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上已有一些國家實施了碳稅,我國正在緊鑼密鼓的準備過程中。對中國人來說,碳稅有一個認識和接受過程。碳稅對排放的化石燃料征稅,其稅基是化石燃料的碳含量。理論上,由于不涉及減排配額的分配和保護問題,碳稅是處理“累積型污染”最有效率的工具。但由于其對經濟影響很難監測和判斷,所以在制定稅率及稅率調整的時間表上,現實中存在較大爭議,碳稅的推廣需要相對漫長的過程。比較理想的做法是,國際上通過談判達成協議,在各國可以承受的碳減排成本前提下,制定碳稅征收的對象、最低稅率、調整時間表和減免稅政策等。
現實中,征收碳稅存在一些問題。由于碳稅的實際減排效果無法估算,也就無法判斷各國履約的情況。在碳稅的稅率和征收對象等方面的國際協議會存在較大的爭議,尤其是對于碳排放密集型行業,碳稅直接影響其國際競爭力,因此也關系到各國的經濟發展問題。尤其是如果有關國家為保護本國相關產業,通過征收“碳關稅”來懲罰它認為未履行減排承諾的國家,則可能導致出現“綠色貿易壁壘”等問題,引發新一輪的全球貿易保護主義。
為什么征收碳稅?其主要目的是為碳排放設定了一個明確的價格,一方面提高使用化石燃料的成本,可以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得清潔能源相對于價格比較低廉的化石燃料(如煤炭),更具成本競爭力,進而推動清潔能源的推廣和普及。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碳減排的邊際成本相差很大,因此各國、各地區征收碳稅的時機和規模也各不相同,不僅要考慮到經濟效率、環境效果,還要考慮到社會效益、國際競爭力等問題。因此征收碳稅需要針對社會經濟的不同發展情況,根據能源結構和能源需求的具體狀況,慎重選擇征稅范圍和稅率。
碳稅的征稅對象雖然都是針對化石燃料,但稅基的寬窄也有很大的區別,有的包括了幾乎所有化石燃料,有的則僅局限在某種化石燃料。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各國除了碳稅之外,還可能實施了能源稅或其他減排政策。實踐中,直接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征收存在較大的操作困難,但是我們知道碳含量與能源消費量的比例關系,可以采用能源消費量作為計稅基礎。
可供選擇的碳稅納稅環節較多,理論上可以在化石燃料使用鏈條的一個或多個環節征收,但在不同的環節征稅,效率和可操作性是不一樣的。比如,可以在化石燃料的最終使用環節征收,即誰使用誰繳稅,如電力稅、燃料稅(以能源稅消費稅的形式出現)等;也可以在化石燃料使用鏈條的上游環節征收,如對煤礦和石油供應商征收;還可在以化石燃料為基礎的二次能源生產環節,如對火力發電廠征收以及石化產品(汽油、噴氣發動機燃料、民用燃料油)的精煉、加工環節。多數國家都是在化石燃料使用鏈條的下游征稅,主要納稅人是使用能源的產業部門和居民。一般來說,在產業的上游征稅比在下游征稅更節約成本,也更便于管理,特別是在碳排放的核算與計量方面。
理論上說,碳稅稅率應該符合“庇古稅”的原理,即參照一個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對環境造成損害的程度來評估。但是對于氣候變化造成的經濟損失本身不好估價,其中既有環境要素不能市場化的問題,也有氣候變化的環境效應不確定的問題,以及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未知,所以碳稅稅率通常只能是參照固碳成本或減碳成本來制定。碳稅具體操作比較復雜,因此需要簡化。一般情況下,碳稅是按照化石燃料的碳含量采用統一的稅率,但是也有為不同的行業、不同類型的燃料設定不同的稅率。每種化石燃料都有其特定的碳含量,例如煙煤的碳含量要比褐煤大得多,燃料油中的碳含量比汽油要大。稅率越高,化石燃料使用成本越大。
為了減少對能源密集型工業和面臨激烈國際競爭相關企業的負面影響,或對低收入居民給予保護,還可以采取適當的碳稅減免政策。不同國家的碳稅減免范圍和程度有很大的區別,也取決于具體的社會經濟情況。比如對電力行業、采掘業、制造業中作為原材料使用的礦物油、汽油、煤和焦炭免稅,對在農業和海運及沿海航運運輸業中使用的礦物油免稅等。為推進碳稅的實施,一般在征收碳稅的同時,會減少其他稅收。比如,減征低收入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和能源密集型企業的所得稅。也可以采取補償措施,即用碳稅收入給予受碳稅影響大的居民或企業補償,比如,將碳稅收入用于補貼公共設施的供熱供電系統,還有相當部分碳稅收入被專門用于節能減排方面的專項投資支出,比如英國政府設立的碳基金。
需要說明的是,碳稅與碳排放交易機制作為減排的主要經濟手段,兩者的理論基礎不同,作用的方式不同,減排的效果不同,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也不同。因此,盡管常常放在一起討論,需要注意不能相提并論。此外,碳稅與能源稅作為環境稅收政策的組成部分,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碳稅不僅能夠節能減排,而且能夠促進能源結構向清潔能源傾斜。在選擇減排政策時,政府的選擇需要多方面平衡,包括環境成效、成本效益、分配效果(公平性)和體制上的可行性。對這些政策與措施進行比較全面的評估,是碳減排政策制定的基本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