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建[2013]90號 關于清算2012年金太陽和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通知:金太陽和光電建筑示范項目按期驗收并網發(fā)電的5.5元/Wp;2013-12-31前驗收發(fā)電的5元/Wp;2014-06-30 前驗收發(fā)電的4元/Wp,還完不成的,取消資格。對于光電建筑應用集中示范區(qū)項目,2014-06-30前驗收并網,按照實際裝機5.5元/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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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 財辦建關于清算2012年金太陽和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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