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山東省能源局發布《山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網電量全部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對于年自發自用電量低于50%的項目,年超比例上網電量結算部分,由電網企業按本項目同年上網電量平均結算價格在次年扣除。
其中表示,2025年4月21日前已經備案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備案的項目按本細則執行。
對于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一年內仍未建成并網的,告知投資主體應主動撤銷備案,收回并網容量;已開工建設的可申請辦理并網意見延期一次,原則上延期不超過6個月。
另外,意見稿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能源局起草了《山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加強與國家政策銜接,保障我省分布式光伏穩定發展,此次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以書面形式反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nyjxnyc@shandong.cn
2.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濟南市旅游路28666號山東省能源局新能源處(郵編:250014)
電子郵件或信函請注明“《山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意見建議”字樣。
聯系電話:0531-51763718。
附件:山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docx
山東省能源局
2024年4月23日
山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目的和依據】第一條 為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適用范圍】第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 電項目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光伏發電與路燈等交通基礎設施結合、作為交通設施附屬物的不按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類型】第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資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條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上網模式】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網電量全部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電網企業對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自并網投產次月起)進行監測評估,對于年自發自用電量低于50%的項目,年超比例上網電量結算部分,由電網企業按本項目同年上網電量平均結算價格在次年扣除。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職責分工】第五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負責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國家政策執行、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市場交易、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者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電能質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
第二章 投資開發
【規模管理】第六條 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方面,提出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合理布局分布式光伏發電。
【投資主體】第七條 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規范開發建設行為,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有序發展。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配套的改造升級與投資計劃。
【優化營商環境】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相關條件,要會同電網企業等對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應當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不得以特許權經營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者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當征得農戶同意,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
第三章 備案管理
【備案機關及工作要求】第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由各地行政審批部門或具備職能的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標準模板和服務指南,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依法依規為投資主體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辦理時限。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不得以備案、認證、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備案主體】第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原則確定備案主體。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電網企業應在供電營業場所公開集中代理備案的具體要求,明確向備案機關集中提交備案信息的周期時限,每月提供不低于2次的集中代理備案服務。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
【備案信息】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明確直流側和交流側容量。若備案信息不完整,備案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備案主體需補正的內容。備案主體對提交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備案機關應及時向同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共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等。
【合并備案】第十二條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其余情況不得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并備案。
【備案變更】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在備案機關指導下進行重新備案或修改備案。項目建成并網后,項目投資主體或發電地址權屬等發生變化,應向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通過參加集中式光伏市場化項目申報等方式,申請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事中事后監管】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可根據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正常建設周期組織核查,確保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與備案信息相符。對于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一年內仍未建成并網的,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現場核查后,告知投資主體應主動撤銷備案,收回并網容量;已開工建設的可申請辦理并網意見延期一次,原則上延期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管理
【開工條件】第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
【開發合同與協議簽訂】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可視經營方式與位于建設場所內的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參照標準合同范本,與自然人簽訂責、權、利對等的合同與協議,并明確告知對方需履行的權利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
【建設規范】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光伏方陣連接、支撐系統應牢固,接地連接應可靠。使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支架等設備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多元化應用】第十八條 鼓勵投資主體在建筑、交通、工業等領域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多元化應用場景。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可按照簡約高效的原則,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免除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規劃許可、節能評估等手續。
【從業資格及建設開發等相關要求】第十九條 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
第五章 電網接入
【電網接入工作要求】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并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者簡化工作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等有關單位,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電網企業要及時開展分布式光伏可接網容量分析,按季度公開可開放容量,并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和備案機關報備。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對電網企業開展上述工作情況進行監管。
對分布式光伏備案申請容量超過電網承載力的,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及時分析原因,通過加大電網升級改造力度、合理配置靈活調節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電網承載能力。
【并網申請材料要求】第二十二條 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并提供相關材料。自然人戶用光伏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項目自投說明、收款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由投資主體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收款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由投資主體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法人有效身份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收款銀行賬戶信息、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的項目,需提供發電地址租用協議。
投資主體對提供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材料及信息的,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并網申請受理】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及相關申請材料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并網意向書及相關申請材料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分布式光伏并網意向后,在現場勘查階段應核實項目是否提前開工建設,若項目提前開工建設則暫停受理,并將相關情況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
【可開放容量不足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電網企業要及時向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申請登記情況,對長時間無充足可開放容量的地區,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及時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決,相關情況由各市能源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對電網企業相關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管。
【接入系統方案制定】第二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低壓分布式光伏不得跨越電網公用配變臺區并網。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當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接入系統方案審查】第二十六條 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接網工程投資主體劃分】第二十七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并網合同與協議簽訂】第二十八條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
【容配比及涉網設備】第二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電網企業指導下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安全和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
【并網驗收】第三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安裝的逆變器、光伏組件容量原則上應與備案交流側、直流側容量一致,不得超備案容量加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復核光伏項目或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購置發票與備案主體的一致性,以及并網容量與備案容量的一致性,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六章 運行管理
【安全生產】第三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開展電能質量評估、治理等工作。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當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調度運行】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對于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具備實時上傳運行信息至電力調度機構和負荷管理中心功能,逆變器應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與電網信息交互、接收調度控制指令,項目投資主體應配合電網企業開展接入工作。對于存量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靈活參與調度和專線供電】第三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運維管理】第三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當按照調管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者調整涉網參數。
【上網模式變更】第三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四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按照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項目接網調整。項目并網投產前,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銷戶處理】第三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連續六個月未發電且現場發電設備已拆除的,由電網企業告知項目投資主體或向社會公示后,進行銷戶處理。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并網手續。
【建檔立卡及綠證】第三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各市、縣(市、縣)能源主管部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改造升級和設備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條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投資主體應在相關項目改造升級實施前完成備案修改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適應本區域實際的具體措施,參照本細則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2025年1月23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根據《山東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納行動方案》文件精神,2025年4月21日前已經備案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備案的項目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細則施行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實施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