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文件,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潔化利用等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25-2029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
文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下列事項:(一)清潔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二)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三)清潔能源公共平臺建設;(四)清潔能源綜合應用示范;(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清潔能源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專項資金分配結合清潔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競爭性分配、以獎代補和據實結算等方式。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90號)同時廢止。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促進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推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部制定了《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