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發改能源發[2014]134號 兵團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師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文件精神,規范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兵團發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8日
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兵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兵團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師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指導和規模管理
第四條 各師發展改革委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建設原則,總結本地區光伏電站項目建成投產及運行情況,編制完成包括建設規模、項目布局、電網接入、電力消納評價和建設計劃等內容的各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下一年度實施方案建議,上報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依據兵團太陽能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給兵團的年度指導性規模,以及各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結合各師電網接入、電力消納、光伏電站建設條件等,對各師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建議進行綜合評估,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兵團下一年度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建議,上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下達的兵團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是兵團發展改革委對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備案的依據。未納入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建設年度實施方案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七條 兵團年度建設實施方案重點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高新技術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安排建設、運行情況良好師的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落戶兵團的光伏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在兵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以及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組織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
第三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八條 師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備案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項目向兵團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申請。
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應由具備新能源相應咨詢資質單位編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附件: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新設立企業而未辦理工商登記的,需出具各出資方關于項目建設的合作協議等有效文件;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項目場址或具有場址代表性的連續一年以上實測太陽能輻射數據分析和有關太陽能資源評估成果;
(四)按照“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原則開展的電力消納分析成果;
(五)電網接入意見;
(六)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對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出具項目備案證。
第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完成備案后,師發展改革委應指導項目單位抓緊落實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融資貸款等各項建設條件,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后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證有效期為1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未建成投產的項目,不再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的重要事項,包括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場址、建設規模等主要邊界條件。對擅自變更主要邊界條件的項目,兵團發展改革委不再申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并暫停受理此類企業申請列入年度實施方案事宜。
第四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 光伏電站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及新疆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并網安全工作,會同電網企業積極整改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保證光伏電站項目安全和電力系統可靠運行。
第五章 產業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抄送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兵團發展改革委配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1年以上的重點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第十八條 各師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每月初將上月度全師項目運行、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同時,于每年7月、次年1月形成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報告,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將依據各地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建設和運行的實際情況,作為確定下一年度該師年度建設規模和布局的重要依據,對已發生明顯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師,停止該師上報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對建設實施情況差的師,相應核減下年度實施方案規模指標。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調試和運行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重大設備損壞及事故,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兵團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兵團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現關鍵設備批量質量問題,項目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兵團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截止本辦法下發之前,兵團發展改革委已核準的項目文件等同于備案文件,備案時間按照批復日期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師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文件精神,規范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兵團發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8日
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兵團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兵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兵團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師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指導和規模管理
第四條 各師發展改革委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建設原則,總結本地區光伏電站項目建成投產及運行情況,編制完成包括建設規模、項目布局、電網接入、電力消納評價和建設計劃等內容的各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下一年度實施方案建議,上報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依據兵團太陽能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給兵團的年度指導性規模,以及各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結合各師電網接入、電力消納、光伏電站建設條件等,對各師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建議進行綜合評估,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兵團下一年度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建議,上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下達的兵團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是兵團發展改革委對光伏電站項目進行備案的依據。未納入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建設年度實施方案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七條 兵團年度建設實施方案重點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高新技術光伏發電項目;優先安排建設、運行情況良好師的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落戶兵團的光伏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在兵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以及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組織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
第三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八條 師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備案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項目向兵團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申請。
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應由具備新能源相應咨詢資質單位編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附件: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新設立企業而未辦理工商登記的,需出具各出資方關于項目建設的合作協議等有效文件;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項目場址或具有場址代表性的連續一年以上實測太陽能輻射數據分析和有關太陽能資源評估成果;
(四)按照“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原則開展的電力消納分析成果;
(五)電網接入意見;
(六)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對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出具項目備案證。
第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完成備案后,師發展改革委應指導項目單位抓緊落實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融資貸款等各項建設條件,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后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證有效期為1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未建成投產的項目,不再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的重要事項,包括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場址、建設規模等主要邊界條件。對擅自變更主要邊界條件的項目,兵團發展改革委不再申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并暫停受理此類企業申請列入年度實施方案事宜。
第四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 光伏電站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29號)及新疆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并網安全工作,會同電網企業積極整改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保證光伏電站項目安全和電力系統可靠運行。
第五章 產業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抄送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兵團發展改革委配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1年以上的重點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第十八條 各師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師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每月初將上月度全師項目運行、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同時,于每年7月、次年1月形成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報告,報送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兵團發展改革委將依據各地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建設和運行的實際情況,作為確定下一年度該師年度建設規模和布局的重要依據,對已發生明顯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師,停止該師上報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對建設實施情況差的師,相應核減下年度實施方案規模指標。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調試和運行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重大設備損壞及事故,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兵團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兵團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現關鍵設備批量質量問題,項目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兵團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截止本辦法下發之前,兵團發展改革委已核準的項目文件等同于備案文件,備案時間按照批復日期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