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指出,太陽能以其無污染、無運輸、無壟斷、維護簡單、運行安全和永不枯竭等特點,被認為是解決能源與環境兩大問題的一個最佳選擇。不少國家已將發展太陽能作為近中期的重要替代能源和中長期的主體能源。許多國家是法律引導、行政推行和經濟鼓勵三種手段并用,采取國家強制、政府推動的“準計劃經濟”措施。
然而,全國工商聯認為,“2006年正式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對致力于太陽能產業的眾多民營企業是極大的鼓舞,然而,一年多來,一些重要的認識與政策問題仍然沒有解決,不利于太陽能產業的正常發展”。 R因此,全國工商聯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太陽能產業發展政策。Ou7c FM
第一,要進一步提高對太陽能產業重要性的認識,要提高對太陽能在能源、特別在可再生能源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的認識,將其放到與風能、生物質能同樣的地位,采取與其特點相適應的鼓勵政策。
第二,確保國家對太陽能產業補貼政策到位。《可再生能源法》的第二十條規定“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這在實際操作當中很難實現,電網企業、用戶從保護自身利益出發,誰都不愿意遵照規定執行,造成執行補貼政策的主體單位不明確。應進一步完善該政策執行的主體,執行程序和價格等等。
第三,出臺扶持太陽能產業的稅收政策。太陽能企業只能在具體的項目上申請相關扶持,不能實現太陽能行業的普遍的稅收優惠,從而限制了太陽能行業的發展空間。要通過稅收扶持鼓勵信息、科技方面的提升,支持企業通過各種對外合作形式,獲得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四,設立太陽能產業專項基金。太陽能尤其是光伏需要的投資很大,而從事這一產業的主要力量是民營企業,資金問題是制約發展的主要瓶頸。解決這一問題,除采取必要的信貸優惠政策外,還應設立太陽能產業投資基金。目前設立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環境已趨于成熟,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開始施行,新《合伙企業法》將于今年6月施行。建議有關部門著手推動建立太陽能產業投資基金。
第五,制定發展國內太陽能電池市場的政策。目前國內太陽能電池的生產廠家和生產規模都在快速增長,但大多數產品都是出口,國內市場規模相對有限。這與國內缺少激勵使用太陽能的政策有關。國家出臺鼓勵太陽能應用和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將會喚醒國內市場的巨大潛力。 光伏太陽
第六,制定我國太陽能產業和產品的國際、國內標準。歐美等太陽能產業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標準,而國內太陽能市場處于相對混亂的狀態,統一的行業標準很不完善,不能將整個行業進行有效的規范。尤其是太陽能熱水器行業,由于行業標準缺失,市場主動權反而掌握在數量占優的中小企業手中。為了追求價格優勢,大多數企業選擇了不合格的生產配件。國際化是中國太陽能產業的必由之路,要與國際太陽能市場接軌,制定符合國際要求的統一的太陽能行業標準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