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12187001/2014-00153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廳
文號: 并政發〔2014〕26號 備案號: TYZG-2014-011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設一流省會為契機,圍繞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現節能減排、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目標和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異性產業發展主導方向,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提升我市光伏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能力。
二、發展目標
2015年底全市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力爭達到10萬千瓦;到2020年總裝機容量達到50萬千瓦。培育一批具有創新優勢和市場競爭力的生產制造商、系統集成商和運營服務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產業園區、示范項目等,提升光伏產業發展水平,降低光伏發電成本,力爭使我市成為全省重要的光伏研發、制造和規模化應用示范基地。
三、推進措施
(一)加快推進光伏應用
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原則,鼓勵在工業園區、市內建筑、新農村示范區、城鄉道路配套設施等建(構)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偏遠地區利用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和缺電問題,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通訊基站,交通信號,城市公園廣場等及附屬建筑規劃建設應急光伏發電站。
1.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工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等)要率先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積極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
2.積極推進單體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優先支持在市內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等事業單位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推動光伏下鄉,開展低密度住宅光伏發電應用試點。積極支持發展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在新農村示范區、美麗鄉村等改造示范項目建設中,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同步規劃建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支持農居連片進行光伏發電應用開發改造,建設與綠色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光伏生態農業大棚、種(養)殖場等光伏發電項目。選擇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區集中連片建設居民光伏發電應用試點,并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4.推進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組織開展連片設施光伏照明試點。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建設條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頂,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廣光伏玻璃幕墻、頂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公園和居民區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務區照明、公交車站和公共自行車棚照明等方面,開展光伏照明試點。
(二)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
1.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按國家規定建設。
2.優化并網審批流程和運行服務。電力部門要優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內容和辦理時限,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四、政策扶持
(一)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在列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規模計劃前提下、年度扶持資金預算額度內,對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級財政主管部門確認并下達任務目標書的、本市企業(單位、居民)在市域范圍內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實際發電效果予以扶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相關規定,在2015年前,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50%的政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光伏企業研發費用,按省政府上述文件執行。
(二)加大節能政策支持。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可根據其發電規模予以優先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可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企業業主自行投資建設并運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三)鼓勵光伏企業總部遷入太原。對來并投資或擴大生產規模的光伏企業,優先安排土地指標和必備配套服務設施用地。對實際完成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5000萬元——1億元和1億元以上的,給予一定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或獎勵。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文號: 并政發〔2014〕26號 備案號: TYZG-2014-011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設一流省會為契機,圍繞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現節能減排、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目標和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異性產業發展主導方向,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提升我市光伏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能力。
二、發展目標
2015年底全市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力爭達到10萬千瓦;到2020年總裝機容量達到50萬千瓦。培育一批具有創新優勢和市場競爭力的生產制造商、系統集成商和運營服務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產業園區、示范項目等,提升光伏產業發展水平,降低光伏發電成本,力爭使我市成為全省重要的光伏研發、制造和規模化應用示范基地。
三、推進措施
(一)加快推進光伏應用
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原則,鼓勵在工業園區、市內建筑、新農村示范區、城鄉道路配套設施等建(構)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偏遠地區利用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和缺電問題,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通訊基站,交通信號,城市公園廣場等及附屬建筑規劃建設應急光伏發電站。
1.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工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等)要率先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積極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
2.積極推進單體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優先支持在市內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等事業單位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推動光伏下鄉,開展低密度住宅光伏發電應用試點。積極支持發展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在新農村示范區、美麗鄉村等改造示范項目建設中,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同步規劃建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支持農居連片進行光伏發電應用開發改造,建設與綠色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光伏生態農業大棚、種(養)殖場等光伏發電項目。選擇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區集中連片建設居民光伏發電應用試點,并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4.推進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組織開展連片設施光伏照明試點。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建設條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頂,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廣光伏玻璃幕墻、頂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公園和居民區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務區照明、公交車站和公共自行車棚照明等方面,開展光伏照明試點。
(二)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
1.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按國家規定建設。
2.優化并網審批流程和運行服務。電力部門要優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內容和辦理時限,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四、政策扶持
(一)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在列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規模計劃前提下、年度扶持資金預算額度內,對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級財政主管部門確認并下達任務目標書的、本市企業(單位、居民)在市域范圍內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實際發電效果予以扶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相關規定,在2015年前,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50%的政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光伏企業研發費用,按省政府上述文件執行。
(二)加大節能政策支持。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可根據其發電規模予以優先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可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企業業主自行投資建設并運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三)鼓勵光伏企業總部遷入太原。對來并投資或擴大生產規模的光伏企業,優先安排土地指標和必備配套服務設施用地。對實際完成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5000萬元——1億元和1億元以上的,給予一定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或獎勵。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