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產業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I級保護林地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要合理避讓耕地,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鼓勵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區域選址建設大型光伏基地;對于油田、氣田以及難以復墾或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基地。
符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規定,屬于國家重大項目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申請后,經論證審核通過后,及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以此作為國務院批準光伏發電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的必備要件。
(一)嚴格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已批準實施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光伏復合項目占用耕地的,光伏方陣可在不影響農業生產前提下使用耕地;在后續使用過程中實地已撂荒的,需及時復種;實地地類已變更的,需及時復耕,確實無法復耕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不屬于光伏扶貧項目及光伏復合項目占用耕地的,所有用地均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經核實屬于依法批準建設后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按規定有序將永久基本農田調出并落實調整補劃。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