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四日,國務院正式頒發了國發(二零一三)二十四號文《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給光伏發電產業帶來不少重大的利好消息,與大家分享其中的精彩之處。
(一)二零一三至二零一五年,平均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一千萬千瓦左右,到二零一五年總裝機容量達到三千五百萬千瓦以上。
(二)建設一百個分散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一千個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村。
(三)各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并網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專案及時并網,全額收購所發電量。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四)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散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例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
(五)上網電價及補貼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二十年。據光伏發電發展需要,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六)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則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
(七)對分散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八)對利用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專案的,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光伏發電專案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一)二零一三至二零一五年,平均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一千萬千瓦左右,到二零一五年總裝機容量達到三千五百萬千瓦以上。
(二)建設一百個分散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一千個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村。
(三)各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并網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專案及時并網,全額收購所發電量。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四)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散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例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
(五)上網電價及補貼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二十年。據光伏發電發展需要,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六)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則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
(七)對分散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八)對利用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專案的,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光伏發電專案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