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發布關于推動虛擬電廠試驗示范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其中提到,給予符合條件的試驗示范項目政策支持。對符合《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成效評價細則》相關要求,且定期檢驗合格,能夠按規定參與需求側響應的試驗示范項目,給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勵虛擬電廠按照市場規則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發電儲能類虛擬電廠,允許通過配建儲能方式,在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地區新裝、聚合分布式光伏和儲能資源。
原文如下:
關于推動虛擬電廠試驗示范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魯發改運行〔2025〕279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華能山東發電公司、華電山東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山東公司、大唐山東發電公司、華潤(菏澤)公司、山東核電有限公司,山東能源集團,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關于開展虛擬電廠試驗示范的通知》(魯發改運行〔2024〕391號)及山東電力市場規則等文件精神,探索促進虛擬電廠高質量發展的激勵機制、運行機制和市場機制,引導推動虛擬電廠規范化、常態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虛擬電廠試驗示范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試驗示范成效認定標準
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應當在達到申報試驗示范調節能力、接入相關平臺和系統、參與現貨交易的基礎上,達到儲能容量、調節能力、響應速度等方面先進性要求。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當按照《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成效評價細則》規定,開展虛擬電廠運行能力核定、運營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二、給予符合條件的試驗示范項目政策支持
對符合《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成效評價細則》相關要求,且定期檢驗合格,能夠按規定參與需求側響應的試驗示范項目,給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勵虛擬電廠按照市場規則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發電儲能類虛擬電廠,允許通過配建儲能方式,在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地區新裝、聚合分布式光伏和儲能資源。全電量負荷類虛擬電廠,根據調節能力適當放寬中長期偏差收益回收比例,其中,調節能力占聚合容量10%及以下,比例上限上浮5個百分點、下限下浮10個百分點;調節能力占聚合容量10%-20%,比例上限上浮10個百分點、下限下浮15個百分點;調節能力占聚合容量20%以上,比例上限上浮15個百分點、下限下浮20個百分點,提升填谷等靈活可調節服務能力,促進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電力有序供應和新能源消納。
三、加快虛擬電廠服務機構建設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依托省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制定省級虛擬電廠服務機構建設方案,強化組織保障、人員保障、技術保障,加快虛擬電廠運營服務平臺建設,實現虛擬電廠服務機構常態化運轉。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參照省級虛擬電廠服務機構運行模式,指導本地電網企業加快市級虛擬電廠服務機構建設工作。虛擬電廠服務機構要統籌協調做好全省虛擬電廠資源建檔、數據分析等工作。
四、引導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與需求側響應制度相銜接
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應當積極探索“常態自調+需時調控”的調節機制,作為需求側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要采用多種形式,向聚合用戶提供用能優化、能源托管和能源數據分析等綜合用能服務,明確與終端用戶收益分配方式,確保價格信號及時傳導至終端用戶。
五、強化政策宣傳引導
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電力交易機構要切實發揮虛擬電廠服務機構作用,做好虛擬電廠宣傳推介工作,宣貫相關支持政策及典型案例,引導更多市場主體參與虛擬電廠建設,進一步提升虛擬電廠調節能力,實現全省虛擬電廠規范化、常態化、規模化、市場化運營管理。
附件: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成效評價細則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成效評價細則
為規范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切實提升虛擬電廠試驗示范成效,根據《關于開展虛擬電廠試驗示范的通知》(魯發改運行〔2024〕391號)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行業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建設成效評價要求
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自建設方案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的評審后啟動建設,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因故無法按期完成者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提報延期申請)。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建設完成且實際參與市場交易后,虛擬電廠運營商可提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提出建設成效評價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組織開展成效評價工作。
為體現虛擬電廠試驗項目的示范引領性,建設成效評價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領先性要求,虛擬電廠試驗項目需滿足全部基本要求和至少兩項領先性要求,方可通過建設成效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符合以下全部要求者,視為達到基本要求。
1.虛擬電廠完成資源聚合,測試調節能力達到申報試驗示范建設周期內目標調節能力。
2.虛擬電廠聚合平臺接入山東省虛擬電廠運營服務平臺和虛擬電廠調度管控系統等技術支持系統,并完成聯調測試和數據上傳。
3.虛擬電廠及其聚合資源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生效,具備參與市場交易條件。
4.正式參與現貨交易。若參與現貨時為春秋季(3-5月,9-11月),則當月參與現貨交易填谷或調峰不少于2次(按日計算,單日算作1次,下同)。若參與現貨時為夏冬季(6-8月,12-2月),則當月參與現貨交易削峰或頂峰不少于2次。其中負荷類機組(#2機)至少1次實際調節能力達到目標調節能力。對多機組虛擬電廠,其中一個機組參與即可。
(二)領先性要求
符合以下2項要求者,視為達到領先性要求。
1.擁有機械儲能、電磁儲能、電化學儲能、熱儲能、氫儲能、蓄冷蓄熱等客戶側儲能資源且額定容量達100kW/200kWh及以上。
2.發電儲能類機組(#1機)具備頂峰能力,且測試頂峰調節能力不低于5MW。負荷類機組(#2機)具備削峰和填谷能力。
3.具備與山東省虛擬電廠運營服務平臺和虛擬電廠調度管控系統實時信息交互功能,可跟蹤實時市場計劃曲線并實時響應調節指令,調節時間為分鐘級。
4.建設周期內實際最大調節能力達10MW及以上。
(三)退出機制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按月統計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機組運行情況。自成效評價首月起,連續12個月內,累計3個月未達到基本要求和領先性要求,取消該項目試驗示范資格。
二、運行調節能力核定規范
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應當進行運行調節能力的核定。滿足建設成效評價要求的虛擬電廠,以核定方式評價其運行調節能力。自滿足要求次月起,每6個月進行一次運行調節能力核定。其中,發電儲能類機組(#1機)以運行日負荷高峰時段實際上網電力最大4天的平均值計算月度調節能力;負荷類機組(#2機)以實際調節能力為依據計算月度調節能力,月度調節能力為月內實際調節能力最大4天的平均值,按調節方向(削峰和填谷)分別計算。運行調節能力核定測試結果取核定周期內的平均月度調節能力。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按照本細則開展虛擬電廠運行調節能力核定工作,每核定周期次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提供運行調節能力證明。首次核定的運行調節能力以申請開展成效評價當月的月度調節能力計算。
未納入試驗示范的虛擬電廠可申請參加運行調節能力核定,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附則
(一)有關名詞解釋
1.測試調節能力:按照《山東電力交易規則(試行)》要求,調節能力。
2.實際調節能力:參與市場交易時,實際達到的調節能力。
3.運行調節能力:通過試驗示范項目建設成效認定的調節能力,以實際運行能力評價。
4.目標調節能力:虛擬電廠試驗示范項目申報中“示范周期內目標調節能力”。
(二)有效期限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