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獨立儲能加快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
強化統籌支持新能源租賃獨立儲能容量。為促進新能源配建儲能集約、高效、安全發展,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開工新能源項目需配建儲能的,鼓勵優先通過租賃方式配置儲能,不再單獨配建容量低于10萬千瓦/20萬千瓦時的儲能設施。
獨立儲能可在同一省級電網區域向新能源項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區新能源項目跨區域租賃儲能容量的,電網公司要做好棄電風險增大提示,新能源項目自愿承擔風險。
完善儲能容量租賃匹配管理。優先支持新能源項目租賃相應時長的獨立儲能電站容量。租賃時長不一致的,可租賃一家或多家獨立儲能項目滿足配儲功率和電能量要求。電能量不滿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額。
明確考核措施促進儲能容量租賃。新建新能源項目未完成配建儲能建設或租賃儲能容量的,不得并網發電。已并網新能源項目未足額租賃儲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額部分按照全網當月容量租賃均價的1.2倍支付相應容量租賃費用。
優化獨立儲能項目調度運行管理。獨立儲能項目應保障儲能及相關設備可靠運行,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合理報價。在送出系統無檢修停電等情況下,獨立儲能原則上全年完全充放電次數不低于330次。調度模式優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
強化獨立儲能項目要素保障。獨立儲能項目所需用地、用林、用水、用電等要素,相關部門要予以優先支持并做好保障,推動項目建設“應開盡開、應投盡投、能早盡早”。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