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為促進分布式電源快速發展,規范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工作,提高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水平,公司制定了《國家電網公司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修訂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電網公司
2014年1月28日
(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分布式電源快速發展,規范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水平,踐行國家電網公司“四個服務”宗旨及“歡迎、支持、服務”要求,按照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修訂版)》、《關于促進分布式電源并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修訂版)》(國家電網辦[2013]1781號)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按照“四個統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對外”的基本原則,由公司統一管理模式、統一技術標準、統一工作流程、統一服務規則;進一步整合服務資源,壓縮管理層級,精簡并網手續,并行業務環節,推廣典型設計,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分布式電源并網速度,由營銷部門牽頭負責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相關工作,向分布式電源項目業主提供“一口對外”優質服務。
第三條 本管理規范所稱分布式電源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包括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含煤礦瓦斯發電)等。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以下兩種類型分布式電源(不含小水電):
第一類: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
第二類:35千伏電壓等級接入,年自發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或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年自發自用電量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
第五條 接入點為公共連接點,發電量全部上網的發電項目,小水電,除第一、二類以外的分布式電源,本著簡便高效原則做好并網服務,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分布式電源發電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各級供電公司應均按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全額保障性收購上網電量,為享受國家補貼的分布式電源提供補貼計量和結算服務。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分布式風電項目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資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農網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電源系統備用容量費、基金和附加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八條 公司在并網申請受理、項目備案、接入系統方案制定、設計審查、電能表安裝、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與調試、補助電量計量和補助資金結算服務中,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總部營銷部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發展相關政策規定,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總部發展部負責分布式電源接入管理,負責制定接入系統技術標準和規則,對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編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部運檢部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電網設備建設、實驗、運維、檢修相關標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調中心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并網調度運行管理相關規定,并對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總部財務部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電價管理相關規定,并對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部交易中心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上網交易管理規定。總部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公司規定的專業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公司營銷部負責細化本單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實施細則及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分布式電源并網及運營管理工作。
省公司發展部、財務部、運檢部、調控中心、交易中心負責細化本專業分布式電源管理要求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公司規定的專業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歸口管理;負責受理轄區內分布式電源并網申請、組織開展現場勘查、組織審查380(220)伏接入系統方案、答復接入系統方案、答復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電網意見函、組織審查項目設計文件、安裝電能表、組織配合380(220)伏接入項目并網驗收與調試、安排380(220)伏接入項目并網運行、組織合同會簽等。
地市/區縣公司發展部負責組織35千伏、10千伏接入系統方案審查,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參與380(220)伏接入系統方案審查,參與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地市/區縣公司運檢部負責組織實施分布式電源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
參與現場勘查、接入系統方案和設計文件審查、并網驗收與調試工作。地市/區縣公司調控部門負責簽訂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并網調度協議,負責組織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并網驗收與調試;參與接入系統方案和設計文件審查、380(220)伏接入項目并網驗收調試工作。地市公司經研所負責制定接入系統方案,參與現場勘查,接入系統方案評審。地市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公司規定的專業管理職責。
第三章 受理申請與現場勘查
第十二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布式電源業主(或電力用戶)并網申請。各級供電公司應提供營業廳等多種并網申請渠道,并做好95598熱線電話和95598智能互動服務網站受理業務的支撐。
第十三條 地市/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受理客戶并網申請時,應主動提供并網咨詢服務,履行“一次告知”義務,接受、查驗并網申請資料,協助客戶填寫并網申請表(見附件6),并與受理當日錄入營銷業務應用系統。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相關的申請資料存檔,并送地市公司發展部,地市公司發展部通知地市公司經研所(直轄市公司為經研院,下同)制定接入系統方案,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地市公司發展部、運檢部(檢修公司)、調控中心、經研所等部門(單位)開展現場勘查。并填寫現場勘查工作單,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第四章 接入系統方案制定與審查
第十五條 地市公司經研所負責按照國家、行業、企業相關技術標準及規定,
參考《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典型設計》制定接入系統方案。工作時限:第一類30個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單點并網項目10個工作日,多點并網項目20個工作日;第二類5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于自然人利用自有宅基地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380/22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編制典型接入系統方案模板。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在組織現場勘查時,根據典型接入系統方案模板,與客戶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并抄送發展、運檢等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80/220伏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并出具評審意見。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地市公司發展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對于多點并網項目,按并網點最高電壓等級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出具評審意見、接入電網意見函并轉入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附件7),35千伏、10千伏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附件8)告知項目業主。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于380/220伏接入項目,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及時抄送地市公司發展部、財務部、運檢部(檢修公司)、項目業主根據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開展項目核準(或備案)和工程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于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方案后,地市公司發展部負責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接入電網意見函及時抄送地市公司財務部、運檢部(檢修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調控中心、信通公司,并報省公司發展部備案。項目業主根據接入電網意見函開展項目核準(或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司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服務,對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地市公司發展部收到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后,根據當地能源主管部門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按月集中代自然人項目業主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備案文件抄送地市公司財務部、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
第五章 并網工程設計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答復的接入系統方案開展工程設計。
第二十四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設計審查申請,接受并查驗客戶提交的設計文件(附件9),審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十五條 在受理客戶設計審查申請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地市公司的發展部、運檢部(檢修公司)調控中心等部門(單位),依照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批復的接入系統方案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附件10)告知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根據答復意見開展接入系統工程建設等后續工作。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因客戶自身原因需要變更設計的,應將變更后的設計文件提交供電公司,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由用戶出資建設的分布式電源及其接入系統工程,其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由用戶自主選擇。承攬接入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設備選型應符合國家與行業安全、節能、環保要求和標準。
第六章 電網配套工程建設
第二十八條 地市/區縣公司負責分布式電源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包括隨公共電網線路架設的通信光纜及相應公共電網變電站通信設備改造等建設。其中,對于納入公司年度綜合計劃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執行公司現行項目管理規定;對于未納入的,由地市公司運檢部(檢修公司)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組織地市公司經研所完成公共電網改造工程項目建議書,提出投資計劃建議并送地市公司發展部,地市公司發展部安排投資計劃并報省公司發展部、財務部備案。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在收到地市公司項目建議書和投資計劃備案后,省公司發展部會同財務部完成ERP建項。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在省公司完成ERP建項后,地市公司運檢部(檢修公司)按照公司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先行組織工程實施,以滿足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需求。
第七章 并網驗收與調試
第三十一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驗收與調試申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申請表(附件11)接收、審驗、存檔相關資料(附件12),并報地市公司運檢部(檢修公司)、調控中心。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按照公司統一格式合同文本辦理發用電合同簽訂工作。其中,對于發電項目業主與電力用戶為同一法人的,與項目業主(即電力用戶)簽訂發用電合同;對于發電項目業主與電力用戶為不同法人的,與電力用戶、項目業主簽訂三方發用電合同。地市公司調控中心負責起草、簽訂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項目調度協議。合同提交地市公司財務、法律等相關部門會簽。其中,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電源發用電合同簽訂后報省公司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8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電能計量表計的安裝工作。分布式電源發電出口以及與公用電網的連接點均應安裝具有電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計量表,實現對分布式電源的發電量和電力用戶上、下網電量的準確計量。分布式電源并網運行信息采集及傳輸應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相關制度標準要求。工作時限:8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電能計量表安裝完成、合同與協議簽訂完畢后,地市/區縣公司負責組織分布式電源并網驗收、調試工作。其中:
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地市公司調控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并網驗收工作,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13),并開展并網調試有關工作,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380(220)伏接入項目,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并網驗收及調試,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13),驗收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若驗收調試不合格,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五條 建立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常態稽查機制。各級營銷部門要全過程督辦分布式電源并網各環節工作進度,對各相關部門(單位)業務環節完成時限進行考核。
第三十六條 國網客服中心應建立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關鍵環節過程回訪機制,開展業主回訪和滿意度調查,定期提出改進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建議。回訪率應達100%。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責任追究制度,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過程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應嚴格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根據本規則編制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實施細則和作業指導書,并參照本規則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規范由國家電網公司營銷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已經受理的分布式電源項目,可繼續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范》(國家電網營銷[2013]436號)有關規定。
附件6:分布式電源并網申請表
分布式電源并網申請表
注:對于住宅小區居民使用公共區域建設分布式電源,需提供物業、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建設證明。
附件7: 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分布式電源
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xx公司(項目業主):
你公司(項目業主)XX項目接入系統申請已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已制定完成,現將接入系統方案、接入電網意見函(適用于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告知你處,請收到后,確認簽字,并將本單返還服務中心。若有異議,請到客服中心咨詢。
項目單位:(公章) 客戶服務中心:(公章)
項目個人:(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XXX項目接入系統方案
附件8:關于XX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
關于xxx項目接入電網意見的函
XX公司(項目業主):
你公司(項目業主)XX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已定制并經你方確認。經研究,原則同意該項目接入電網,具體意見如下:
一、項目本期規模為XX千瓦,規劃規模為XX千瓦。經雙方商定,本項目電量結算原則為:(全部自用/自發自用剩余電量上網)。
二、該項目本期接入系統方案(詳見附件)為:(按并網點逐個描述接入系統方案)。
三、請按此方案開展項目相關設計、施工等后續工作。
四、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完工后,請前往XX客戶服務中心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服務。
五、本意見函可作為項目核準(或備案)支持文件之一,文件有效期1年。
XXX電力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附件10: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結果通知單
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結果通知單
附件11: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表
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表
附件12: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
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附件13:分布式電源并網驗收意見單
分布式電源并網驗收意見單
為促進分布式電源快速發展,規范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工作,提高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水平,公司制定了《國家電網公司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修訂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電網公司
2014年1月28日
國家電網公司
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管理規則
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管理規則
(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分布式電源快速發展,規范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水平,踐行國家電網公司“四個服務”宗旨及“歡迎、支持、服務”要求,按照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修訂版)》、《關于促進分布式電源并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修訂版)》(國家電網辦[2013]1781號)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按照“四個統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對外”的基本原則,由公司統一管理模式、統一技術標準、統一工作流程、統一服務規則;進一步整合服務資源,壓縮管理層級,精簡并網手續,并行業務環節,推廣典型設計,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分布式電源并網速度,由營銷部門牽頭負責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相關工作,向分布式電源項目業主提供“一口對外”優質服務。
第三條 本管理規范所稱分布式電源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包括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含煤礦瓦斯發電)等。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以下兩種類型分布式電源(不含小水電):
第一類: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
第二類:35千伏電壓等級接入,年自發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或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年自發自用電量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
第五條 接入點為公共連接點,發電量全部上網的發電項目,小水電,除第一、二類以外的分布式電源,本著簡便高效原則做好并網服務,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分布式電源發電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各級供電公司應均按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全額保障性收購上網電量,為享受國家補貼的分布式電源提供補貼計量和結算服務。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分布式風電項目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資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農網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電源系統備用容量費、基金和附加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八條 公司在并網申請受理、項目備案、接入系統方案制定、設計審查、電能表安裝、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與調試、補助電量計量和補助資金結算服務中,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總部營銷部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發展相關政策規定,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總部發展部負責分布式電源接入管理,負責制定接入系統技術標準和規則,對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編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部運檢部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電網設備建設、實驗、運維、檢修相關標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調中心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并網調度運行管理相關規定,并對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總部財務部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電價管理相關規定,并對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部交易中心負責制定分布式電源上網交易管理規定。總部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公司規定的專業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公司營銷部負責細化本單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實施細則及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分布式電源并網及運營管理工作。
省公司發展部、財務部、運檢部、調控中心、交易中心負責細化本專業分布式電源管理要求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公司規定的專業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歸口管理;負責受理轄區內分布式電源并網申請、組織開展現場勘查、組織審查380(220)伏接入系統方案、答復接入系統方案、答復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電網意見函、組織審查項目設計文件、安裝電能表、組織配合380(220)伏接入項目并網驗收與調試、安排380(220)伏接入項目并網運行、組織合同會簽等。
地市/區縣公司發展部負責組織35千伏、10千伏接入系統方案審查,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參與380(220)伏接入系統方案審查,參與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地市/區縣公司運檢部負責組織實施分布式電源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
參與現場勘查、接入系統方案和設計文件審查、并網驗收與調試工作。地市/區縣公司調控部門負責簽訂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并網調度協議,負責組織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并網驗收與調試;參與接入系統方案和設計文件審查、380(220)伏接入項目并網驗收調試工作。地市公司經研所負責制定接入系統方案,參與現場勘查,接入系統方案評審。地市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公司規定的專業管理職責。
第三章 受理申請與現場勘查
第十二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布式電源業主(或電力用戶)并網申請。各級供電公司應提供營業廳等多種并網申請渠道,并做好95598熱線電話和95598智能互動服務網站受理業務的支撐。
第十三條 地市/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受理客戶并網申請時,應主動提供并網咨詢服務,履行“一次告知”義務,接受、查驗并網申請資料,協助客戶填寫并網申請表(見附件6),并與受理當日錄入營銷業務應用系統。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相關的申請資料存檔,并送地市公司發展部,地市公司發展部通知地市公司經研所(直轄市公司為經研院,下同)制定接入系統方案,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地市公司發展部、運檢部(檢修公司)、調控中心、經研所等部門(單位)開展現場勘查。并填寫現場勘查工作單,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第四章 接入系統方案制定與審查
第十五條 地市公司經研所負責按照國家、行業、企業相關技術標準及規定,
參考《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典型設計》制定接入系統方案。工作時限:第一類30個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單點并網項目10個工作日,多點并網項目20個工作日;第二類5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對于自然人利用自有宅基地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380/220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編制典型接入系統方案模板。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在組織現場勘查時,根據典型接入系統方案模板,與客戶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并抄送發展、運檢等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80/220伏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并出具評審意見。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地市公司發展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審定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對于多點并網項目,按并網點最高電壓等級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出具評審意見、接入電網意見函并轉入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附件7),35千伏、10千伏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附件8)告知項目業主。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于380/220伏接入項目,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及時抄送地市公司發展部、財務部、運檢部(檢修公司)、項目業主根據確認的接入系統方案開展項目核準(或備案)和工程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于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方案后,地市公司發展部負責將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接入電網意見函及時抄送地市公司財務部、運檢部(檢修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調控中心、信通公司,并報省公司發展部備案。項目業主根據接入電網意見函開展項目核準(或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司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服務,對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地市公司發展部收到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后,根據當地能源主管部門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按月集中代自然人項目業主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備案文件抄送地市公司財務部、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
第五章 并網工程設計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答復的接入系統方案開展工程設計。
第二十四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設計審查申請,接受并查驗客戶提交的設計文件(附件9),審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十五條 在受理客戶設計審查申請后,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地市公司的發展部、運檢部(檢修公司)調控中心等部門(單位),依照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批復的接入系統方案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附件10)告知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根據答復意見開展接入系統工程建設等后續工作。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因客戶自身原因需要變更設計的,應將變更后的設計文件提交供電公司,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由用戶出資建設的分布式電源及其接入系統工程,其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由用戶自主選擇。承攬接入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設備選型應符合國家與行業安全、節能、環保要求和標準。
第六章 電網配套工程建設
第二十八條 地市/區縣公司負責分布式電源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包括隨公共電網線路架設的通信光纜及相應公共電網變電站通信設備改造等建設。其中,對于納入公司年度綜合計劃的公共電網改造工程,執行公司現行項目管理規定;對于未納入的,由地市公司運檢部(檢修公司)在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后,組織地市公司經研所完成公共電網改造工程項目建議書,提出投資計劃建議并送地市公司發展部,地市公司發展部安排投資計劃并報省公司發展部、財務部備案。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在收到地市公司項目建議書和投資計劃備案后,省公司發展部會同財務部完成ERP建項。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在省公司完成ERP建項后,地市公司運檢部(檢修公司)按照公司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先行組織工程實施,以滿足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需求。
第七章 并網驗收與調試
第三十一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驗收與調試申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申請表(附件11)接收、審驗、存檔相關資料(附件12),并報地市公司運檢部(檢修公司)、調控中心。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地市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按照公司統一格式合同文本辦理發用電合同簽訂工作。其中,對于發電項目業主與電力用戶為同一法人的,與項目業主(即電力用戶)簽訂發用電合同;對于發電項目業主與電力用戶為不同法人的,與電力用戶、項目業主簽訂三方發用電合同。地市公司調控中心負責起草、簽訂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項目調度協議。合同提交地市公司財務、法律等相關部門會簽。其中,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電源發用電合同簽訂后報省公司交易中心備案。工作時限:8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電能計量表計的安裝工作。分布式電源發電出口以及與公用電網的連接點均應安裝具有電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計量表,實現對分布式電源的發電量和電力用戶上、下網電量的準確計量。分布式電源并網運行信息采集及傳輸應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相關制度標準要求。工作時限:8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電能計量表安裝完成、合同與協議簽訂完畢后,地市/區縣公司負責組織分布式電源并網驗收、調試工作。其中:
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地市公司調控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并網驗收工作,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13),并開展并網調試有關工作,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380(220)伏接入項目,地市/區縣公司營銷部(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并網驗收及調試,出具并網驗收意見附件(13),驗收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若驗收調試不合格,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五條 建立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常態稽查機制。各級營銷部門要全過程督辦分布式電源并網各環節工作進度,對各相關部門(單位)業務環節完成時限進行考核。
第三十六條 國網客服中心應建立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關鍵環節過程回訪機制,開展業主回訪和滿意度調查,定期提出改進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的建議。回訪率應達100%。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分布式電源項目并網服務責任追究制度,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工作過程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應嚴格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根據本規則編制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實施細則和作業指導書,并參照本規則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規范由國家電網公司營銷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已經受理的分布式電源項目,可繼續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范》(國家電網營銷[2013]436號)有關規定。
附件6:分布式電源并網申請表
分布式電源并網申請表
項目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項目類型 | □光伏發電 □天然氣三聯供 □生物質發電 □風電 □地熱發電 □海洋能發電 □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含煤礦瓦斯發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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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方 | ||||||
項目聯系人 | 聯系人電話 | |||||
聯系人地址 | ||||||
裝機容量 |
投產規模 kW 本期規模 kW 終期規模 kW |
意向并網 電壓等級 |
□ 35kV □ 10(含6、20)kV □ 380(含220)V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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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量意向 消納方式 |
□ 自發自用 □ 合同能源管理 |
意向 并網點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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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開工時間 |
計劃 投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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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情況 | □ 省級核準 □ 地市級核準 □ 省級備案 □ 地市級備案 □其他 | |||||
用電情況 |
年用電量( kWh) 裝接容量( 萬kVA) |
主要 用電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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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提供 資料清單 |
一、自然人申請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房產證(或鄉鎮及以上級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項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二、法人申請需提供:1.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法人委托書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土地證項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3.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請工作的批復(需核準項目)。4. 發電項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統設計所需資料。 5. 用電電網相關資料(僅適用于大工業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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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實準確,謹此確認。 申請單位:(公章) 申請個人:(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客戶提供的文件已審核,接入申請已受理,謹此確認。 受理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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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項: 1.本表信息由客服中心錄入,申請單位(個人用戶經辦人)與客服中心簽章確認; 2.用戶工程報裝申請與分布式電源接入申請分開受理; 3.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制定應在用戶接入系統方案審定后開展;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公共屋頂光伏項目,還需提供建筑物及設施使用或租用協議; 5.年用電量:對于現有用戶,為上一年度用電量;新報裝用戶,依據報裝負荷折算; 6.本表1式2份,雙方各執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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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于住宅小區居民使用公共區域建設分布式電源,需提供物業、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建設證明。
附件7: 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分布式電源
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xx公司(項目業主):
你公司(項目業主)XX項目接入系統申請已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已制定完成,現將接入系統方案、接入電網意見函(適用于35千伏、10千伏接入項目)告知你處,請收到后,確認簽字,并將本單返還服務中心。若有異議,請到客服中心咨詢。
項目單位:(公章) 客戶服務中心:(公章)
項目個人:(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XXX項目接入系統方案
附件8:關于XX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函
關于xxx項目接入電網意見的函
XX公司(項目業主):
你公司(項目業主)XX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已定制并經你方確認。經研究,原則同意該項目接入電網,具體意見如下:
一、項目本期規模為XX千瓦,規劃規模為XX千瓦。經雙方商定,本項目電量結算原則為:(全部自用/自發自用剩余電量上網)。
二、該項目本期接入系統方案(詳見附件)為:(按并網點逐個描述接入系統方案)。
三、請按此方案開展項目相關設計、施工等后續工作。
四、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完工后,請前往XX客戶服務中心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服務。
五、本意見函可作為項目核準(或備案)支持文件之一,文件有效期1年。
XXX電力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序號 |
資料名稱 |
380V項目 |
10kv逆變器類項目 |
35kv項目、10kv旋轉電機類項目 |
1 |
若需核準(或備案)、提供核準(或備案)文件 |
ü |
ü |
ü |
2 |
若委托第三方管理、提供項目管理方資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與用戶簽署的合作寫于復印件) |
ü |
ü |
ü |
3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ü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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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計單位資質復印件 |
ü |
ü |
ü |
5 |
接入工程初步設計報告、圖紙及說明書 |
ü |
ü |
ü |
6 |
隱蔽工程設計資料 |
ü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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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壓電氣裝置一、二次接線圖及平面布置圖 |
ü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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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電氣設備一覽表 |
ü |
ü |
ü |
9 |
繼電保護方式 |
ü |
ü |
ü |
10 |
電能計量方式 |
ü |
ü |
ü |
11 |
項目建設進度計劃 |
ü |
ü |
ü |
附件10: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結果通知單
分布式電源設計審查結果通知單
項目編號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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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項目類型 | □光伏發電 □天然氣三聯供 □生物質發電 □風電 □地熱發電 □海洋能發電 □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含煤礦瓦斯發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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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方 | |||||
項目聯系人 | 聯系人電話 | ||||
聯系人地址 | |||||
業務性質 | □新建 □擴建 |
并網點 | 個 | ||
本期裝機規模 | 接入方式 | T線 個 專線接入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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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和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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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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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 1.若設計變更,應將變更后的設計文件再次送審,通過審核后方可據以施工。 2.承攬電氣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符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具備政府有權部門頒發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并依據審核通過的圖紙進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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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表
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表
項目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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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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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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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光伏發電 □天然氣三聯供 □生物質發電 □風電 □地熱發電 □海洋能發電 □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含煤礦瓦斯發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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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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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聯系人 |
聯系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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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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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 | 個 | 接入方式 | T接 個 專線接入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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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驗收完成時間 | 年 月 日 | 計劃并網調試時間 | 年 月 日 | |
并網點位置、電壓等級、發電機組(單元)容量簡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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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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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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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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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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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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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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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單位工程已完成并網前的驗收、調試、具備并網調試條件,謹此確認。 申請單位:(公章) 申請個人:(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客戶提供的資料已審核,并網申請已受理,謹此確認。 受理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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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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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 1.具體調試的時間將電話通知項目聯系人; 2.本表1式2份,雙方各執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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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
分布式電源并網調試和驗收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序號 | 資料名稱 | 380V項目 | 10kv逆變器類項目 | 35kv項目10kv旋轉電機類項目 |
1 | 施工單位資質復印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 ü | ü | ü |
2 | 主要設備技術參數、型式認證報告或質檢證書,包括發電、逆變、變電、斷路器、刀閘等設備 | ü | ü | ü |
3 | 并網前單位工程調試報告(記錄) | ü | ü | ü |
4 | 并網前單位工程驗收報告(記錄) | ü | ü | ü |
5 | 并網前設備電氣試驗、繼電保護整定、通信聯調、電能量信息采集調試記錄 | ü | ü | ü |
6 | 并網啟動調試方案 | ü | ||
7 | 項目運行人員名單(及專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 ü | ||
注: 1.光伏電池、逆變器等設備,需取得國家授權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 |
附件13:分布式電源并網驗收意見單
分布式電源并網驗收意見單
項目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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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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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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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光伏發電 □天然氣三聯供 □生物質發電 □風電 □地熱發電 □海洋能發電 □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含煤礦瓦斯發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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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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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聯系人 |
聯系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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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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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工程完工時間 | 業務性質 | □新建 □擴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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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裝機規模 | kv | 并網電壓 | □35kv □10(含6、20)kv □380(含220)v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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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網點 | 接入方式 | T接 個 專線接入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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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驗收人員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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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項目 |
驗收說明 |
結論 |
驗收項目 |
驗收說明 |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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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電纜) | 防孤島保護測試 | ||||||||||||
并網開關 |
變壓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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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電保護 |
電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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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裝置 |
避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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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電氣試驗結果 | 作業人員資格 | ||||||||||||
計量裝置 |
計量點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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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總體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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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負責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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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 經驗收通過后,請配合電網公司開展并網運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