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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發布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2024-10-11 天津海事局8900
核心提示:海上風電場應當與航路、船舶定線區、錨地等海上功能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盡可能避開船舶習慣航線

10月9日,天津海事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天津海事局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文件指出,涉海風電項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維單位應當落實海上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棄置期間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海上風電場應當與航路、船舶定線區、錨地等海上功能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盡可能避開船舶習慣航線。

涉海風電項目的水下電纜、管線應當合理設計埋深,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與錨地保持安全距離。水下電纜、管線確需穿越航道、航路、船舶定線區等海上功能區域的,應當進行專題研究,采取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涉海風電項目應當避免對岸基雷達站、海岸電臺以及附近航行船舶的磁羅經、雷達、甚高頻(VHF)、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信號造成影響,不得妨礙周邊區域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船舶定位、導助航、授時、通信、遠程監測、監控、警示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或設施設備的工作效能。

同時,涉海風電項目建成后,應當同時配備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并鼓勵涉海風電項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加強合作,共建共享共用海上風電通航安全自主監控平臺。

全文如下:

天津海事局關于公開征求《天津海事局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適應當前天津市涉海風電項目發展形勢,進一步強化海上風電和海堤風電項目在選址、建設及運維工作中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現對《天津海事局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各單位、各部門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箱(郵箱地址:TJMSATH01@163.com)。

二、傳真(傳真號碼:022-58876984)。

三、信函(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369號天津海事局通航處,郵編30045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9日1700時。

附件:

附件1:天津海事局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docx.docx

2.意見反饋表.docx

(聯系人:盧峰峰,電話:022-58876357)

天津海事局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轄區涉海風電項目建設施工和運行維護期間通航安全管理,維護海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海上設施航行、停泊、作業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天津海事局轄區從事涉海風電項目建設施工和運行維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在涉海風電項目范圍內進行的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作業和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天津海事局統一負責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海事局所屬分支海事局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轄區涉海風電項目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跨分支海事局轄區的由天津海事局指定管轄。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四條 涉海風電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棄置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充分考慮相關標準和技術指南。

涉海風電項目應當開展專題研究,分析對通航安全的影響。

第五條 涉海風電項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維單位應當落實海上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棄置期間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六條 海上風電場應當與航路、船舶定線區、錨地等海上功能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盡可能避開船舶習慣航線。

涉海風電項目的水下電纜、管線應當合理設計埋深,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與錨地保持安全距離。水下電纜、管線確需穿越航道、航路、船舶定線區等海上功能區域的,應當進行專題研究,采取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七條 涉海風電項目應當避免對岸基雷達站、海岸電臺以及附近航行船舶的磁羅經、雷達、甚高頻(VHF)、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信號造成影響,不得妨礙周邊區域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船舶定位、導助航、授時、通信、遠程監測、監控、警示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或設施設備的工作效能。

可能造成前款所述影響或者妨礙的,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前進行專題論證。經論證存在影響的,應當制定并落實降低或者消除影響的措施。

項目建成后,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前期專題論證結論,針對涉海風電項目可能對海上通信信號、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或設施設備的影響,組織開展實船測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雷達站等設備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進一步采取降低或者消除影響的措施。

第三章  建設施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投標前明確參與涉海風電項目施工作業的船舶、海上設施應當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條件,在工程招投標后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過程中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將作業船舶、海上設施及人員和為作業服務的船舶及其人員納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施工單位應當為非自航船舶、浮動海上設施配備足夠馬力的輔助船舶,保證其撤離避風的安全性和時效性。

第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涉海風電項目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許可手續,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海域的海上交通安全。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參與施工作業的船舶、海上設施適航,船員適任,且船舶、海上設施應保持在適于從事施工作業的狀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滿足應急能力的警戒船,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條 海上風電場應當按照《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筑物助航標志規定》等規范要求設置建設期和營運期專用航標,確保場址周圍和內部的風機、升壓站等構筑物獲得充分標識。

海堤風電項目專用航標設置參照《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筑物助航標志規定》執行。

涉海風電項目及其相關水下電纜、管線路由水域應根據需要設置電子圍欄。

涉海風電項目建成后,應當同時配備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海上交通安全設施與涉海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海上交通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項目概算。

鼓勵涉海風電項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建設涵蓋雷達、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甚高頻通信系統、水文氣象信息采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和網絡傳輸系統等基礎設施的海上風電通航安全自主監控平臺。相關費用可納入項目概算。

鼓勵涉海風電項目業主單位、建設單位加強合作,共建共享共用海上風電通航安全自主監控平臺。

第十二條 涉海風電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通航安全的參數與資料報分支海事局備案,配合落實涉海風電項目在海圖上的標注事宜。

海上風電場項目備案內容包括名稱、風場位置(邊界角點經緯度坐標)、風機編號及位置、水下電纜管線路由與埋深、配套導助航設施等。

海堤風電項目備案內容包括:名稱、風機編號及位置、配套導助航設施,電纜管線路由經水下鋪設的,路由與埋深一并備案。

涉海風電項目建成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布航行警通告,并根據需要劃定安全保護區。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三條 業主單位應當定期測量涉海風電項目相關水下電纜、管線實際埋深情況。測量結果顯示相關水下電纜、管線實際埋深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應采取措施保持設計埋深。

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應當加強海上風電場運行的監控和專用航標等設備設施的檢查,掌握現場情況,保證航標及監控系統處于良好適用狀態。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應當制定不限于以下的專項制度:

(一)船舶準入、退出制度;

(二)船舶動態報告制度;

(三)出海人員動態管理制度;

(四)出海人員培訓制度;

(五)航次檢查制度;

(六)船舶和人員撤離信息報備制度;

(七)安全例會和安全交底制度;

(八)應急培訓及演練制度等;

(九)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十)水上交通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運維單位應當對海上風電場運維船舶實施統一管理。

運維船舶應按規定取得相應證書。風機、升壓站應當配備滿足安全靠泊的防護設施,并配備人員登臨保護設施。

內河船舶、漁船等不符合規定的船舶不得參與運維作業。

第十六條 鼓勵尚未納入強制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的運維船舶,建立并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提升船舶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業主單位棄置涉海風電項目設施前,應當進行通航安全專題研究,確定相關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并報分支海事局。

海上風電場設施全部拆除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應當明確殘留樁腿的海底切割深度。海上風電場設施拆除后應當清除遺棄物并對相關海域進行掃測,恢復海域水深條件和交通功能。

涉海風電項目棄置設施暫時無法全部拆除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應保持其專用航標功能,并加強留置設施涉及水上交通安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管理。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運維單位應當對出海人員實施分類管理,明確和細化船員、涉海風電作業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的管理要求。

涉海風電作業人員由船舶作為工業人員載運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實施〈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國際規則〉的公告》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運維單位應當建立針對船員和涉海風電作業人員培訓制度,組織開展涉海風電項目施工、運維海上交通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 船舶應當組織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出海前安全培訓,確保臨時性出海人員提前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救生技能。

第二十一條 出海人員必須檢查和佩戴好相關的救護、照明、通訊等個人防護用品,鼓勵佩帶帶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運維單位應當在海上風電場配置用于應急通信的海事衛星電話,配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要求的逃生與救生設備,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海上應急快速反應和救援處置能力。

鼓勵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運維單位與專業救援機構加強應急救援合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運維單位應當制定應對各類海上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督促項目涉及的企業、船舶、海上設施及人員嚴格執行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人員落水應急預案;

(二)火災、爆炸應急預案;

(三)船舶碰撞、擱淺、觸碰應急預案;

(四)船舶失控、沉沒應急預案;

(五)船舶溢油應急處置預案;

(六)惡劣天氣及海況應對應急預案;

(七)防臺專項應急預案;

(八)海冰災害應急預案;

(九)應急通信、醫療、交通運輸保障預案;

(十)人員緊急撤離預案;

(十一)風電機組及其基礎落海、倒塌應急處置預案;

(十二)船舶載運工業人員專項預案。

各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至少演練一次,其中船舶有應急演習要求的按照船舶應急演習相關要求執行;針對海冰、臺風等季節性特點的事件,每年或事件發生前至少組織1次演練,鼓勵責任單位和項目部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適時開展綜合或專項演習演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運維單位應當明確專人關注惡劣天氣預報信息,督促相關船舶和人員做好海上惡劣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核查惡劣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檢查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所屬船舶、設施、人員海上交通安全作業條件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對檢查發現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危及人命和財產安全以及污染海洋環境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涉海風電項目包括海上風電場、海堤風電項目及其相關水下電纜、管線。

海上風電場是指通過在海上大規模建設風力發電設備進行風力能源采集并轉化為電能的一種發電方式。海上風電場通常由海上風力發電機組、海上輸配電系統、升壓站及集控中心組成。

海堤風電項目是指通過在海堤上建設風力發電設備進行風力能源采集并轉化為電能的一種發電方式。海堤風電項目的涉海部分通常由風力發電機組、水下輸變電系統組成。

涉海風電作業人員是指船員以外從事涉海風電施工、運維等日常作業人員。

工業人員是指為在其他船舶或海上設施從事海上工業活動而在船舶載運的人員。

臨時性出海人員是指不從屬于船員、涉海風電作業人員、工業人員,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務,臨時性出海的技術、管理、服務等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不得在海上過夜,每年出海不超過2次。

第二十八條 海上光伏場建設施工、運行維護和棄置期間的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生效,有效期為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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