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了解到,云南多個光伏項目因送出線路工程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被下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累計處罰金額達176萬元。
涉及到的10個項目分別為:那依光伏電站和小石巖光伏電站,大清塘光伏電站和紅石巖光伏電站,大麥潭光伏電站、大黑土光伏電站和楊柳賽光伏電站,石洞山光伏電站和大麥地光伏電站以及大多科新能源光伏發電建設項目。
根據梳理,其中有8個項目屬于宏橋投資旗下。項目均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和《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七條“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裁量制,即劃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第十二條“罰款幅度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二)罰款規定為最低限額以上和最高限額以下固定金額的,從重處罰應當不低于一般處罰的最高浮動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金額”。
對涉及到4家項目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440000元(大寫:人民幣肆拾肆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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