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試行)》意見的公告。
意見指出,烏蘭察布市新能源資源開發由市政府統一規劃、集中管理、有序組織開發。市政府負責新能源資源開發協議簽訂,并按照全市新能源資源開發建設規劃,統籌布局新能源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禁止在規劃區域外開發新能源資源。
新能源開發建設項目重點支持方向如下: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此類項目應為最新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非限制、淘汰類項目,優先支持需要通過高比例使用綠電化解能耗強度,以及降低排放總量的項目,促進綠電就地消納。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此類項目優先支持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發展,培育壯大風光氫儲等能源裝備制造全產業鏈。
新能源指標支持辦法: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按照該項目實際消納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則上按項目消納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納總量的40%-60%予以支持。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基礎上,項目固投額度需達到5億元以上,新能源配置規模按照固投每5億元配置不超過20萬千瓦測算。根據產業投資進度,按照節點分步配置。
配套產業項目側:所在旗縣(市區)政府對配套產業項目建設負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審批部門廢止項目審批手續或重新匹配其他業主,新能源指標重新匹配其他項目。
1、批復新能源指標后半年內,配套產業項目仍未實質性開工建設的。
2、配套產業項目未能按簽署協議進度或承諾時間進度建設,嚴重影響新能源項目建設進度的(協議中未明確進度的按行業標準建設周期計算)。
3、配套產業項目未按協議約定投資額建設,在稅收、就業等方面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
新能源項目側:資源所在旗縣(市區)政府對新能源建設負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能源指標由市政府收回統籌,市發展改革委報自治區能源局調整更換業主。
1、批復新能源指標后,三個月內未完成核準(備案),或半年內未開工的(風電以風機基礎澆筑為準;光伏以支架基礎施工為準)。
2、新能源項目開工后一年內完成投資未達到總投資的50%以上的。
3、新能源項目建設進度明顯與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不匹配,嚴重影響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的。
公告如下: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提升可再生能源開發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動我市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委草擬了《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試行)》。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4月29日前將意見反饋到電子郵箱。
特此通知。
附件: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試行).docx
烏蘭察布市發展改和革委員會
2025年4月15日
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新能源項目開發管理,提高新能源資源開發效益,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項目開發和產業招引機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集中統一規劃和管理
全市新能源資源開發由市政府統一規劃、集中管理、有序組織開發。市政府負責新能源資源開發協議簽訂,并按照全市新能源資源開發建設規劃,統籌布局新能源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禁止在規劃區域外開發新能源資源。
二、堅持原則
(一)全市統籌,集約節約開發利用新能源。
(二)源荷協同,合作共贏。
(三)帶動產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支持方向
圍繞有效促進產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新能源開發建設項目重點支持方向如下: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此類項目應為最新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非限制、淘汰類項目,優先支持需要通過高比例使用綠電化解能耗強度,以及降低排放總量的項目,促進綠電就地消納。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此類項目優先支持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發展,培育壯大風光氫儲等能源裝備制造全產業鏈。
四、新能源指標支持辦法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按照該項目實際消納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則上按項目消納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納總量的40%-60%予以支持。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基礎上,項目固投額度需達到5億元以上,新能源配置規模按照固投每5億元配置不超過20萬千瓦測算。根據產業投資進度,按照節點分步配置。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五、經濟指標分配
新能源資源和落地產業、對應負荷不在同一旗縣(市區)的項目,通過調庫實現稅收收入分成,同時在內部考核時按比例對產業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等經濟指標進行分配。
(一)分配原則
1.直接使用新能源的負荷類項目,原則上負荷所在旗縣(市區)分得負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收入(旗縣級分配部分)比例為80%,配套新能源資源所在旗縣(市區)分得負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收入(旗縣級分配部分)比例為20%。
2.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產業類項目。原則上產業所在旗縣(市區)分得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收入(旗縣級分配部分)為90%;負荷所在旗縣(市區)分得負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收入(旗縣級分配部分)為90%;配套新能源資源所在旗縣(市區)分別分得產業項目、負荷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收入(旗縣級分配部分)為10%。
以上固定資產投資、產值均以統計局數據為準,稅收收入以實際入庫數額為準。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相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高新技術開發區)
(二)分配辦法
1.市發展改革委及時為市統計局、財政局、稅務局及相關旗縣(市區)提供項目清單。
2.固定資產投資、產值指標由市統計局按月統計,按比例劃分。
3.稅收指標由市稅務局按月統計,市財政局按月統計數據指標,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年底劃轉至資源所在旗縣(市區)。
4.如遇稅收減免期,則兩地同比例減免。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相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高新技術開發區,市人民銀行)
六、國企合作
新開發的新能源項目由市能投公司、資源所在旗縣(市區)所屬國有企業,選擇性的通過服務、土地作價等方式參與合作,可不參與開發建設運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
(一)直接持股。市能投公司和資源所在旗縣(市區)所屬國有企業合計持股比例為15%。市能投公司以服務等方式參股,股份占總投資比例5%,旗縣(市區)所屬國有企業通過收儲土地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股份占總投資比例10%。
(二)股權溢價轉讓。市能投公司、資源所在旗縣(市區)所屬國有企業約定持股比例,項目建成后通過股權溢價轉讓方式獲取收益。
(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場監管局、自然資源局,相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高新技術開發區)
七、有關要求
(一)配套產業項目側:所在旗縣(市區)政府對配套產業項目建設負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審批部門廢止項目審批手續或重新匹配其他業主,新能源指標重新匹配其他項目。
1.批復新能源指標后半年內,配套產業項目仍未實質性開工建設的。
2.配套產業項目未能按簽署協議進度或承諾時間進度建設,嚴重影響新能源項目建設進度的(協議中未明確進度的按行業標準建設周期計算)。
3.配套產業項目未按協議約定投資額建設,在稅收、就業等方面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新能源項目側:資源所在旗縣(市區)政府對新能源建設負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能源指標由市政府收回統籌,市發展改革委報自治區能源局調整更換業主。
1.批復新能源指標后,三個月內未完成核準(備案),或半年內未開工的(風電以風機基礎澆筑為準;光伏以支架基礎施工為準)。
2.新能源項目開工后一年內完成投資未達到總投資的50%以上的。
3.新能源項目建設進度明顯與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不匹配,嚴重影響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的。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相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高新技術開發區)
八、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烏蘭察布市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新能源開發及配套產業項目手續辦理。各行業管理部門和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新能源及產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保障項目及時開工建設。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關于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管理的規定。在新能源項目正式轉為商業運營前,不得轉讓項目股權,包括全部轉讓、折股轉讓或其他企業控股。
(三)要素保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新能源及產業規劃區域內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提前開展土地租賃、征用、附著物賠償等工作,并在項目建設期間負責現場協調相關事宜,進一步提升區域營商環境。
九、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國家、自治區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后,按照上級政策執行,并修訂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