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印發《南充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9方面具體措施,全力推進南充氫能產業發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
政策措施涵蓋支持制氫項目建設、氫能存儲輸運、加氫(醇)站建設運營、氫能裝備及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研發創新、產業沿鏈配套發展、交通領域推廣應用、氫能在工業與能源等領域的應用,以及加大金融賦能力度等9個方面。
以下為原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充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南充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七屆市委常委會第179次會議、七屆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南充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全國、全省推進新型工業化會議精神,全面貫徹 市委“1558”工作思路,認真踐行“產業為本、工業當家”理念, 扎實開展新型工業化攻堅突破行動,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統籌推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 支持制氫項目建設。支持利用合成氨尾氣、油田伴 生氣等工業副產物制氫,支持發展可再生能源制氫,支持利用水 風光等可再生能源離網制氫。對新上或技改制氫(除完全自產自 用外)項目,建成投產后按不超過已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 土地費用)的1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條 支持氫能存儲輸運。對新建或技改高壓氫氣存儲、 液氫存儲、固態儲氫項目,建成投運后按不超過設備投資的13%, 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純氫管道運輸建設項 目,建成投運后按不超過純氫管道設備投資的13%,給予最高不 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三條 支持加氫(醇)站建設運營。對新建、改建、擴建 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加氫站和制加氫一體站(含具 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固體氫換氫站),按照不超過加氫部 分已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30%,分別給予最 高不超過200萬元、500萬元(液氫不超過2000萬元)的一次性 補助。對提供加氫服務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氫能 — 1 — 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 不超過20元的運營補貼,單站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液氫不超 過2000萬元)。對利用現有加油加氣等車用能源站進行改建甲 醇加注功能的,給予每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四條 支持氫能裝備及關鍵零部件制造。對企業新上或技 改的氫燃料電池、甲醇增程器裝備、制氫、儲氫、運(輸)氫、 加氫、摻氫等設備及關鍵零部件生產制造、氫能裝備檢測(研發) 及配套服務能力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按不超過項目已完成固定 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1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 元的一次性補助;項目投產后,對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 項目,按不超過相關產品年新增營業收入的2%,給予最高不超 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支持企業研發創新。對連續兩年氫能裝備及關鍵零 部件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2%以上,且當年研發投入同比增速 10%以上的企業,按不超過其研發投入(不含流動資金)增加額 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主導制定氫 能行業相關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 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氫能企業加強技術攻 關,對承擔國家級重點研發項目的,按照不超過已完成固定資產 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 一次性獎勵。支持企業建設氫能創新平臺,對新批建或通過重組 進入“國家隊”的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驗收合格后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
第六條 鼓勵產業沿鏈配套發展。支持氫能鏈主企業帶動配 套生產企業落戶南充,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 5000 萬元及以上的配套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2%,給予鏈主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企 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與高校共建現代產業學院,按不超過已 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
第七條 加大交通領域推廣應用。全市行政機關、國有企事 業單位在新增和更新應急保障裝備(含備用電源車、應急電源車、 無人機等)、物流運輸車、渣土車、市政車輛、公務船、航標船、 特種裝備等時,由政府財政負擔的部分,原則上依法依規鼓勵推 動氫能裝備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重點鼓勵引導公共交 通領域(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運、通勤、城市物流配送、郵 政快遞、短途運輸、環衛、城建物流、機場用車等)使用氫燃料 電池商用車,通過“揭榜掛帥”方式公開遴選確定示范項目,對 參與示范項目的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參照國家有關獎補政策給予 購置獎勵。支持在南充到成都、遂寧、達州、重慶等“成遂南達” 氫路和“成渝氫走廊”重點區域線路開展氫燃料電池商用車示范, 支持開展低空飛行器、非道路機械、氫動力非機動車、氫能船舶 等示范,按不超過年度實際用氫費用的5%,給予示范運營企業 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第八條 支持氫能在工業、能源等領域的應用。支持氫能在 電子信息、化工、食品、醫藥、建材、冶金、水泥等領域應用, 對年用氫量在10噸及以上的企業,按不超過實際用氫費用的 — 3 — 1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自產自用除外)。對開展氫儲能發電(含制氫儲氫發電)、氫能制熱等示范項目和 納入省年度項目清單的氫儲能項目,按不超過實際固定資產投資 額(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 補助。
第九條 加大金融賦能力度。組建氫能產業發展子基金,引 導各類社會資金、金融資本支持氫燃料電池和氫能“制、儲、運、 加、用”全產業鏈發展。支持企業吸納國內外氫能知識產權并轉 化應用,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氫能知識產權、倉單、產品訂單、保 險等質押融資。對于獲得市外股權投資(投資主體為經中國證券 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或國家發改委備案的創業 投資企業)的種子期、初創期氫能企業,按不超過實際獲得用于 我市投資額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本措施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縣(市、 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政策措施所涉及 獎補標準,根據工業發展資金預算及項目投資額度分級等因素, 在前述上限內經綜合測算后確定。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原則上不重 復享受市級產業發展資金獎補。涉及氫能產業政策與本文件內容 不相符的,以本文件為準。實施過程中,如國省市出臺新規定, 則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