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定義及適用范圍
第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指位于用戶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規模遠距離輸送電力為目的,所生產的電力以客戶自用和就近利用為主,多余電力送入當地配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二條 非分布式光伏項目和35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按公司常規電源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35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發電營業服務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戶用電按公司現有辦法執行。
第二章 并網服務流程
第四條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地市供電局負責并網接入和并網服務管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區)供電局負責并網接入和并網服務管理。
第五條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地市供電局計劃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接入方案,簽訂《并網協議》。地市供電局營銷部門負責組織裝表接電、竣工驗收和購售電管理,組織相關部門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等。地市供電局調度部門負責項目并網調試(附件1)。
第六條 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縣(區)供電局營銷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接入方案,組織裝表接電、竣工驗收和購售電管理,與項目業主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附件2)。
在項目業主自愿的情況下,各級供電局須免費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接入系統方案的咨詢服務。
第七條 如同一項目存在多個不同電壓等級并網的,其并網服務流程按最高電壓等級相關管理模式執行。
第八條 各級供電局營業窗口應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專窗,統一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負責審核并接受項目業主提交的申請資料,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附件3),并把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
對于申請資料不完整或欠缺的,營業窗口需一次性書面告知客戶補充完善。
第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按發電戶獨立建戶。原則上分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兩種,基礎受理資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申請報告、申請人身份證、光伏項目建設地點房產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2、小區居民提供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項目同意書(附件4)或所有相關居民家庭簽字的項目同意書(附件5)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3、申請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量補貼的項目,需再提供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的備案資料(在裝表前提供即可)。
其他分布式光伏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業主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資料、土地證等項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項目業主與用電客戶主體不同,引起供電營業范圍調整的:需再提供省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意見、項目業主與提供光伏建設用地單位合作協議(包括合同能源、屋頂租賃、安全責任協議、運行維護協議等)。
第十條 各級營業窗口在受理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送達地市供電局,地市供電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入系統方案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營業窗口在2個工作日內將《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見附件6)告知項目業主。項目業主確認后,地市供電局計劃部門出具《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意見的函》(附件7),并在3個工作日組織擬定《并網協議》,由營業窗口將《并網協議》送達項目業主。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供電局營銷部門負責組織審核380伏及以下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在4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項目業主確認后,各縣(區)供電局營銷部門在3個工作日組織擬定《并網協議》,由營業窗口將《并網協議》送達項目業主。
第十二條 各級營業窗口負責受理項目業主并網竣工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協助項目業主填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調試申請表》(附件8),并審核相關材料,基礎驗收資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申請并網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竣工報告、安裝單位和試驗單位資質證明等。
其他分布式光伏項目:申請并網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竣工報告、安裝單位和試驗單位資質證明、質檢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格證、并網啟動方案、項目運行人員名單等。
第十三條 各級營銷部門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正式并網前,須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380伏及以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不簽署《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四條 受理項目業主并網竣工驗收申請后,各級營銷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并網驗收,在3個工作日向項目業主出具《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附件9)。
第十五條 并網驗收通過后,各級營銷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安裝計量裝置,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級計量中心負責,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縣(區)營銷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在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條件下,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裝表當日,直接并網運行;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經并網調試通過后,再轉入正式并網運行。各級營銷部門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正式并網時間予以正式確認。
第十七條 各級供電局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受理、接入系統方案核準、合同和協議簽署、查驗等全過程,不收取服務費用。免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備用費。
第三章 購售電管理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進行購售電管理,《購售電合同》在監管部門未制定下發范本前按公司試行范本執行(另行發布)。
第十九條 對符合國家發電量補貼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各級供電局要根據客戶抄表周期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下網和發電側電量抄錄、并與客戶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上網電價按各省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上、下網電量分別計量、分開結算。
第二十一條 地市供電局根據項目業主提供的發票和分布式光伏項目發電電量定額補貼通知單,對符合國家發電量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國家規定支付發電補貼資金(見附件10)。
第四章 計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配電網時,需在并網接入處和發電側同時設置計量點。并網接入計量點應設置在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的產權分界處,分布式光伏電源發電側應盡量集中,各個集中點設置一個計量點。
第二十三條 電能計量裝置配置應符合《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00)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電能計量表應符合公司相關電能表技術規范,應具備雙向計量、分時計量、電量凍結等功能、支持載波、RS485、無線多種通信方式、適應不同使用環境下數據采集需求。
220V計量點應配置S485單相電子式電能表或單相電子式載波電能表,表計應符合《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單相電子式電能表技術標準》、《普通三相電子式電能表技術標準》。
380V計量點和10KV計量點應配置普通三相電子式電能表、三相電子式載波電能表式或三相電子式多功能電子表,表計應符合《三相電子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 各級供電局免費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并網計量裝置和發電計量裝置。
第五章 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客戶服務窗口要開通分布式光伏發電咨詢業務,向項目業主提供并網辦理的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規定解釋、并網工作進度查詢等服務,并接受項目業主投訴。
第二十七條 各級供電局要對分布式光伏并網受理服務的工作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 客戶服務中心要建立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政策法規、發電知識和最新動態等內容的知識庫,并根據需要及時做好相關新增、修改與維護工作。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營銷部門負責全過程跟蹤、督辦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服務情況,檢查并網服務質量和進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并同時上報上一級營銷部門。
第三十條 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后10個工作日內,客戶服務中心要開展分布式光伏項目回訪和滿意度調查,回訪率應達到 100%,并定期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附件1: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并網服務流程
附件2: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流程圖
附件3: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
附件4: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項目同意書
附件5:相關居民家庭簽字的項目同意書
附件6:接入系統方案確認單
附件7: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意見的函
附件8: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調試申請表
附件9: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附件10:發電量補貼支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