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就《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文件
1、綠證核發、交易過程中,各個參與主體包括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信息管理中心、電網、交易機構、發電企業、項目業主、代理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
2、可交易綠證
下列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1)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
2)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
3、不可交易綠證
下列項目核發不可交易綠證,綠證隨結算電量劃轉。
1)項目自發自用電量
2)離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
3)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產的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以機組通過啟動試運行為準。
4)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種發電類型、儲能裝置的一體化項目,項目業主應委托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其中,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5)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對應綠證隨交易電量同步劃轉,劃轉后的綠證不可交易。綠色電力交易機構在推送綠證劃轉信息時,應同步推送購售雙方成交合同中約定的綠證價格。
4、不核發綠證情況
配備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項目應對儲能設施充放電量單獨計量,現階段未配置獨立計量裝置的,按項目上網電量扣減下網電量的原則核發綠證。
5、綠證有效期
綠證有效期2年,電量生產所屬自然月計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個自然日止。
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6、綠證核銷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對超過有效期、已聲明(認證)完成綠色電力消費、完成自愿減排量(CCER)核查和登記或已注銷綠證賬戶內的綠證予以核銷。
用戶購買綠證時可選擇環境權益歸屬地,綠證應在持有方確定的環境權益歸屬地內開展核銷,不得跨省核銷。綠電交易電量、存量常規水電電量、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風電電量對應綠證的核銷場景應與物理電量的消納場景一致。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依據CCER注冊登記平臺共享信息,對已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的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計入期內綠證進行凍結;完成項目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核銷減排量涉及月份的綠證。
此外,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歸集和報送電量數據時標注綠證對應電量是否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并對電量信息準確性負責。執行機制電價電量對應的綠證參與交易所獲得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綠證核發與管理相關工作,依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將意見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