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正式下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儲能健康發展的通知》,文件明確支持超過4h及以上的大容量、安全、高效儲能建設,新能源企業與該類儲能簽訂租賃合同時,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儲規模。
通知還強調了,要嚴格執行棄電優先控制。增量新能源項目應在首次并網前完成儲能配置工作,國網寧夏電力公司核實儲能配置規模后予以并網;2022年1月1日后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在配儲租賃到期后未續租的,視同不滿足配儲要求,不符合并網條件,不予調用。存量新能源項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網)未配儲或配儲租賃到期后未續租的,在新能源消納困難時優先棄電至裝機容量的10%。并網新能源項目未配儲時間超過30天的,重新續租或自建時,按原配儲比例2倍規模配置(時長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