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收益很難被資本界認同,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無法解決的資產漏洞,那就是電站存續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2014 年初,分布式光伏發電滿載著政府和民間的期望,定下了今年完成8GW 的目標。基于節能減排,改善環境的需要,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很多支持和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產業政策,使得理論上的光伏電站收益不斷拔高,成為資本界關注的焦點。
然而,從一季度完成情況看,雖然投資商很多,但是金融界反應冷淡,從而導致了分布式光伏發電曲高和寡的局面。
從去年8月國家出臺相對完善的光伏產業發展政策以來,地面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就出現了明顯的分水嶺。地面電站路條一票難求,分布式光伏電站指標過剩,以至于部分省份頒發了以地面電站指標強行搭配分布式光伏電站容量的措施。
就金融支持而言,地面電站雖然也有明顯漏洞,但是相對來說,金融界的接受程度較高。而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其固有的存續風險導致了金融支持的望而卻步。
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收益很難被資本界認同,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無法解決的資產漏洞,那就是電站存續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其主要表現如下:
1、改造
由于企業的發展往往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依附于企業屋頂之上的光伏電站也就難以保證其完全處于始終存在的狀態。從目前屋頂電站的安裝形式看,混凝土屋頂的改造幾率相對較低,而壓型鋼板因為其設計標準的限制,被改造概率則非常之大。即使屋頂業主同意改造之后重新安裝電站,對于電站而言,除了損失一個月的電量損失以外,是否完全能夠保證按照原設計建設,也是一個潛在的風險。
2、拆除
與廠房屋頂改造同樣的道理,由于光伏電站不是屋頂業主的主要業務,在服從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屋頂業主將根據自身的發展要求來規劃工廠的廠房布置,從而將出現廠房建筑拆除的可能性。如果屋頂業主執意要拆除廠房,光伏電站的擁有者由于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產權保護,只能被迫拆除光伏電站。
3、搬遷
更加難以接受的是,由于政府規劃和土地性質的變化,企業有可能將整體搬遷,這在中國城鎮化改造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將非常大。由于這種原因導致光伏電站壽命嘎然而止的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保護其損失能夠得到完整的賠償。
4、停產
由于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制度設計中,度電補貼大部分寄希望于企業自發自用,這也是分布式電站難以準確計算投資回報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企業停產,原電站設計的自發自用比例越高,損失比例越大。最大年銷售收入降低30%以上,這是投資方和金融界無法承受的風險。
借鑒國外發展光伏電站的經驗看,分布式光伏發電占整體裝機容量的60%以上。這充分說明,分布式光伏發電未來將成為新能源應用的主要形式。這對于目前霧霾嚴重、環境迫切需要改造的中國,將形成一個巨大的產業。我們應該迎難而上,在政策頻頻出臺而產業停滯不前的情況下,反思制度設計是否還存在無法支撐產業的漏洞,并在盡量減少改革成本的基礎上加以克服。
筆者經過大量調研,就目前中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現狀,提出了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制度的設想。
建設于建筑屋頂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其產權保護存在天然的法律障礙。由于建筑的產權均屬于屋頂業主,按照規劃要求,只有擁有土地證的建筑和工業設施才能擁有完整的產權登記。由此造成了分布式光伏電站屬于無根之浮萍,根本無法獲得真正能夠得到保護的產權證明。基于以上原因,筆者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議,以保證未來分布式光伏電站無論是投資方還是金融界,都能在政府的引導下,降低客觀風險,增強電站本身的存續壽命,以相對保證電站收益的長期可靠。
1、規劃備案
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都是建立在經過規劃批準的建筑屋頂之上。與這些具有完善建設手續的建筑物相比,光伏電站通過規劃備案之后辦理產權登記存在著無法辦理的法律障礙。基于政府工作程序中,土地登記是規劃備案的基礎,絕大多數規劃部門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能接受和辦理。因此,政府應該明確規定,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只要有與屋頂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就必須給予規劃備案,并且此規劃的撤銷同樣必須經過規劃部門批準。
2、產權登記
在規劃備案的基礎上,光伏電站實行產權登記制度。經過政府完成備案手續以及政府指定機構驗收電站之后,允許建成發電的光伏電站在有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完成產權登記,最好是能夠頒發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登記證書,擁有者可以和屋頂業主是同一主體,也可以是不同主體。經過產權登記的光伏電站,按照物權法對應的法律條款保證擁有者的利益,成為投資業主的資產登記法律文書。
3、適當補償
經過產權登記的光伏電站,在面臨城市改造,土地性質變更等政府行為時,政府應該按照不動產權的補償辦法給予補償。如果屋頂業主基于自身發展需要,改造和拆除此類電站,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經過政府規劃批準或者備案,可以選擇重新在原址建設光伏電站,也可以是原業主提供其他屋頂,以相同的租賃條件提供給電站業主用于重建光伏電站。
4、異地重建
在政府需要企業整體搬遷,企業不再存續的情況下,政府除了承擔因為城市規劃使得光伏電站拆除和重建的損失以外,可以選擇提供其他屋頂,讓光伏電站整體重建。此類電站同時還要確保原批準電價按照20 年的時間延續有效。
5、停產直供
在目前鼓勵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企業在停產階段如何降低光伏發電的風險。從東部地區城市用電的特點來看,建設在城市或者城市周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向周圍企業、商場消納電量的可能性非常大。在電網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允許新能源在屋頂業主無法消納全部電量的情況下,電網必須允許其向周圍同意接納電量的用戶直接供電。
以上制度的建立,可能需要完善之處很多,但是就目前保護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資產權益而言是至關重要的。我相信,以上政策的到位,將大大降低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金融風險,從而為促進新能源發展事業奠定良好的基礎。(作者為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總裁)
2014 年初,分布式光伏發電滿載著政府和民間的期望,定下了今年完成8GW 的目標。基于節能減排,改善環境的需要,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很多支持和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產業政策,使得理論上的光伏電站收益不斷拔高,成為資本界關注的焦點。
然而,從一季度完成情況看,雖然投資商很多,但是金融界反應冷淡,從而導致了分布式光伏發電曲高和寡的局面。
從去年8月國家出臺相對完善的光伏產業發展政策以來,地面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就出現了明顯的分水嶺。地面電站路條一票難求,分布式光伏電站指標過剩,以至于部分省份頒發了以地面電站指標強行搭配分布式光伏電站容量的措施。
就金融支持而言,地面電站雖然也有明顯漏洞,但是相對來說,金融界的接受程度較高。而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其固有的存續風險導致了金融支持的望而卻步。
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收益很難被資本界認同,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無法解決的資產漏洞,那就是電站存續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其主要表現如下:
1、改造
由于企業的發展往往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依附于企業屋頂之上的光伏電站也就難以保證其完全處于始終存在的狀態。從目前屋頂電站的安裝形式看,混凝土屋頂的改造幾率相對較低,而壓型鋼板因為其設計標準的限制,被改造概率則非常之大。即使屋頂業主同意改造之后重新安裝電站,對于電站而言,除了損失一個月的電量損失以外,是否完全能夠保證按照原設計建設,也是一個潛在的風險。
2、拆除
與廠房屋頂改造同樣的道理,由于光伏電站不是屋頂業主的主要業務,在服從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屋頂業主將根據自身的發展要求來規劃工廠的廠房布置,從而將出現廠房建筑拆除的可能性。如果屋頂業主執意要拆除廠房,光伏電站的擁有者由于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產權保護,只能被迫拆除光伏電站。
3、搬遷
更加難以接受的是,由于政府規劃和土地性質的變化,企業有可能將整體搬遷,這在中國城鎮化改造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將非常大。由于這種原因導致光伏電站壽命嘎然而止的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保護其損失能夠得到完整的賠償。
4、停產
由于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制度設計中,度電補貼大部分寄希望于企業自發自用,這也是分布式電站難以準確計算投資回報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企業停產,原電站設計的自發自用比例越高,損失比例越大。最大年銷售收入降低30%以上,這是投資方和金融界無法承受的風險。
借鑒國外發展光伏電站的經驗看,分布式光伏發電占整體裝機容量的60%以上。這充分說明,分布式光伏發電未來將成為新能源應用的主要形式。這對于目前霧霾嚴重、環境迫切需要改造的中國,將形成一個巨大的產業。我們應該迎難而上,在政策頻頻出臺而產業停滯不前的情況下,反思制度設計是否還存在無法支撐產業的漏洞,并在盡量減少改革成本的基礎上加以克服。
筆者經過大量調研,就目前中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現狀,提出了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制度的設想。
建設于建筑屋頂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其產權保護存在天然的法律障礙。由于建筑的產權均屬于屋頂業主,按照規劃要求,只有擁有土地證的建筑和工業設施才能擁有完整的產權登記。由此造成了分布式光伏電站屬于無根之浮萍,根本無法獲得真正能夠得到保護的產權證明。基于以上原因,筆者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議,以保證未來分布式光伏電站無論是投資方還是金融界,都能在政府的引導下,降低客觀風險,增強電站本身的存續壽命,以相對保證電站收益的長期可靠。
1、規劃備案
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都是建立在經過規劃批準的建筑屋頂之上。與這些具有完善建設手續的建筑物相比,光伏電站通過規劃備案之后辦理產權登記存在著無法辦理的法律障礙。基于政府工作程序中,土地登記是規劃備案的基礎,絕大多數規劃部門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能接受和辦理。因此,政府應該明確規定,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只要有與屋頂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就必須給予規劃備案,并且此規劃的撤銷同樣必須經過規劃部門批準。
2、產權登記
在規劃備案的基礎上,光伏電站實行產權登記制度。經過政府完成備案手續以及政府指定機構驗收電站之后,允許建成發電的光伏電站在有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完成產權登記,最好是能夠頒發分布式光伏電站產權登記證書,擁有者可以和屋頂業主是同一主體,也可以是不同主體。經過產權登記的光伏電站,按照物權法對應的法律條款保證擁有者的利益,成為投資業主的資產登記法律文書。
3、適當補償
經過產權登記的光伏電站,在面臨城市改造,土地性質變更等政府行為時,政府應該按照不動產權的補償辦法給予補償。如果屋頂業主基于自身發展需要,改造和拆除此類電站,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經過政府規劃批準或者備案,可以選擇重新在原址建設光伏電站,也可以是原業主提供其他屋頂,以相同的租賃條件提供給電站業主用于重建光伏電站。
4、異地重建
在政府需要企業整體搬遷,企業不再存續的情況下,政府除了承擔因為城市規劃使得光伏電站拆除和重建的損失以外,可以選擇提供其他屋頂,讓光伏電站整體重建。此類電站同時還要確保原批準電價按照20 年的時間延續有效。
5、停產直供
在目前鼓勵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企業在停產階段如何降低光伏發電的風險。從東部地區城市用電的特點來看,建設在城市或者城市周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向周圍企業、商場消納電量的可能性非常大。在電網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允許新能源在屋頂業主無法消納全部電量的情況下,電網必須允許其向周圍同意接納電量的用戶直接供電。
以上制度的建立,可能需要完善之處很多,但是就目前保護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資產權益而言是至關重要的。我相信,以上政策的到位,將大大降低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金融風險,從而為促進新能源發展事業奠定良好的基礎。(作者為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