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緣何會引發社會如此大的爭議?這是因為,在國際國內經濟形勢日益惡化的情況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給氣象部門新增了審批權,延長了企業的審批周期,增加了企業成本。經濟形勢不好的情況下,本應千方百計為企業減負,而現實的情況卻正好相反,這可能是刺激公眾敏感神經的一個爆發點。
氣象部門為何要爭奪氣候資源開發的審批權?這會給企業帶來哪些負擔和成本?這正是我們關注的焦點。
一石激起千層浪。
一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把黑龍江省氣象部門推到了風口浪尖。
6月14日,黑龍江省人大審議通過《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規定,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對氣候資源探測將實行探測許可制度。
《條例》中“風能太陽能屬國有”被公眾廣泛質疑。對此,中國氣象局法規司權威人士表示,同水利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一樣,氣候資源也屬于國家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疑議。
而在業界看來,這是氣象部門為爭奪新能源審批權下的“一步棋”。
“原因很簡單,就是當地氣象部門想分一份新能源的蛋糕。”龍源電力一位人士對《中國經營報(微博)》記者表示。
而江蘇一家大型光伏企業高管則認為,“在我們看來,就是氣象部門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熱潮之外,想增加財路,而對企業來說,又多了一個主管的部門,又是一筆沉重的負擔。”
另據有關方面透露,由國務院主導制定的國家關于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的有關條例已在征求意見階段,最遲2014年下半年即可出臺。而現已投入運營的風能太陽能企業,兩年之后或將根據國家級條例規定重新接受考察和審核。
氣象局的心思
“氣象局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熱潮之外,想增加財路,而對企業來說,又多了一個主管的部門,又是一筆沉重的負擔。”
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從事探測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探測范圍、探測種類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等違反《條例》行為將予以處罰。
《條例》賦予了氣象部門風能及太陽能資源開發的審批權。而在業界看來,這無疑是氣象局想多增加一條財路,不想被排除在新能源盛宴的門外。
龍源電力一位人士對本報記者說,“我們此前在做風電項目時,從未和地方氣象局打交道,也不需要他們的審批。”
他介紹說,此前風力發電項目只需要經過發改委審批即可,氣象局只是提供些資料,而黑龍江省出臺的新規定,無疑讓氣象局變成了主角,而最為核心的問題則是,這些氣候資源都屬于國有,那么以后企業開發的電站將陷入歸屬權之爭,“我們不可能自己投錢去建電站,然后再把它無償送給當地政府,這樣的生意沒法做。”龍源電力人士表示。
常州天華陽光新能源公司總經理謝瀟拓則認為,氣象部門擁有的是信息所有權而不應該是開發權。他表示,在以往無論是建設光伏發電站還是風力發電站,都需要從氣象局查閱大量的歷年的氣象數據,其中包括光照度、濕度、雨季周期等,這些信息也需要填寫在項目的申請資料上,以往,只需要向氣象部門付一筆費用即可拿到,但數據多是殘缺不全,仍需企業自己花時間再進行探測。
江蘇一家大型光伏企業高管向記者表示,這個政策“來者不善”,此事背后,顯然是當地的氣象部門在暗中推動,這兩年,隨著風電、光伏發電的安裝熱潮,政府的各個部門都從中獲得了極大的收益,但基本上和氣象部門毫無關系,“在我們看來,就是該部門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熱潮之外,想增加財路,而對企業來說,又多了一個主管的部門,又是一筆沉重的負擔。”
對于上述質疑,中國氣象局法規司人士回應稱,對風能太陽能開發進行審核,主要是基于國家安全的需要,一方面風電企業的布局可能會涉及軍事安全,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企業的設備都來自國外進口,這些設備可能有某些設置,用來獲取我國氣象、氣候資源資料和數據。因此對于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儀器設備資料,必須由氣象部門審核批準以后方可操作。
“氣象主管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是對國家負責、對經濟社會發展負責,并非氣象部門想要什么樣的權力。”上述人士表示。
本報記者隨后聯系黑龍江氣象部門采訪,但對方表示現在不方便透露任何信息,讓記者等待正式消息的發布。
針對外界質疑,6月20日,黑龍江省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馬緒清對外回應稱,《憲法》第9條規定,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當然應歸全民所有。并且還強調氣候資源“國有化”并非行政審批擴權,并非尋租收費。
審批部門由6個增加到十幾個
增加一個審批部門,從手續、周期、成本上都有增加,對企業個體而言,確實增加了很多負擔。同時,項目申請也越發充滿了不確定性。
盡管中國氣象局法規司人士表示,氣象部門并非想要什么權利,但對于風能太陽能企業來說,審批手續的增加,卻無疑給他們帶來了更多實實在在的成本。
前述江蘇大型光伏企業高管表示,在過去,企業投資光伏發電項目時,流程很簡單,先和地方政府談好項目,再去省發改委立項審批,最后和電力公司談入網即可,如今,氣象部門的介入實為攪局,“企業投資電站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黑龍江省的這個政策讓很多企業再也不敢到黑龍江投資建電站了,黑龍江的風力資源尚可,但光照資源并不豐富,本來就屬于二三類地區,再加上這么一個政策出來完全是自堵招商引資門路。”
本報記者了解到,以風電為例,其項目前期審批部門已由2005年之前的6個增加到了十幾個,除了黑龍江省率先增加的氣象局之外,近年還增加了文物局和地震局。
項目審批流程也有了很大調整。最初是在發改委立項,各相關部門按照發改委文件要求辦理手續,手續齊備即可操作。2005年以后,審批流程調整,項目申請單位將各職能部門的批準件集齊,最終發改委核準方可操作。
而今根據《條例》規定,黑龍江省氣象局將參與審批,但是,在整個審批流程當中氣象部門處于什么位置,是前端還是中間環節或者是最終的一錘定音?各方對此的理解并不一致。
黑龍江省發改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至今沒有看到《條例》全文,僅知道風電項目申請要有一個氣象方面的許可,氣象部門在審批流程當中處于什么位置并不明確,這也是發改委感到迷惑的地方。目前的操作流程仍然是發改委最終核準,而現在正在操作核準的項目到底按什么流程走,黑龍江發改委相關專業處室也不很清楚。
中國氣象局法規司前述人士則表示,黑龍江省的法規在該省是有效的,怎么規定,就怎么執行。氣象部門的審核,是整個鏈條當中的一個環節,到哪個階段走哪個階段的程序。至于氣象部門的介入,是否會令審批手續更加繁瑣、企業的成本進一步增加,該人士表示,按照程序進行審批,時間不會延長很多。
黑龍江從事風電開發的馬先生則遠沒有那么樂觀,他表示,增加一個審批部門,從手續、周期、成本上都有增加,對企業個體而言,確實增加了很多負擔。同時,項目申請也越發充滿了不確定性。“前幾年立項周期平均下來大概一年,但是近幾年情況便復雜,一個部門卡殼,整個項目就擱淺,這不光是延長時間的問題了。”
“《新規》出臺背景是基于國家安全”
黑龍江省人大日前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是中國首部規范地方氣候資源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一出臺,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
部分業界人士認為,《條例》出臺的背后就是當地氣象部門想分一份新能源的蛋糕,是氣象部門想抓權。
針對此種看法,中國氣象局法規司法規處處長張鈦仁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專訪時回應表示:“氣象主管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是對國家負責、對經濟社會發展負責,并非氣象部門想要什么樣的權力。”
“氣候問題歸氣象局管理”
《中國經營報》: 一直以來,風能太陽能的開發利用是由能源局和發改委來管理,為什么現在氣象部門也要介入管理呢?
張鈦仁:首先要理清概念。風能太陽能資源都屬于氣候資源的范疇。作為主管機構,氣象部門負責氣候資源的監測、預報、預警及其相關的服務工作。
其次,氣候變化是一個氣候問題,是一個科學問題、技術問題。但是氣候變化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如全球變暖、海平面升高、土地沙漠化加劇等等,就不單純是氣候變化的問題,也不單純是科學問題,其造成的后果是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這可能會涉及到環保問題、農業問題、林業問題、水利問題等等,這些社會問題涉及到哪個部門,就應該按職責由哪個部門來管理。
同樣,包括風能太陽能在內,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也不單純是氣候問題,而是變成工業問題或者能源問題了。從“能源”開發利用的角度來講,風場怎么來建、怎么把風能轉化為電能、電能如何跟國家電網并網發電等等問題,都應由發改委、能源局去管理。
而風能太陽能資源的監測、分析、評價和普查、區劃,以及如何布局、在什么地方勘測、在什么地方建風場更加科學有效等等,就是一個從“氣候資源”角度開發利用的問題,這是氣候問題,應由氣象主管機構來管理。
比如農業問題,從種子的選種、施肥、澆水,一直到最后糧食收獲,這個之前是農業部管理的問題;糧食收購了以后,成了糧食局的問題;加工成產品以后又成了工業問題,就又有食品安全等系列部門去管理。
這是一個產業鏈,在不同的階段應該由不同的部門去管理。
“氣候資源不能盲目開發”
《中國經營報》:黑龍江《條例》規定,風能太陽能的探測必須首先經氣象部門批準,其必要性在哪里?
張鈦仁:氣候問題是一個長期的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影響越來越顯現出來。風能太陽能是氣候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低碳經濟和新能源的發展,風能太陽能的開發利用已經成為國際上能源發展的重要方面。氣象主管機構對風能太陽資源探測進行批準審核,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是基于國家安全的需要。一些風電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企在布點的時候,不知道這個地域是一般區域還是軍事敏感區,因此點位的布局就可能會涉及到軍事安全的問題。另外,目前很多企業的設備都來自國外進口,這些設備上可能固化有某些設置,用來獲取我國氣象、氣候資源資料和數據。因此對于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儀器設備資料,必須由氣象部門審核批準以后方可操作。
第二,氣候資源不能盲目開發利用。要按照氣候資源的分布情況,根據歷史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在普查、區劃的基礎上,進行統一科學的布局。對風場的設置、布點都要進行科學的論證,盲目開發只會造成成本過高或嚴重浪費,也可能造成對氣候資源的破壞。因此從氣候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角度,也需經過氣象部門的審批。
氣象主管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是對國家負責、對經濟社會發展負責,并非氣象部門想要什么樣的權力。
第三,《氣象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部門只負責上述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項目是否立項由國家發改部門負責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