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廣東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江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提出,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要求,鼓勵采用先進節能技術措施和節能型設施設備。鼓勵和扶持太陽能光伏、光熱建筑一體化技術,以及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空調熱回收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鼓勵公共區域采用光伏發電。鼓勵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原文件如下:
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綠色
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陽府〔202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陽江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陽江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加強綠色建筑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及《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
第三條 推動本市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導,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規劃、建設、管理環節,貫徹“適用、安全、經濟、美觀”建筑方針,促進新建綠色建筑的量和質全面提升,助力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轄區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明確發展目標,并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考核的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任務及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綠色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開展對綠色建筑發展和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以及宣傳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財政、科技、城管綜合執法、稅務、水務、統計、金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確保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程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充分利用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等專項資金,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行綠色建筑。
資金保障具體辦法由各轄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企業信用情況進行動態評價管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相應建設工程項目的概算進行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開工建設之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綠色建筑的相關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中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最低等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綠色建筑發展要求,制定和執行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筑發展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承擔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技術以及節能減排等內容,并將綠色建筑的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委托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不得出具合格報告。
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提供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的,咨詢機構應當對咨詢報告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者專篇應當按照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 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審查,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注明綠色建筑審查情況;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規范,將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和綠色施工等內容納入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筑施工內容,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規范,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綠色建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明確質量保修責任。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向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職業資格。
第十九條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新建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項目應當申報并取得相應綠色建筑標識;鼓勵社會投資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項目申報綠色建筑認定。
第二十條 認定為綠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在建筑物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確保綠色建筑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的,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綠色建筑的運行要求。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和專業服務單位不得損毀和破壞圍護結構和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應當協助做好綠色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認定、后評估等工作。
第四章 運行和改造
第二十一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綠色建筑運行要求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筑運行提供依據。
供電、供氣、供水等單位應當將建筑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人、使用權人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或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要求將能源消耗總量以及分類明細等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劃。
既有建筑實行綠色化改造的應當按照國家及省現行的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相關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及評價。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改造的,節約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民用建筑工程擴建和改建時,應當對原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擴建和改建涉及的圍護結構(含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等)、供熱取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氣設備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五章 技術措施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嶺南特色、適應亞熱帶氣候的綠色建筑技術,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七條 依法依規合理開發綠色建筑地下空間,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執行高于國家和省的節能標準,發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在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要求,鼓勵采用先進節能技術措施和節能型設施設備。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光伏、光熱建筑一體化技術,以及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空調熱回收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第三十條 鼓勵公共區域采用光伏發電。
鼓勵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第三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使用高強鋼筋及其機械連接和焊接技術、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積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
第三十二條 鼓勵綠色建筑實施工業化、裝配式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整體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鼓勵使用預制內外墻板、樓梯、疊合樓板、陽臺板、梁以及集成式櫥柜、衛生間浴室等構配件、部品部件;鼓勵其他建筑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在綠色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鼓勵建筑物設置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以下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
(二)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
(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建設與推廣;
(四)綠色建筑標準制定以及開展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化改造的,可以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因采取墻體隔熱、保溫、防潮、遮陽、隔聲降噪等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二)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綠色建筑,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不超過3%比例)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具體比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四)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級標準建設或者采用裝配式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造的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自然資源、金融、稅務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前款激勵措施。
第七章 執法和宣傳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轄區內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三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轄區內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獲得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對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定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定期開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執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要求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綠色建筑宣傳活動,普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推廣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應當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應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措施、科學技術的綜合水平和能力,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深化和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推廣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