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關于鼓勵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政策意見(試行)》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關于鼓勵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政策意見(試行)
為扶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能源結構,加快推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重點鼓勵發展領域
強化引導,重點支持在市內注冊的企業投資本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結合項目特點和條件,鼓勵和推進對市域內屋面面積相對較大、設備易于安裝、發電就地消化能力強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型商場(市場)和重點用能等單位,開發建設屋頂光伏電站。
二、鼓勵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
(一)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光伏發電項目,爭取政策扶持。
(二)對市域范圍內實施的裝機容量達到0.1兆瓦以上的示范工程項目實行“一獎雙補”政策。一是投資獎勵。對實施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獎勵。二是發電補助。政府對光伏發電實行電價補貼,建成投產前二年按0.3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第三至五年給予0.2元/千瓦時標準補貼。三是出租補助。鼓勵屋頂資源出租,對出租方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補助。
(三)供電部門要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類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緩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費,若需收費,待價格部門明確收費政策后,按政策執行。
(五)鼓勵采購本地產品。鼓勵優先采購本市內光伏企業生產的光伏發電集成系統、光伏終端產品、光伏發電系統平衡部件等產品。對在市域范圍內實施的項目,其向市內生產企業采購的產品,按采購價格的15%給予獎勵。
(六)鼓勵光電建筑一體化建設。鼓勵大型商場、大型房產、大型企業等建筑物實施光電一體化建設。政府性投資新建的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會展中心、車站等大型公共設施,其屋頂原則上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七)加大對高能耗企業的推進倒逼。對單位能耗排名靠后的重點用能單位,要綜合“退低進高”等措施,加大對光伏發電項目的推進倒逼。光伏上網電量不納入全市有序用電負荷分配指標,可作為實施企業的機動負荷。實施企業的發電量可折算當年度企業節能指標,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三、鼓勵項目融資
(一)鼓勵引進各類投資基金。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鼓勵創投、風投公司投資光伏發電。鼓勵銀行加大對光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納入市政府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年度考核。
(二)鼓勵民營擔保公司為光伏發電示范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業務,出現損失的,給予10%的風險補償,最高限額100萬元。鼓勵金融產品創新,通過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信托基金、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業務,給予1%以內的貼息補助。
四、其它
(一)本政策扶持對象主要為桐鄉市域內實施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項目的申報及認定工作由經信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光伏發電具有顯著帶動作用的重大投資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
(二)凡涉及本意見與我市其他政策交叉時,按從高或從優享受。
(三)對申報取得國家專項資金的項目,政策以鼓勵發電、屋頂出租和采購等為主,不再享受“一獎雙補”中的投資獎勵。
(四)對當年發生重大安全等違法案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等重大事件的,取消獎勵。對以不正當方式套取財政獎勵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試行至2014年底,遇國家光伏政策作重大調整,本意見也作相應調整。
(六)本意見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關于鼓勵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政策意見(試行)》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關于鼓勵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的政策意見(試行)
為扶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能源結構,加快推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重點鼓勵發展領域
強化引導,重點支持在市內注冊的企業投資本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結合項目特點和條件,鼓勵和推進對市域內屋面面積相對較大、設備易于安裝、發電就地消化能力強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型商場(市場)和重點用能等單位,開發建設屋頂光伏電站。
二、鼓勵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
(一)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光伏發電項目,爭取政策扶持。
(二)對市域范圍內實施的裝機容量達到0.1兆瓦以上的示范工程項目實行“一獎雙補”政策。一是投資獎勵。對實施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獎勵。二是發電補助。政府對光伏發電實行電價補貼,建成投產前二年按0.3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第三至五年給予0.2元/千瓦時標準補貼。三是出租補助。鼓勵屋頂資源出租,對出租方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補助。
(三)供電部門要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類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緩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費,若需收費,待價格部門明確收費政策后,按政策執行。
(五)鼓勵采購本地產品。鼓勵優先采購本市內光伏企業生產的光伏發電集成系統、光伏終端產品、光伏發電系統平衡部件等產品。對在市域范圍內實施的項目,其向市內生產企業采購的產品,按采購價格的15%給予獎勵。
(六)鼓勵光電建筑一體化建設。鼓勵大型商場、大型房產、大型企業等建筑物實施光電一體化建設。政府性投資新建的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會展中心、車站等大型公共設施,其屋頂原則上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七)加大對高能耗企業的推進倒逼。對單位能耗排名靠后的重點用能單位,要綜合“退低進高”等措施,加大對光伏發電項目的推進倒逼。光伏上網電量不納入全市有序用電負荷分配指標,可作為實施企業的機動負荷。實施企業的發電量可折算當年度企業節能指標,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
三、鼓勵項目融資
(一)鼓勵引進各類投資基金。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鼓勵創投、風投公司投資光伏發電。鼓勵銀行加大對光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納入市政府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年度考核。
(二)鼓勵民營擔保公司為光伏發電示范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業務,出現損失的,給予10%的風險補償,最高限額100萬元。鼓勵金融產品創新,通過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信托基金、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業務,給予1%以內的貼息補助。
四、其它
(一)本政策扶持對象主要為桐鄉市域內實施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項目的申報及認定工作由經信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光伏發電具有顯著帶動作用的重大投資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
(二)凡涉及本意見與我市其他政策交叉時,按從高或從優享受。
(三)對申報取得國家專項資金的項目,政策以鼓勵發電、屋頂出租和采購等為主,不再享受“一獎雙補”中的投資獎勵。
(四)對當年發生重大安全等違法案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等重大事件的,取消獎勵。對以不正當方式套取財政獎勵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試行至2014年底,遇國家光伏政策作重大調整,本意見也作相應調整。
(六)本意見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