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江蘇發改委公開征求《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與此前發布的初步征求意見稿,正式的征求意見稿有若干變化:
1、“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暫不作要求,適時明確具體比例”,此條末尾補充強調“適時明確具體比例”。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第(二)條、第(三)條中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 應具備調節能力、承擔調節義務,具備 ‘可觀、可測、 可調、可控’,后續將根據電力市場進程、 按市場規則進行交易和結算。”此條補充強調了“四可”標準。
在后續交易結算方面,刪除了此前文件單獨提到的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的。此前文件說法為:“上網電價根據電力市場建設實際進展,按市場交易規則形成或按《江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3、備案管理方面,增加了以下內容:“對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辦法》發布之日及以前備案、尚未并網的以自然人名義備案的非自然人戶用光伏項目,項目投資主體可合并備案變更為非自然人戶用光伏,在 5 月 1 日前并網的按原政策執行。”
4、此前文件中備案管理的第八條改動較大,明確了投資企業應該提交的備案材料。此外,這條內容也從“備案管理”部分轉到“接網消納 ”部分。由之前的:“對于第(二)條、第(三)條中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備案后即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無需納入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庫,電網企業根據企業投資備案證做好接網服務。”
擴充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第(二)條、第(三)條中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在提交并網申請時應出具項目所在地址不動產權證或鄉鎮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證明、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載荷復核報告等,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選擇按集中式光伏電站備案的項目,備案后即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無需納入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庫管理。”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