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商法便函字[2014]011號
關于美國太陽能光伏雙反案第一次行政復審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2014年2月3日,美國商務部正式發布公告,對2012年12月7日頒布的涉及中國光伏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稅令進行第一次年度復審。
一、調查期
本次行政復審調查期為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企業抽樣
美國商務部公告中列名的涉案企業應于2月19日前提交《數量金額問卷》,美國商務部將于立案公告后21天內確定抽樣企業。如企業在調查期內未對美出口涉案產品,則應在立案公告后60天內在線提交未出口證明(https://iaaccess.trade.gov/login.aspx),該證明如獲美國商務部認可,則企業可沿用原審稅率;如企業在調查期內未對美出口涉案產品但未提供未出口證明,將被視為不合作企業,獲得最高稅率。
三、分別稅率
如涉案企業希望獲得分別稅率(未被抽樣企業為加權平均稅率),必須按時提交《數量金額問卷》,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于立案公告后60天內提交《分別稅率問卷》或《分別稅率證明》。(http://trade.gov/enforcement/news.asp)
四、特別說明
本次行政復審是針對2011年美國對我光伏產品發起的第一次“雙反”調查進行的第一次行政復審,與目前美國對我光伏產品進行的第二次“雙反”調查為不同的調查程序,需要企業自行或聘請律師應訴。本次行政復審《數量金額問卷》所需數據僅包括原審涉案產品數據。第二“雙反”調查《數量金額問卷》所需數據僅包括最新涉案產品數據,不包括原審涉案產品數據。
請各有關企業積極應對本次行政復審調查,爭取案件有利結果。如有任何疑問,請及時與我會聯系。
我會聯系人:法律部:陳懷生
電 話:010-58280856
傳 真:010-58280850
附件:《美國光伏雙反案第一次行政復審公告》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2014年2月11日
抄送: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相關省市商務廳(局、委)
關于美國太陽能光伏雙反案第一次行政復審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2014年2月3日,美國商務部正式發布公告,對2012年12月7日頒布的涉及中國光伏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稅令進行第一次年度復審。
一、調查期
本次行政復審調查期為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11月30日。
二、企業抽樣
美國商務部公告中列名的涉案企業應于2月19日前提交《數量金額問卷》,美國商務部將于立案公告后21天內確定抽樣企業。如企業在調查期內未對美出口涉案產品,則應在立案公告后60天內在線提交未出口證明(https://iaaccess.trade.gov/login.aspx),該證明如獲美國商務部認可,則企業可沿用原審稅率;如企業在調查期內未對美出口涉案產品但未提供未出口證明,將被視為不合作企業,獲得最高稅率。
三、分別稅率
如涉案企業希望獲得分別稅率(未被抽樣企業為加權平均稅率),必須按時提交《數量金額問卷》,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于立案公告后60天內提交《分別稅率問卷》或《分別稅率證明》。(http://trade.gov/enforcement/news.asp)
四、特別說明
本次行政復審是針對2011年美國對我光伏產品發起的第一次“雙反”調查進行的第一次行政復審,與目前美國對我光伏產品進行的第二次“雙反”調查為不同的調查程序,需要企業自行或聘請律師應訴。本次行政復審《數量金額問卷》所需數據僅包括原審涉案產品數據。第二“雙反”調查《數量金額問卷》所需數據僅包括最新涉案產品數據,不包括原審涉案產品數據。
請各有關企業積極應對本次行政復審調查,爭取案件有利結果。如有任何疑問,請及時與我會聯系。
我會聯系人:法律部:陳懷生
電 話:010-58280856
傳 真:010-58280850
附件:《美國光伏雙反案第一次行政復審公告》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2014年2月11日
抄送: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相關省市商務廳(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