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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2024-07-31 滄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15020
核心提示:確需轉為經營性加氫站的,應當符合加氫站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手續

近日,《滄州市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其中第七條指出:

在下列區域(領域)內且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或在自有建設用地上建設非經營性自用加氫設施設備,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一)港口、機場、礦區、各類園區(聚集區)等特定場景;

(二)城市公交、環衛、物流、旅游等重點領域的車輛停放場站;

(三)電力、化工、冶金等重點產氫或用氫企業;

(四)物流專線等有關運輸示范線路;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領域)。

非經營性加氫設施設備不得對外提供經營服務;確需轉為經營性加氫站的,應當符合加氫站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手續。

原文如下:

滄州市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滄州市加氫站管理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有序建設、規范經營、安全第一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氫合建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滄州市域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等監督管理活動。

各類加氫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等建設和運營仍從其原有規定。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加氫站行業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落實管理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加氫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經營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加氫站管理部門)。自用加氫設施設備由使用單位所屬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氫能發展規劃、燃氣發展規劃,合理編制市、縣級加氫站專項規劃或布局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經營性用地】 經營性加氫站用地性質原則上為商業用地。鼓勵加氫站建設用地集約使用。在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加氫站,鼓勵新規劃加油(氣)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

第七條【非經營性用地】 在下列區域(領域)內且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或在自有建設用地上建設非經營性自用加氫設施設備,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一)港口、機場、礦區、各類園區(聚集區)等特定場景;

(二)城市公交、環衛、物流、旅游等重點領域的車輛停放場站;

(三)電力、化工、冶金等重點產氫或用氫企業;

(四)物流專線等有關運輸示范線路;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領域)。

非經營性加氫設施設備不得對外提供經營服務;確需轉為經營性加氫站的,應當符合加氫站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手續。

第八條【依據標準】加氫站的設計、施工、建造等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2010)(2021年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配套設施規范》(GB/T29124-2012)、《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如有調整,以國家最新標準規范為準。

第九條【審批流程】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

加氫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建設單位可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政策辦理審批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工作,在國家、省尚未出臺加氫站經營許可政策前,本市參照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模式,將經營性加氫站參照城鎮燃氣管理,在符合加氫站專項規劃的情況下,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經營許可證氣源種類為“氫氣”。

第十條【安裝工程】 加氫站設備安裝和管道工程施工安裝,應當在配套的土建工程檢查驗收合格,且滿足安裝和施工要求后進行。

加氫站儲氫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壓力管道安裝過程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一條【“三同時”】 加氫站建設項目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加氫站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預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三同時”要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資質要求】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單位(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文件審查】 加氫站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四條【設計文件修改】 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合同約定的內容、相關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變更后的設計文件,應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同意,或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圖審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報告事項】 加氫站竣工驗收合格并具備運行條件后,應當在開始運營30日前向企業所在縣(市、區)加氫站管理部門報告。加氫站應當報告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加氫站運行場所證明文件,加氫站經營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建筑和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三)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

(四)加氫站的氫氣儲存、壓縮、計量、充裝、防雷、安全保護等設施設備符合相關現行標準規范的文件(證書);

(五)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檢查維修制度,安全生產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職業健康保障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加氫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氫站安全宣傳制度等;

(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證書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符合《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生產和安裝單位許可規則》等有關要求;

(七)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氫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裝置檢定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充裝許可】 加氫站在投入運行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七條【不得加氫情況】 加氫站只允許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禁止在站外加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

(一)車輛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正規車號牌的;

(二)車用氫氣瓶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超過檢驗有效期、定期檢驗不合格、報廢的;

(三)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

第十八條【信息化管理】 加氫站應當建立加氫站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按照加氫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求接入監管平臺,并保存下列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3個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1年。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檢驗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臺賬;

(三)安全監控報警系統數據和音視頻數據;

(四)氫氣技術指標記錄和檢測報告;

(五)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六)應急演練記錄;

(七)人員培訓記錄。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當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十九條【停業歇業】 加氫站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停氣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業、歇業時間,提前7日將停氣工作方案在加氫站醒目位置進行公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安全管理】 加氫站安全管理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河北省氫能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加氫站運營期間應當定期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加氫站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出具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間隔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氫氣指標檢測】 加氫站應當定期公示氫氣技術指標檢測報告,包括氫氣供應企業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確保供應的氫氣技術指標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GB/T 37244-2018)標準要求。如有調整,以國家最新標準規范為準。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 加氫站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年度檢查,開展經常性維護保養,設備安全附件及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應定期校驗、檢定、校準。

第二十四條【企業禁止行為】 加氫站經營者應當履行安全責任,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使用違法建(構)筑物;

(二)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四)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使用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及工藝;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五條【其他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加氫站,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應急救援責任】加氫站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責任:

(一)編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并與所在地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人員、器材和設備物資。

第二十七條【事故管理】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者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八條【行業監管】 加氫站管理部門暫按汽車加氣站有關規定加強對加氫站運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強化事后監管。

第二十九條【社會監督】 加氫站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加氫站企業名單,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加氫站運營管理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經營主體,依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按照國家、省最新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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