂光伏電站需接近3萬元的投入,據測算,以國家現有政策計算,包括資金成本等,一套家庭光伏發電系統的理論動態回收期約在14至16年。同時,目前部分省份的電網公司仍按17%的增值稅率在代扣增值稅,按此計算,則其靜態回收期將長達11年,動態回收期長達18年。因此,從農戶投資的角度看,購買一套屋頂光伏電站設備,投資價值明顯不足,缺乏足夠的吸引力。
第三,補貼資金與并網手續存在制約。從農村家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實際推廣來看,除江蘇省能按月發放脫硫電價及國家補貼,并及時發到農戶卡上外,其他地區如安徽合肥和河南湯陰等則是先發放脫硫電價部分,國家補貼則推遲一段時間發放,這種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戶對參與屋頂分布式光伏的積極性。同時,備案并網驗收程序亦過繁瑣。目前安裝一套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需先到當地電網公司申請備案,經同意接入后,再找具備安裝資質的公司進行安裝,而安裝完成后,再向電網公司提出并網申請并驗收合格、與電網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等。如此繁瑣的流程手續,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針對廣大家庭用戶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建設和發展。
因此,為了加速我國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合理解決分布式光伏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劉漢元委員提出建議:第一,盡快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增值稅全免政策。財政部在2013年就已發布財稅【2013】66號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實施“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雖屬利好,但在實施環節卻存在爭議,如政策實施時間過短、存在扣除光伏補貼增值稅問題、個人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等。為充分鼓勵利用太陽能光伏發電,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亟待出臺新的財稅扶持政策。針對分布式光伏增值稅問題,我國僅有部分省份走在前面,如江蘇省電網公司從2015年起即不再對農戶銷售光伏電站所產生的電力產品代征增值稅,大大提高了農戶的收入,增強了其參與家庭分布式光伏建設的積極性。因此,建議國家適度擴大赤字規模,以更大的決心、力度和投入來支持分布式光伏產業的前期發展,尤其在并網難、開發票難等問題加快解決的基礎上,及時出臺相關政策,直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分布式光伏增值稅全免”政策,從而掃清分布式光伏發展的主要障礙,簡化手續和流程,降低企業推廣成本,增加用戶收益。這對我國光伏行業將是又一次重大利好,將直接打通分布式光伏產業發展的“最后一公里”困局。
第二,落實光伏電價補貼,適當調高前期標桿上網電價。為更好地推廣可再生能源,很多國家均針對性地出臺了多種政策予以扶持和優化。如日本政府在電價補貼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來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德國在上網電價機制轉型方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因此,結合國內現狀與國外先進經驗,建議由國家能源局牽頭,在全國日照條件好、屋頂條件好的農村建設光伏示范小區,在進一步細化分布式光伏電價補貼落地政策的基礎上,將示范小區標桿上網電價直接明確為1.3元-1.5元/度,并持續一定年限,隨后根據執行和推廣情況逐步降低。如用戶的內部收益率達到13.5%-16%以上,靜態回收期6-7年,動態回收期7-8年,將大大增強對用戶的投資吸引力,從而讓市場從供應驅動一舉變成消費驅動,提升民眾的參與度,并有效降低過程中權力尋租、藏污納垢的可能性。
第三,簡化光伏項目建設和審批流程。在施工安裝方面,分布式光伏電站所需的技術含量并不高,甚至不比家用空調安裝復雜,完全可以由具備基礎電氣知識和技能者按電力部門審定的施工安裝圖自行操作,建議國家簡化操作流程與安裝難度,化繁為簡,合多為一,從而降低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安裝施工的資質要求,提高執行效率,降低操作成本。同時,在項目競標資質、競標規模、投標電價、項目建設周期、開標及截標日期等做到規范統一,并在光伏項目的入口和出口于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透明的機制和平臺,降低職務尋租和社會貪腐的可能。同時,建議出臺全國統一的并網服務流程,簡化相關手續,并建議各省市尤其是太陽能資源富集的省市,成立分布式光伏建設服務辦公室等聯席辦事機構,由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國土、規劃、房管、電力等部門參與,及時出臺并明確當地的光伏電站開發流程,統一梳理、匯總發布可開發屋頂和土地資源信息,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進行全面公開,一站式為企業做好政策解釋等相關服務。
2、讓光伏走進漁業,提速“漁光一體化”
在“漁光一體化”的發展問題上,劉漢元委員認為,我國具備大力發展“漁光一體”的基礎和條件。2014年9月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應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與農戶扶貧、新農村建設、農業設施相結合,促進農村居民生活改善和農業農村發展。因此,為充分利用土地與空間資源,實現魚、電、環保三豐收,有效防止大氣污染,我國可在豐富的養殖水面上架設光伏組件進行發電,形成“上可發電、下可養魚”的創新發展模式,既能充分利用空間、節約土地資源,又能利用光伏電站調節養殖環境,還能優化地區能源結構、改善環境,并可提高單位魚塘產量、增產增收,在水產養殖和光伏產業上實現領域共享。這種模式,即被稱為“漁光一體”模式。在我國中、東部地區大力發展“漁光一體”,既可就地并網,減少電能輸送帶來的損耗,又具有發展“漁光一體”的廣闊水面資源。尤其是東部地區人口稠密、土地資源稀缺的現實,讓大規模建設光伏電站成為難題,而“漁光一體”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資源,具有巨大發展空間,使東部地區大規模發展光伏電站切實可行。
劉漢元委員進一步舉例稱,2014年我國水產養殖面積超過1.2億畝,然而養殖戶受市場行情等因素的影響,只能靠水產品的產出,效益并不十分理想。在利用水面資源養魚的同時,再利用空間太陽能,將使畝利潤比單純水產養殖提高三倍以上,以江蘇省北部為例,年光照利用時間約為1200小時,按照光伏電站占池塘總面積75%計算,每畝池塘每年可以輸出3.5萬度電以上。試驗證明,與未安裝光伏發電板池塘對照,光伏魚塘由于能有效控制養殖水體水溫、pH值升高,防止夏季光照度達2萬勒克斯以上時,浮游植物受到光抑制、光殺死,導致“倒藻”現象,產生藻毒素,敗壞池塘水質。“漁光一體”不僅能確保水下持續養殖優質水產品,水上產出清潔能源,實現生態漁業與太陽能光伏有機結合、一體發展,漁、電、環保三豐收。因此可以說,我國已完全具備加快發展“漁光一體”的各項基礎和條件。
但同時,劉漢元委員指出,“漁光一體”模式在發展過程中又存在以下主要障礙:第一,土地性質制約。東部地區傳統的成片魚塘,大多數屬于農用地,水面上不能安裝太陽能等固定周期較長的建筑物,雖然在魚塘上面安裝光伏發電板并未改變池塘養魚的性質,但目前在辦理“漁光一體”的審批手續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賃等手續時,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質。地塊考察結束后還需到當地國土局查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質現狀以及土地利用規劃,以確定是否符合政策、規劃等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分類》的規定,“魚塘、農業大棚”屬于農用地范疇,農用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因此,“漁光一體”在推廣時,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因此會造成“漁光一體”項目在推廣拿地的時候,部分地方的國土部門不同意在魚塘尤其是新建漁場上建設光伏電站的問題,大大限制了“漁光一體”的發展,有悖于國家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相關政策,甚至還會造成部分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的可能。
第二,“漁光一體”科研經費投入不足。首先,目前“漁光一體”項目另一主體漁業養殖還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比如池塘安裝光伏電站用于固定光伏板的水泥樁會對捕魚造成一定的影響,而目前所有的“漁光一體”池塘在設計過程中均未考慮這一因素。其次,目前從事“漁光一體”的企業多為單一的新能源企業,缺乏水產養殖方面的專業團隊。“漁光一體”條件下會對養殖水體的水生水化條件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選擇適宜的放養模式對于“漁光一體”養殖成功十分關鍵,然而在這方面資料在國內外還很缺乏,需要研究。“漁光一體”作為一種新的分布式光伏模式,還處于發展初期,再加上國內能夠同時將光伏發電與漁業養殖一體結合的企業鳳毛麟角,目前有部分企業以“漁光一體”的名義獲得了部分項目開發權,卻并沒有有效地實現水產養殖和光伏發電的結合,甚至損害了漁農利益和漁業效益,減少了水產養殖產出,明顯違背了國家支持、鼓勵“漁光一體”項目發展的原則和初衷。由此可見,“漁光一體”池塘養殖模式研究,水質、水生影響情況研究等引起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國家相關的科研經費投入不足。
因此,劉漢元委員建議,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漁光一體作為一種新的分布式光伏應用和發展模式,是打造光伏農業產業鏈一體化模式的重要基礎,但該模式的發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質的制約。建議國家農業、國土、能源等相關部門,聯合牽頭并針對“漁光一體”項目實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質問題形成指導性意見,對開展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的魚塘進行備案并視為農用地范疇,促使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兩不誤,從而解決“漁光一體”項目實施時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頸問題。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業開發,要先由國家征用變更為國有土地之后再通過公開招拍掛走向市場,而在未來的集體土地改革中,建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突破既有體制瓶頸,獲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間,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機會。同時,針對確權的農民個體土地,需要盡快完善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土地流轉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明確土地流轉的自主權力,允許百姓和企業直接進行流轉對接。
第二,不斷完善“漁光一體”運行機制。建議國家和地區能夠與本地實際特色結合,不拘泥于傳統模式,創新為先,聯合相關行業龍頭企業,明晰政策邊界,直接投資或導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設一批“漁光一體”的示范型工程項目。采用公司運營模式,涵蓋漁業產品的生產、包裝、倉儲、運輸等各個環節,并結合分布式發電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給農戶。這樣不僅可以打消農戶對建設風險的顧慮,更可進一步提高農民可支配收入。與此同時,在充分考慮政策允可并兼顧光照、土地資源條件的前提下,建議簡化農村分布式光伏發電站的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和建設效率,并通過市場化機制保障農民持股增收,參與項目建設、后期維護等利益分享,提高廣大農民流轉魚塘的積極性和自主性。建議給予此類項目更多的融資支持,設置融資扶持資金,并優先分配光伏指標。
第三,加大國家層面的“漁光一體”研發投入。“漁光一體”模式尚屬發展初期,而相關研究領域包括光伏發電、水產養殖、微生物學、水化學、設施漁業、土建工程等眾多學科。目前部分研究尚停留在企業自主自發研究層面,國家相關的研究及科研經費投入不足,如對“漁光一體”池塘養殖模式以及水質、水生影響情況研究等還遠遠不夠,這就需要國家及主管部門站在戰略高度和長遠角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引導和經費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資質的企業、國家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聯合組建研究小組,聯合攻關制約“漁光一體化”發展的眾多問題,建立示范試點基地,國家進行研發資金扶持。以真正解決該模式在實際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技術瓶頸,從而形成政府、企業上下協同與合力,確保我國“漁光一體”發展模式無論在土地資源高效利用、國家糧食安全、食品安全、“三農”問題解決、老百姓致富增收,還是我國能源安全及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早見成效。
3、充分利用西部光伏資源,緩解能源危機,改善生態環境
首先,劉漢元委員先從我國能源供給和環境、生態問題入手,分析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消耗逐年攀升,化石能源導致的環境破壞日趨嚴重,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和粉塵給我國生態環境帶來巨大威脅,全國性的霧霾天氣頻繁出現,超過70%左右的城市已無法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對全國人民的生產、生活及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沖擊和危害。照此下去,如果我國GDP再翻兩番,每年消耗高達40億噸標煤,將消耗相當于今天近3倍的煤炭量,即超過100億噸;如按照今天的經濟再發展30年,我國煤炭消耗將達到1200億噸甚至2000億噸;未來15-20年,我國石油消耗總量也將達到今天的兩倍之多。到那時,將沒有足夠的能源來供給并確保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類環境、生態問題將更加嚴峻,人類生存甚至連呼吸都可能遭遇困境。因此,大力發展新能源,已成為21世紀全球經濟發展的制高點,真正把新能源產業發展起來、活力激發出來、動力釋放出來,中國的能源安全問題才有十分光明的前景。
然后,本著在新能源發展問題上敢于打破舊觀念,實現政策制度的大膽革新,超常規大步前進的精神,劉漢元委員進一步指出,我國中、西部地區具備東部和沿海地區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尤其是幅員遼闊,人煙稀少,擁有廣闊的沙漠、草地、戈壁,光照時間長,太陽輻射強烈,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每年我國陸地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于約2.4萬億噸標準煤的能量,相當于2014年全國能源消耗總量38.4億噸標準煤的600多倍。我們僅利用光伏資源十分豐富的西部國土1—2%的天空,即可發出我們今天一次能源的消耗。以西部地區的西藏為例,幅員面積120多萬平方公里,人口287萬,是我國太陽能資源最富集的地區,每年達2333 千瓦時/平方米,位居世界第二,僅次于非洲撒哈拉沙漠,比光伏發電利用較多的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光伏資源條件優越得多,具有巨大的開發潛能。同時,光伏電站以其較短的建設周期、低廉的維護成本,將成為國家“西電東送”工程穩定而重要的直流電力來源,并可省略起始端的變流環節,降低能源損耗。此外,我國還具備12億千瓦電力裝機總量的全世界第一電力網絡,在此基礎上,疊加白天光伏發電10億千瓦,足以支撐未來中國10年甚至20年總的能源消耗,又不增加煤炭燃燒,完全用增量疊加白天豐富資源復合的方式來進行跨電網的建設,既可保證存量的利用效率,又能夠提高和改善新增量的建設水平和清潔能源的發展比例,同時又可作為我國現在及未來拉動經濟建設的一架重要馬車。
同時,劉漢元委員又表示,太陽能光伏產業作為一個市場規模大、產業輻射面廣、拉動效應明顯的朝陽產業,充分利用我國中西部地區大量沙漠、荒山豐富的太陽能資源,將中、西部地區建設成為我國未來的清潔能源基地,既是四川、青海、甘肅、內蒙、新疆等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東、中、西部能源平衡自身的需要。以我國西部太陽輻射特別強的地區來考慮,我國國土面積每年每畝所獲得的電能基本處于10-20萬度的水平區間,如果電價以1元標準計算,則1畝土地可以創造10-20萬人民幣的財富價值。土地財富輸出的大幅提升,產業發展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對中、西部地區的和諧穩定、民族政策的落實、當地居民的長治久安、環境治理和水土保持、老百姓增收致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升級轉型、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劉漢元委員建議,無論從我國能源安全供應、環境安全保障、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還是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出發,我國都應把西部豐富的光伏資源作為我國重要的能源供應戰略選擇,盡快確定我國西電東輸的骨干網絡,加大“十三五”期間的“西電東送”骨干網絡建設,加速推進西部以光伏發電為核心的國家新能源基地建設,從而使太陽能這種最經濟、最清潔、最環保的可持續能源真正惠及全國人民,逐步形成我國和平崛起的永續清潔能源供應基地,緩解我國資源壓力,確保我國能源戰略安全和生態環境長治久安,基本解決我國未來的全部能源消費問題,并成為拉動內需、支撐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之一。尤其是在地球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快速崛起的中國應該擔當起保護人類共同家園——地球的重任,大力發展光伏產業,在世界范圍內樹立保護環境和節能減排典范,這不僅對國家能源部署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貢獻,還能體現出我們泱泱大國風范,在世界面前展現出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全球大國應有的道義和責任感,也是我們樹立世界道德水平和良好形象的最佳切入點。
三、市場環境:優化消費環境,完善政企溝通
首先,在營造我國放心消費環境方面,劉漢元委員認為,隨著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深入貫徹落實,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會加快實現,而消費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會更加凸顯。消費離不開消費者,離不開敢于消費、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位和作用,應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認識和高度重視。因此,認真研究消費矛盾和問題,解決好眾多消費者的個體訴求,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首要問題。但在當前,我國消費環境依然面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消費矛盾影響政府公信力、社會穩定和改革發展大局。如今我們處在一個消費勃興的時代,消費動力強勁,新的消費形態不斷涌現,消費方式日新月異,應接不暇。與此同時,消費陷阱、消費欺詐、消費問題、消費矛盾、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花樣翻新,這已是活生生的社會現實。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轉型發展,以及工業化、信息化帶來的變化和影響,社會矛盾集中爆發,其中很多都是由消費矛盾引發的,或者社會矛盾中交織著消費矛盾,消費矛盾背后是社會矛盾。
第二,一些地方對消費維權工作重視不夠,消費維權力量不足。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主要有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和社會保護三個層面的制度設計。但由于耗時長、程序復雜、維權成本較高,消費者普遍望而卻步。日常消費訴求的解決,主要集中在以工商為主的行政機關和以各級消協為主的社會組織,工商12315和消協組織,事實上成為解決消費訴求的主渠道。消協是工商局管轄的事業單位,兩家實際上是一家。由于人員編制、機構等因素限制,在不少市縣級基層工商局,工商局消保科、消保股與消協組織完全合一,分不清彼此。人員也嚴重不足,越是基層越是如此。僅有的人力物力,除了用于日常商品質量抽檢、專項整治、查案等工作外,用于調解糾紛、解決消費訴求的時間少之又少。一些基層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口頭重視,材料里面重視,實際不重視;315等特定節點重視,平時不重視;發生群體性事件時重視,平安無事時不重視。特別是遇到編制、經費等關鍵問題上,消費維權很難推進。
第三,消協組織存在“三重三輕”問題,不利于解決消費者訴求。“三重”是“重”消費教育、“重”事前維權、“重”開展活動;“三輕”是指“輕”投訴解決、“輕”事后維權、“輕”服務消費者。消費維權領域存在形式主義、盲目與國際接軌、脫離中國實際等偏差,是造成上述問題較普遍存在,客觀上淡化了對消費者訴求處理的思想根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已開展30多年,發展初期處理投訴是第一位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人不斷強調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的重要性,要求事后維權變為事前教育、警示,認為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都是如此,我國已經進入了這個階段。后果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消費維權組織都“抓大放小”,甚至干脆將消費投訴推向企業自行和解。同時,以投訴處理規范化為理由,設置高門檻和復雜程序,把大量投訴擋在門檻之外。甚至認為通過網上、新媒體反映的訴求不是投訴,不予受理。還有一些地方,將解決消費者訴求當成“小事”、“麻煩事”。消協組織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了消費教育、消費引導上面,熱衷于開展各種活動,炒作各種“高大上”的維權話題,陷入自娛自樂的形式主義怪圈,與消費者對解決訴求的迫切需求嚴重背離。
對此,劉漢元委員認為,片面強調消費教育、忽視對消費者訴求的解決,脫離了中國當前發展實際。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我國還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事實上,我國市場經濟還處在不斷發育完善階段,發展很不平衡,離成熟的市場經濟還有很大的差距。現階段消費維權的主要任務,還是認真處理消費者訴求,是消費教育引導和處理消費糾紛,事前教育和事后維權并重,各級政府應將消費維權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因此,劉漢元委員提出兩點建議。第一,建立和完善消費維權架構及機制。從我國實際出發,客觀、正確地分析、估計、研判我國消費維權現狀,樹立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以便捷、高效解決消費者訴求為核心的消費維權架構和運行、考核機制。第二,落實和加強消費維權職能,鼓勵和引導消費維權意識。各級政府應該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落到實處,要讓各級消費維權組織(包括工商、消協)健全、完善起來,消費維權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避免出現“上熱下冷、上實下虛、上進下退”的不良局面。基層消費維權工作尤其不能出現缺位狀態。按照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有關部門應當盡快放開消費維權社會組織的登記,鼓勵社會各界創辦消費維權組織,形成與現有消費維權組織良性競爭的局面。同時,進一步鼓勵、引導經營者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形成對消費訴求的正確認識,主動化解消費矛盾,實現與消費者、消費維權組織、消費媒體的良性互動。
其次,在完善我國政企溝通機制方面,劉漢元委員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中小企業受到融資、人才、技術、風險防范等難題的制約。促進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幫助中小企業發展已經成為一項重要工作。
因此,劉漢元委員針對性的提出兩點建議:第一,以全國工商聯為主體,牽頭協調相談制度。我國是一個從計劃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從政府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到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存在著大量的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協調工作,需要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匯集企業的意見,并與國家行政部門及地方主管機構進行溝通和協調。目前,在管理體制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負責綜合性的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工作,并對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進行補貼;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對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進行負責;農業部鄉鎮企業局負責對鄉鎮企業進行管理等。但條塊分割太細,相互職責界定不明,尤其是涉及到諸多需要跨部門、跨體系的協調事項,協調難度隨之加大,甚至導致處理滯后或無法處理的現象出現。因此,我國應有一個總的牽頭主體,便于整合各方資源和集中協調推進。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我國工商業界的人民團體,涵蓋了全國各級工商聯的全國性組織,無論自身優勢、職責、定位和渠道,都應是最佳選擇,建議由全國工商聯牽頭,并作為我國中小企業對接各部委相關工作協調的統籌機構,并承擔起全國中小企業協調任務,落實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同時明確協調內容,促進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促進產學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協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信息問題、技術問題、融資問題、人才問題等等。
第二,完善相談制度的績效評價體系。目前,我國在政府工作的績效評價體系尚未完善,相談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并且很有可能因為行政人員對企業“吃拿卡要”而加重企業的負擔,使相談制度設立的初衷與結果南轅北轍。借鑒日本相談制度的成功經驗,就必須參考先進的績效評價方法:如平衡計分法,盡快建立各行業全方位、多角度的相談績效評價體系,務實推進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幫助企業化解發展中所出現的問題。在新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在穩定經濟運行和社會就業、推動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管理方面需要以企業為中心,通過提供適當和有效的公共平臺幫助企業獲得發展。對于我國來說,充分利用全國工商聯的獨特優勢和特殊職責,牽頭政企間溝通協調的重要任務十分必要,同時,政府要逐步通過簡政放權實現經濟轉型,政企之間的聯系更為紛繁,相談制度的設立意義將更為深遠。
一、宏觀經濟:新常態,新觀念
針對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新常態”,劉漢元委員談到,2014年,我國GDP同比增長7.4%,GDP總額首次突破了60萬億元,以美元計算則首次突破了10萬億美元大關。這意味著中國成為了繼美國之后又一個“10萬億美元俱樂部”成員,同時GDP總量穩居世界第二。這些舉世矚目的成績背后,我國GDP增速卻滑落到了1990年以來的新低,中國經濟運行呈現下行態勢。2014年社會融資規模為16.46萬億元,比2013年減少8598億元。尤其是隨著我國經濟增速從原來10%、9%、8%逐漸下行,宏觀層面上亦面臨著很大的緊縮壓力,2014年全國CPI同比上漲2.0%,遠低于政府設定的3.5%目標;2014年PPI負增長1.9%,連續34個月同比下降。
針對此現象,劉漢元委員分析稱,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已步入由原先簡單的注重“量”的時代,向以“質”為核心的全面提升和轉型期。但在此過程中,經濟“新常態”也給我們整個宏觀經濟運行敲響了警鐘,并隨著市場競爭壓力進一步加大,作為經濟細胞的企業主動或被動地受到來自宏觀政策調整、經營成本提升和自身管理不足的多重擠壓,各地經濟發展相繼出現重大困難,很多企業承受了巨大壓力。這些不是個別地方、個別企業的個別現象,而是帶有群體和普遍性的問題。企業壓力增大后,各種三角債、往來債務等出現非常大的壓力,企業的盈利水平不斷降低,財務費用不斷上升。
同時,劉漢元委員指出,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加快,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鐵路、公路和機場等運輸能力仍遠不能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鐵路里程仍然不夠,公路覆蓋仍然不足,機場數量仍然偏少,整體運輸能力仍然偏緊。據統計,2014年末,全國公路總里程約達445萬公里,公路密度為46.35公里/百平方公里,而西方發達國家如德國,公路密度為182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國鐵路營業里程達11萬公里,路網密度114.6公里/萬平方公里,人均鐵路里程僅為8厘米,約為美國的十分之一,即使同樣多的高速公路,如果打開閘門,我們騎自行車上去都會比他們開車上去擁堵得多;同時,全國共有頒證民用航空機場202個,而美國人口只有中國的四分之一不到,在2012年就已擁有民用機場17000多座,是我國的84倍。可以說,高鐵、公路、機場和城鎮等各種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廣大農村以及西部地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還遠遠沒有飽和,還有巨大的投資發展空間,這將是未來較長時間內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
由此,劉漢元委員呼吁我們政府和社會從以下三個方面共同思考:第一、果斷增加流動性。降低存款準備金率,降低利率水平,宏觀經濟政策適當放松,應該是我們今天中國經濟無論是原來的“常態”還是當前的“新常態”,保持健康穩定發展的一個客觀需要。在宏觀經濟已處下行階段之時,如再進一步緊縮銀根,相互作用將產生更為持久、破壞性更大的“綜合剎車效應”,讓經濟下行的壓力更大、沖擊力更強、問題更為凸顯,甚至可能導致我國經濟整體失速。因此,調控速度一定不能過快,力度一定不能過猛,措施一定不能過狠,尤其是決不能為了規避明天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而讓今天提前爆發金融危機;也不能為了解決明天可能出現的問題,而讓今天的經濟一蹶不振。資金如同社會經濟發展的血液,在GDP增速低于10%的時候,實體經濟對于資金的需求量可能超過10%,應當充分理解企業此時的客觀需求并放松銀根,有效增加M1、M2的供給,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對于資金的客觀需求要有足夠的認識,充分釋放整個社會一直以來積累的實際資金需求,從而站在整個社會和可持續發展的層面,讓企業獲得持續、穩定經營發展的資金來源。
第二、保持企業微觀理性。企業的強比簡單的大更重要,企業的安全比簡單的速度更重要,企業的可持續、穩定發展比簡單的虛胖更重要。所以,站在大多數企業的角度講,如何放慢節奏,以積極而又平和的心態控制風險,控制投資的沖動,不斷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提高管理運行效率,真正在經濟發展的調整時期、新常態的時期能夠生存下來、活下去,這是值得企業方面共同思考的重要話題。知道方向、知道理想、知道未來的目標,但更要評估今天的環境、資源和有哪些限制性的因素,尤其是必須考慮企業家和社會的生態圈,以及生態鏈上彼此之間的共贏、共生、共存關系。我們參與市場競爭的企業家個體,必須要有系統思維的角度和觀念。現在好多人都認為自己走快一點,就把別人的飯碗給搶了,甚至走別人的路,最后可讓別人無路可走。但事實是,一定會有人走在你前面,也會讓你無路可走。揚其長,避其短,有差異化地參與社會競爭和發展,形成良性的社會共生的生態和商業環境,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和道理。也只有這樣,未來我們才能贏得更好的發展時期,贏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第三、保持社會認識理性。我們關注到,國家政策引導和社會輿論可能都在淡化GDP,地方政府不太重視GDP增長,有的下調GDP增長預期,有的干脆取消GDP指標。GDP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中所生產出的全部最終產品和勞務的價值,被公認為衡量國家經濟狀況的重要指標。唯GDP不行,但沒有GDP萬萬不行。我國經濟新常態之下,保持適當的經濟增長是十分重要的,國家宏觀政策及社會認識都需要保持高度理性,在經濟發展速度問題上,必須反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不顧新常態的客觀規律,盲目追求高增長,繼續用老辦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增長;另一種則是以新常態為借口,認為可以松一口氣了,任由經濟增長下滑而無所作為,甚至“腳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GDP雖然仍是考核國家及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但考核權重和標準也應發生變化,國家應提倡用更科學、更實質性的方式發展經濟,尤其是增加環保、民生、安全等剛性指標,確保我國經濟始終運行在又好又快的穩健發展軌道之上。
二、光伏產業:助推分布式,提速漁光一體,重視西部資源
針對當前我國光伏產業的發展,劉漢元委員分別從分布式光伏發展、“漁光一體”化發展和西部光伏資源利用這三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實施建議。
1、“免稅、補貼、簡手續”,助推分布式光伏發展
對于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劉漢元委員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征求 2015 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意見的函》舉例,認為相關政策措施的陸續出臺,充分彰顯了國家及主管部門對光伏產業發展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
但劉漢元委員同時指出,從實際情況來看,2014年我國分布式光伏電站僅完成了2.52GW裝機容量,與8GW的預期目標相去甚遠。因此,針對當前我國分布式光伏行業的發展面臨的問題做出深入分析:第一,光伏行業尤其是屋頂分布式光伏及“漁光一體”等涉農光伏的發展,離不開廣大民眾的高度共識和積極參與,但當前主要推動力量尚局限在光伏行業及參與企業之中,廣大民眾的認識、關注度、參與度較為欠缺。雖說近年來國內各地成功并網發電的光伏項目不少,但與民眾生活的相關性明顯不足,大部分民眾不知道光伏發電的積極意義和重要價值所在,加之環保和能源危機意識的缺乏,以及對關注和使用清潔能源的引導不足,使得一些地方的光伏項目“賠本賺吆喝”,甚至淪為形式大于價值的面子工程。因此,全社會目前還沒有形成一種自下而上、源源不斷的產業發展推動力,這既不利于我國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目標的完成,也不利于整個光伏產業的長遠發展。
第二,缺乏足夠的投資吸引力。按目前市場行情價,安裝一套3KW屋頂光伏電站需接近3萬元的投入,據測算,以國家現有政策計算,包括資金成本等,一套家庭光伏發電系統的理論動態回收期約在14至16年。同時,目前部分省份的電網公司仍按17%的增值稅率在代扣增值稅,按此計算,則其靜態回收期將長達11年,動態回收期長達18年。因此,從農戶投資的角度看,購買一套屋頂光伏電站設備,投資價值明顯不足,缺乏足夠的吸引力。
第三,補貼資金與并網手續存在制約。從農村家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實際推廣來看,除江蘇省能按月發放脫硫電價及國家補貼,并及時發到農戶卡上外,其他地區如安徽合肥和河南湯陰等則是先發放脫硫電價部分,國家補貼則推遲一段時間發放,這種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戶對參與屋頂分布式光伏的積極性。同時,備案并網驗收程序亦過繁瑣。目前安裝一套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需先到當地電網公司申請備案,經同意接入后,再找具備安裝資質的公司進行安裝,而安裝完成后,再向電網公司提出并網申請并驗收合格、與電網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等。如此繁瑣的流程手續,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針對廣大家庭用戶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建設和發展。
因此,為了加速我國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合理解決分布式光伏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劉漢元委員提出建議:第一,盡快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增值稅全免政策。財政部在2013年就已發布財稅【2013】66號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實施“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雖屬利好,但在實施環節卻存在爭議,如政策實施時間過短、存在扣除光伏補貼增值稅問題、個人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等。為充分鼓勵利用太陽能光伏發電,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亟待出臺新的財稅扶持政策。針對分布式光伏增值稅問題,我國僅有部分省份走在前面,如江蘇省電網公司從2015年起即不再對農戶銷售光伏電站所產生的電力產品代征增值稅,大大提高了農戶的收入,增強了其參與家庭分布式光伏建設的積極性。因此,建議國家適度擴大赤字規模,以更大的決心、力度和投入來支持分布式光伏產業的前期發展,尤其在并網難、開發票難等問題加快解決的基礎上,及時出臺相關政策,直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分布式光伏增值稅全免”政策,從而掃清分布式光伏發展的主要障礙,簡化手續和流程,降低企業推廣成本,增加用戶收益。這對我國光伏行業將是又一次重大利好,將直接打通分布式光伏產業發展的“最后一公里”困局。
第二,落實光伏電價補貼,適當調高前期標桿上網電價。為更好地推廣可再生能源,很多國家均針對性地出臺了多種政策予以扶持和優化。如日本政府在電價補貼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來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德國在上網電價機制轉型方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因此,結合國內現狀與國外先進經驗,建議由國家能源局牽頭,在全國日照條件好、屋頂條件好的農村建設光伏示范小區,在進一步細化分布式光伏電價補貼落地政策的基礎上,將示范小區標桿上網電價直接明確為1.3元-1.5元/度,并持續一定年限,隨后根據執行和推廣情況逐步降低。如用戶的內部收益率達到13.5%-16%以上,靜態回收期6-7年,動態回收期7-8年,將大大增強對用戶的投資吸引力,從而讓市場從供應驅動一舉變成消費驅動,提升民眾的參與度,并有效降低過程中權力尋租、藏污納垢的可能性。
第三,簡化光伏項目建設和審批流程。在施工安裝方面,分布式光伏電站所需的技術含量并不高,甚至不比家用空調安裝復雜,完全可以由具備基礎電氣知識和技能者按電力部門審定的施工安裝圖自行操作,建議國家簡化操作流程與安裝難度,化繁為簡,合多為一,從而降低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安裝施工的資質要求,提高執行效率,降低操作成本。同時,在項目競標資質、競標規模、投標電價、項目建設周期、開標及截標日期等做到規范統一,并在光伏項目的入口和出口于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透明的機制和平臺,降低職務尋租和社會貪腐的可能。同時,建議出臺全國統一的并網服務流程,簡化相關手續,并建議各省市尤其是太陽能資源富集的省市,成立分布式光伏建設服務辦公室等聯席辦事機構,由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國土、規劃、房管、電力等部門參與,及時出臺并明確當地的光伏電站開發流程,統一梳理、匯總發布可開發屋頂和土地資源信息,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進行全面公開,一站式為企業做好政策解釋等相關服務。
2、讓光伏走進漁業,提速“漁光一體化”
在“漁光一體化”的發展問題上,劉漢元委員認為,我國具備大力發展“漁光一體”的基礎和條件。2014年9月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應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與農戶扶貧、新農村建設、農業設施相結合,促進農村居民生活改善和農業農村發展。因此,為充分利用土地與空間資源,實現魚、電、環保三豐收,有效防止大氣污染,我國可在豐富的養殖水面上架設光伏組件進行發電,形成“上可發電、下可養魚”的創新發展模式,既能充分利用空間、節約土地資源,又能利用光伏電站調節養殖環境,還能優化地區能源結構、改善環境,并可提高單位魚塘產量、增產增收,在水產養殖和光伏產業上實現領域共享。這種模式,即被稱為“漁光一體”模式。在我國中、東部地區大力發展“漁光一體”,既可就地并網,減少電能輸送帶來的損耗,又具有發展“漁光一體”的廣闊水面資源。尤其是東部地區人口稠密、土地資源稀缺的現實,讓大規模建設光伏電站成為難題,而“漁光一體”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資源,具有巨大發展空間,使東部地區大規模發展光伏電站切實可行。
劉漢元委員進一步舉例稱,2014年我國水產養殖面積超過1.2億畝,然而養殖戶受市場行情等因素的影響,只能靠水產品的產出,效益并不十分理想。在利用水面資源養魚的同時,再利用空間太陽能,將使畝利潤比單純水產養殖提高三倍以上,以江蘇省北部為例,年光照利用時間約為1200小時,按照光伏電站占池塘總面積75%計算,每畝池塘每年可以輸出3.5萬度電以上。試驗證明,與未安裝光伏發電板池塘對照,光伏魚塘由于能有效控制養殖水體水溫、pH值升高,防止夏季光照度達2萬勒克斯以上時,浮游植物受到光抑制、光殺死,導致“倒藻”現象,產生藻毒素,敗壞池塘水質。“漁光一體”不僅能確保水下持續養殖優質水產品,水上產出清潔能源,實現生態漁業與太陽能光伏有機結合、一體發展,漁、電、環保三豐收。因此可以說,我國已完全具備加快發展“漁光一體”的各項基礎和條件。
但同時,劉漢元委員指出,“漁光一體”模式在發展過程中又存在以下主要障礙:第一,土地性質制約。東部地區傳統的成片魚塘,大多數屬于農用地,水面上不能安裝太陽能等固定周期較長的建筑物,雖然在魚塘上面安裝光伏發電板并未改變池塘養魚的性質,但目前在辦理“漁光一體”的審批手續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賃等手續時,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質。地塊考察結束后還需到當地國土局查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質現狀以及土地利用規劃,以確定是否符合政策、規劃等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分類》的規定,“魚塘、農業大棚”屬于農用地范疇,農用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因此,“漁光一體”在推廣時,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因此會造成“漁光一體”項目在推廣拿地的時候,部分地方的國土部門不同意在魚塘尤其是新建漁場上建設光伏電站的問題,大大限制了“漁光一體”的發展,有悖于國家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相關政策,甚至還會造成部分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的可能。
第二,“漁光一體”科研經費投入不足。首先,目前“漁光一體”項目另一主體漁業養殖還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比如池塘安裝光伏電站用于固定光伏板的水泥樁會對捕魚造成一定的影響,而目前所有的“漁光一體”池塘在設計過程中均未考慮這一因素。其次,目前從事“漁光一體”的企業多為單一的新能源企業,缺乏水產養殖方面的專業團隊。“漁光一體”條件下會對養殖水體的水生水化條件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選擇適宜的放養模式對于“漁光一體”養殖成功十分關鍵,然而在這方面資料在國內外還很缺乏,需要研究。“漁光一體”作為一種新的分布式光伏模式,還處于發展初期,再加上國內能夠同時將光伏發電與漁業養殖一體結合的企業鳳毛麟角,目前有部分企業以“漁光一體”的名義獲得了部分項目開發權,卻并沒有有效地實現水產養殖和光伏發電的結合,甚至損害了漁農利益和漁業效益,減少了水產養殖產出,明顯違背了國家支持、鼓勵“漁光一體”項目發展的原則和初衷。由此可見,“漁光一體”池塘養殖模式研究,水質、水生影響情況研究等引起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國家相關的科研經費投入不足。
因此,劉漢元委員建議,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漁光一體作為一種新的分布式光伏應用和發展模式,是打造光伏農業產業鏈一體化模式的重要基礎,但該模式的發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質的制約。建議國家農業、國土、能源等相關部門,聯合牽頭并針對“漁光一體”項目實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質問題形成指導性意見,對開展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的魚塘進行備案并視為農用地范疇,促使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兩不誤,從而解決“漁光一體”項目實施時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頸問題。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業開發,要先由國家征用變更為國有土地之后再通過公開招拍掛走向市場,而在未來的集體土地改革中,建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突破既有體制瓶頸,獲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間,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機會。同時,針對確權的農民個體土地,需要盡快完善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土地流轉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明確土地流轉的自主權力,允許百姓和企業直接進行流轉對接。
第二,不斷完善“漁光一體”運行機制。建議國家和地區能夠與本地實際特色結合,不拘泥于傳統模式,創新為先,聯合相關行業龍頭企業,明晰政策邊界,直接投資或導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設一批“漁光一體”的示范型工程項目。采用公司運營模式,涵蓋漁業產品的生產、包裝、倉儲、運輸等各個環節,并結合分布式發電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給農戶。這樣不僅可以打消農戶對建設風險的顧慮,更可進一步提高農民可支配收入。與此同時,在充分考慮政策允可并兼顧光照、土地資源條件的前提下,建議簡化農村分布式光伏發電站的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和建設效率,并通過市場化機制保障農民持股增收,參與項目建設、后期維護等利益分享,提高廣大農民流轉魚塘的積極性和自主性。建議給予此類項目更多的融資支持,設置融資扶持資金,并優先分配光伏指標。
第三,加大國家層面的“漁光一體”研發投入。“漁光一體”模式尚屬發展初期,而相關研究領域包括光伏發電、水產養殖、微生物學、水化學、設施漁業、土建工程等眾多學科。目前部分研究尚停留在企業自主自發研究層面,國家相關的研究及科研經費投入不足,如對“漁光一體”池塘養殖模式以及水質、水生影響情況研究等還遠遠不夠,這就需要國家及主管部門站在戰略高度和長遠角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引導和經費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資質的企業、國家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聯合組建研究小組,聯合攻關制約“漁光一體化”發展的眾多問題,建立示范試點基地,國家進行研發資金扶持。以真正解決該模式在實際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技術瓶頸,從而形成政府、企業上下協同與合力,確保我國“漁光一體”發展模式無論在土地資源高效利用、國家糧食安全、食品安全、“三農”問題解決、老百姓致富增收,還是我國能源安全及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早見成效。
3、充分利用西部光伏資源,緩解能源危機,改善生態環境
首先,劉漢元委員先從我國能源供給和環境、生態問題入手,分析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消耗逐年攀升,化石能源導致的環境破壞日趨嚴重,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和粉塵給我國生態環境帶來巨大威脅,全國性的霧霾天氣頻繁出現,超過70%左右的城市已無法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對全國人民的生產、生活及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沖擊和危害。照此下去,如果我國GDP再翻兩番,每年消耗高達40億噸標煤,將消耗相當于今天近3倍的煤炭量,即超過100億噸;如按照今天的經濟再發展30年,我國煤炭消耗將達到1200億噸甚至2000億噸;未來15-20年,我國石油消耗總量也將達到今天的兩倍之多。到那時,將沒有足夠的能源來供給并確保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類環境、生態問題將更加嚴峻,人類生存甚至連呼吸都可能遭遇困境。因此,大力發展新能源,已成為21世紀全球經濟發展的制高點,真正把新能源產業發展起來、活力激發出來、動力釋放出來,中國的能源安全問題才有十分光明的前景。
然后,本著在新能源發展問題上敢于打破舊觀念,實現政策制度的大膽革新,超常規大步前進的精神,劉漢元委員進一步指出,我國中、西部地區具備東部和沿海地區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尤其是幅員遼闊,人煙稀少,擁有廣闊的沙漠、草地、戈壁,光照時間長,太陽輻射強烈,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每年我國陸地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于約2.4萬億噸標準煤的能量,相當于2014年全國能源消耗總量38.4億噸標準煤的600多倍。我們僅利用光伏資源十分豐富的西部國土1—2%的天空,即可發出我們今天一次能源的消耗。以西部地區的西藏為例,幅員面積120多萬平方公里,人口287萬,是我國太陽能資源最富集的地區,每年達2333 千瓦時/平方米,位居世界第二,僅次于非洲撒哈拉沙漠,比光伏發電利用較多的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光伏資源條件優越得多,具有巨大的開發潛能。同時,光伏電站以其較短的建設周期、低廉的維護成本,將成為國家“西電東送”工程穩定而重要的直流電力來源,并可省略起始端的變流環節,降低能源損耗。此外,我國還具備12億千瓦電力裝機總量的全世界第一電力網絡,在此基礎上,疊加白天光伏發電10億千瓦,足以支撐未來中國10年甚至20年總的能源消耗,又不增加煤炭燃燒,完全用增量疊加白天豐富資源復合的方式來進行跨電網的建設,既可保證存量的利用效率,又能夠提高和改善新增量的建設水平和清潔能源的發展比例,同時又可作為我國現在及未來拉動經濟建設的一架重要馬車。
同時,劉漢元委員又表示,太陽能光伏產業作為一個市場規模大、產業輻射面廣、拉動效應明顯的朝陽產業,充分利用我國中西部地區大量沙漠、荒山豐富的太陽能資源,將中、西部地區建設成為我國未來的清潔能源基地,既是四川、青海、甘肅、內蒙、新疆等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東、中、西部能源平衡自身的需要。以我國西部太陽輻射特別強的地區來考慮,我國國土面積每年每畝所獲得的電能基本處于10-20萬度的水平區間,如果電價以1元標準計算,則1畝土地可以創造10-20萬人民幣的財富價值。土地財富輸出的大幅提升,產業發展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對中、西部地區的和諧穩定、民族政策的落實、當地居民的長治久安、環境治理和水土保持、老百姓增收致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升級轉型、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劉漢元委員建議,無論從我國能源安全供應、環境安全保障、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還是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出發,我國都應把西部豐富的光伏資源作為我國重要的能源供應戰略選擇,盡快確定我國西電東輸的骨干網絡,加大“十三五”期間的“西電東送”骨干網絡建設,加速推進西部以光伏發電為核心的國家新能源基地建設,從而使太陽能這種最經濟、最清潔、最環保的可持續能源真正惠及全國人民,逐步形成我國和平崛起的永續清潔能源供應基地,緩解我國資源壓力,確保我國能源戰略安全和生態環境長治久安,基本解決我國未來的全部能源消費問題,并成為拉動內需、支撐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之一。尤其是在地球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快速崛起的中國應該擔當起保護人類共同家園——地球的重任,大力發展光伏產業,在世界范圍內樹立保護環境和節能減排典范,這不僅對國家能源部署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貢獻,還能體現出我們泱泱大國風范,在世界面前展現出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全球大國應有的道義和責任感,也是我們樹立世界道德水平和良好形象的最佳切入點。
三、市場環境:優化消費環境,完善政企溝通
首先,在營造我國放心消費環境方面,劉漢元委員認為,隨著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深入貫徹落實,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會加快實現,而消費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會更加凸顯。消費離不開消費者,離不開敢于消費、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位和作用,應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認識和高度重視。因此,認真研究消費矛盾和問題,解決好眾多消費者的個體訴求,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首要問題。但在當前,我國消費環境依然面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消費矛盾影響政府公信力、社會穩定和改革發展大局。如今我們處在一個消費勃興的時代,消費動力強勁,新的消費形態不斷涌現,消費方式日新月異,應接不暇。與此同時,消費陷阱、消費欺詐、消費問題、消費矛盾、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花樣翻新,這已是活生生的社會現實。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轉型發展,以及工業化、信息化帶來的變化和影響,社會矛盾集中爆發,其中很多都是由消費矛盾引發的,或者社會矛盾中交織著消費矛盾,消費矛盾背后是社會矛盾。
第二,一些地方對消費維權工作重視不夠,消費維權力量不足。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主要有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和社會保護三個層面的制度設計。但由于耗時長、程序復雜、維權成本較高,消費者普遍望而卻步。日常消費訴求的解決,主要集中在以工商為主的行政機關和以各級消協為主的社會組織,工商12315和消協組織,事實上成為解決消費訴求的主渠道。消協是工商局管轄的事業單位,兩家實際上是一家。由于人員編制、機構等因素限制,在不少市縣級基層工商局,工商局消保科、消保股與消協組織完全合一,分不清彼此。人員也嚴重不足,越是基層越是如此。僅有的人力物力,除了用于日常商品質量抽檢、專項整治、查案等工作外,用于調解糾紛、解決消費訴求的時間少之又少。一些基層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口頭重視,材料里面重視,實際不重視;315等特定節點重視,平時不重視;發生群體性事件時重視,平安無事時不重視。特別是遇到編制、經費等關鍵問題上,消費維權很難推進。
第三,消協組織存在“三重三輕”問題,不利于解決消費者訴求。“三重”是“重”消費教育、“重”事前維權、“重”開展活動;“三輕”是指“輕”投訴解決、“輕”事后維權、“輕”服務消費者。消費維權領域存在形式主義、盲目與國際接軌、脫離中國實際等偏差,是造成上述問題較普遍存在,客觀上淡化了對消費者訴求處理的思想根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已開展30多年,發展初期處理投訴是第一位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人不斷強調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的重要性,要求事后維權變為事前教育、警示,認為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都是如此,我國已經進入了這個階段。后果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消費維權組織都“抓大放小”,甚至干脆將消費投訴推向企業自行和解。同時,以投訴處理規范化為理由,設置高門檻和復雜程序,把大量投訴擋在門檻之外。甚至認為通過網上、新媒體反映的訴求不是投訴,不予受理。還有一些地方,將解決消費者訴求當成“小事”、“麻煩事”。消協組織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了消費教育、消費引導上面,熱衷于開展各種活動,炒作各種“高大上”的維權話題,陷入自娛自樂的形式主義怪圈,與消費者對解決訴求的迫切需求嚴重背離。
對此,劉漢元委員認為,片面強調消費教育、忽視對消費者訴求的解決,脫離了中國當前發展實際。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我國還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事實上,我國市場經濟還處在不斷發育完善階段,發展很不平衡,離成熟的市場經濟還有很大的差距。現階段消費維權的主要任務,還是認真處理消費者訴求,是消費教育引導和處理消費糾紛,事前教育和事后維權并重,各級政府應將消費維權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因此,劉漢元委員提出兩點建議。第一,建立和完善消費維權架構及機制。從我國實際出發,客觀、正確地分析、估計、研判我國消費維權現狀,樹立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以便捷、高效解決消費者訴求為核心的消費維權架構和運行、考核機制。第二,落實和加強消費維權職能,鼓勵和引導消費維權意識。各級政府應該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落到實處,要讓各級消費維權組織(包括工商、消協)健全、完善起來,消費維權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避免出現“上熱下冷、上實下虛、上進下退”的不良局面。基層消費維權工作尤其不能出現缺位狀態。按照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有關部門應當盡快放開消費維權社會組織的登記,鼓勵社會各界創辦消費維權組織,形成與現有消費維權組織良性競爭的局面。同時,進一步鼓勵、引導經營者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形成對消費訴求的正確認識,主動化解消費矛盾,實現與消費者、消費維權組織、消費媒體的良性互動。
其次,在完善我國政企溝通機制方面,劉漢元委員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中小企業受到融資、人才、技術、風險防范等難題的制約。促進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幫助中小企業發展已經成為一項重要工作。
因此,劉漢元委員針對性的提出兩點建議:第一,以全國工商聯為主體,牽頭協調相談制度。我國是一個從計劃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從政府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到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存在著大量的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協調工作,需要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匯集企業的意見,并與國家行政部門及地方主管機構進行溝通和協調。目前,在管理體制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負責綜合性的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工作,并對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進行補貼;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對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進行負責;農業部鄉鎮企業局負責對鄉鎮企業進行管理等。但條塊分割太細,相互職責界定不明,尤其是涉及到諸多需要跨部門、跨體系的協調事項,協調難度隨之加大,甚至導致處理滯后或無法處理的現象出現。因此,我國應有一個總的牽頭主體,便于整合各方資源和集中協調推進。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我國工商業界的人民團體,涵蓋了全國各級工商聯的全國性組織,無論自身優勢、職責、定位和渠道,都應是最佳選擇,建議由全國工商聯牽頭,并作為我國中小企業對接各部委相關工作協調的統籌機構,并承擔起全國中小企業協調任務,落實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同時明確協調內容,促進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促進產學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協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信息問題、技術問題、融資問題、人才問題等等。
第二,完善相談制度的績效評價體系。目前,我國在政府工作的績效評價體系尚未完善,相談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并且很有可能因為行政人員對企業“吃拿卡要”而加重企業的負擔,使相談制度設立的初衷與結果南轅北轍。借鑒日本相談制度的成功經驗,就必須參考先進的績效評價方法:如平衡計分法,盡快建立各行業全方位、多角度的相談績效評價體系,務實推進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幫助企業化解發展中所出現的問題。在新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在穩定經濟運行和社會就業、推動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管理方面需要以企業為中心,通過提供適當和有效的公共平臺幫助企業獲得發展。對于我國來說,充分利用全國工商聯的獨特優勢和特殊職責,牽頭政企間溝通協調的重要任務十分必要,同時,政府要逐步通過簡政放權實現經濟轉型,政企之間的聯系更為紛繁,相談制度的設立意義將更為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