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通知提出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有效銜接,將綠證交易對應電量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
明確綠證交易電量扣除方式。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實行以物理電量為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不改變國家和省級地區現行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物理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但參與跨省綠證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綠證跨省交易流向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再計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文件還提出,擴大綠證交易范圍。鼓勵各地區實行新上項目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強制消費機制,合理提高消費比例要求。鼓勵相關項目通過購買綠證綠電進行可再生能源消費替代,擴大綠證市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