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的通知。
文件提出,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光伏壓延玻璃產能,或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產能,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比例分別不低于1.25:1和1:1,產能置換比例按建設地點區域界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廠區內產能置換比例為1:1。
(二)鼓勵光伏壓延玻璃項目通過產能置換予以建設。通過產能置換方式建設的置換比例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該產能可用于再次置換。
原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的通知
工信部原〔2024〕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印發給你們,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