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國石油濟柴動力發布5MWh液冷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框架協議招標,本次采購為配套150MW/300MWh液冷儲能項目,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包含磷酸鐵鋰電池、1P13S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高壓盒、匯流柜、內部電纜及附件,電池采用不低于314Ah的磷酸鐵鋰電池,采購預算14390萬元(含稅)。其中儲能電池系統最高限價為0.478元/Wh,電芯最高限價0.33元/Wh。
招標原文如下:
中國石油集團濟柴動力有限公司
5MWh液冷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框架協議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中國石油集團濟柴動力有限公司5MWh液冷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框架協議招標人為中國石油集團濟柴動力有限公司,招標項目資金已落實。該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本項目為配套150MW/300MWh液冷儲能項目的不低于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采購招標,本次招標為公開招標。產品技術要求詳見招標產品技術規范。
2.2招標范圍:配套150MW/300MWh液冷儲能項目的不低于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包含磷酸鐵鋰電池、1P13S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高壓盒、匯流柜、內部電纜及附件,電池采用不低于314Ah的磷酸鐵鋰電池,以安全可靠地實現化學能和電能相互轉化的基本單元,由正極、負極、隔膜、電解質、殼體和端子等組成。招標采購范圍詳見下表。本項目采購預算14390萬元(含稅)。
說明:最高限價含13%增值稅和其他稅費、運輸費、保險費、第三方電池抽檢費、指導安裝調試費用及其他所有費用之和;每種產品均按每Wh報價且投標報價均不得超過招標限價,否則投標將會被否決。
本項目總需求為60套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60套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包含299520塊電芯(實際簽約時合同金額按單體電芯標稱容量314Ah計算),招標人可根據自身生產條件確定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與電芯采購量;
表中數量為預估采購量,履行期間可能存在因需求變化造成采購量減少的情況。本次招標確定的產品單價若遇不可控因素或者市場重大變化,雙方友好協商價格調整比例。
2.3交貨期:當發生實際采購需求時,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排產函。中標人自收到電芯排產函之日起30個日歷日內完成交付,自收到5MWh磷酸鐵鋰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排產函之日起50個日歷日內完成交付,均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第三方電池抽檢。
2.4交貨地點:招標人工廠所在地。
2.5標段劃分:本項目共分為1個標段。
2.6技術要求: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以及招標人提供的技術要求等,詳見《5MWh液冷儲能系統電氣分部件技術規范》。
2.7招標有效期:自中標通知書發放之日起1年。
2.8產品質保期:自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60個月。
2.9付款方式:發貨前電匯支付20%貨款,之后按項目情況分批到貨,每批貨到驗收合格后支付所到貨物30%貨款,全部到貨且并網驗收后以承兌匯票支付貨款的45%(留5%質保金)或付清余款并由賣方提供全部貨款5%的銀行質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質保期結束后一個月止。結算方式:電匯或承兌匯票。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2本次招標接受分支機構投標。分支機構要求:允許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參與投標,但必須得到總公司的授權,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投標時執行分支機構的資質、業績、財務文件;
3.3本次招標投標人須具備:
3.3.1 資質要求:僅接受制造商投標,投標人必須是所招電芯的制造商,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認證范圍滿足本次招標要求,同時提供查詢網址,體系認證為暫停或到期狀態,視為無效);
3.3.2 其他要求:投標人須在本次投標時出具承諾書,承諾本次中標后,給予招標人針對具體投標項目的授權;選用的儲能專用電芯單體容量應不低于314Ah,需提供第三方具備CMA或CNAS認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或產品認證報告。
投標人須在本次投標時出具承諾書,承諾本次中標后,可于項目并網前提供滿足GB/T 36276-2023標準的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3.3.3信譽要求: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③未被列入中國石油集團級、企業級三商黑名單;④開標當日未被中國石油招標投標網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暫停投標資格:失信分達到8分時,暫停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半年;失信分達到9分時,暫停投標人的投標資格一年;失信分達到10分暫停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兩年。暫停期滿后恢復投標資格,有效期內的失信分繼續加價或扣分。
取消投標人資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暫停期間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取消集團公司范圍內的投標資格三年。期滿重新獲得投標人資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順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