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經信電子〔2014〕282號
各縣(市)區經信局、財政局,各管委會經發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要求,進一步提高光伏發電項目實施質量和資金使用效果,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寧波市財政局
2014年9月11日
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力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省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發電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和市節能降耗專項資金按1:1比例調劑統籌,其中,2014年的補貼資金以市節能降耗專項資金調劑解決。
第三條 補貼資金具體使用范圍為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項目已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本辦法補貼范圍。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標準和申報條件
第四條 光伏發電補貼對象是已驗收合格的光伏發電單位。
第五條 0.1元/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
第六條 申報條件
1.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2.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單位應是寧波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3.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項目須采用寧波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且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需達到該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其中組件產品原則上采購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產品。
5.寧波市光伏制造企業(含光伏產業鏈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求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業產品和采購市內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本地逆變器等產品達到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
6.項目經相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程序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工程決算;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7.項目納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補貼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經信委對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補貼項目申報工作。
(二)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向其所在縣(市)區縣經信局提出申請。
(三)各縣(市)區經信局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市經信委。
(四)市經信委對首次享受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五)項目通過申報后不需重復申報。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核定與撥付
第九條 項目審核
(一)補貼資金按項目發電量核定。發電量由屬地供電公司抄表,上報市電力公司匯總。市電力公司在每年4月初、10月初將各光伏發電單位的半年實際發電量報送市經信委。
(二)列入目錄的項目從發電運行開始享受市級補貼資金。
(三)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的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項目的實際發電量確定市級補貼金額。
第十條 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對新增補貼項目目錄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對擬享受補貼項目進行審核匯總,核算補貼金額,并按市財政撥付渠道撥付到各發電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申報補貼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補貼資金,并取消該企業(單位)三年內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于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附件:1.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報流程
各縣(市)區經信局、財政局,各管委會經發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要求,進一步提高光伏發電項目實施質量和資金使用效果,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寧波市財政局
2014年9月11日
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力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省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發電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和市節能降耗專項資金按1:1比例調劑統籌,其中,2014年的補貼資金以市節能降耗專項資金調劑解決。
第三條 補貼資金具體使用范圍為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項目已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本辦法補貼范圍。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標準和申報條件
第四條 光伏發電補貼對象是已驗收合格的光伏發電單位。
第五條 0.1元/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
第六條 申報條件
1.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2.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單位應是寧波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3.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項目須采用寧波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且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需達到該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其中組件產品原則上采購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產品。
5.寧波市光伏制造企業(含光伏產業鏈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求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業產品和采購市內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本地逆變器等產品達到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
6.項目經相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程序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工程決算;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7.項目納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補貼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經信委對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補貼項目申報工作。
(二)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向其所在縣(市)區縣經信局提出申請。
(三)各縣(市)區經信局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市經信委。
(四)市經信委對首次享受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五)項目通過申報后不需重復申報。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核定與撥付
第九條 項目審核
(一)補貼資金按項目發電量核定。發電量由屬地供電公司抄表,上報市電力公司匯總。市電力公司在每年4月初、10月初將各光伏發電單位的半年實際發電量報送市經信委。
(二)列入目錄的項目從發電運行開始享受市級補貼資金。
(三)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的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項目的實際發電量確定市級補貼金額。
第十條 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對新增補貼項目目錄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對擬享受補貼項目進行審核匯總,核算補貼金額,并按市財政撥付渠道撥付到各發電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申報補貼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補貼資金,并取消該企業(單位)三年內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于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附件:1.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報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