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福建省地震局發布關于《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公告,其中指出,裝機容量1GW及以上風電、光伏、儲能電站等新能源基地以及30MW及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此外,公告還提到,電力設施中1000米及以上檔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桿的大跨越工程;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廠以及相關涉核工程都應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原文及解讀如下:
關于《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公告
根據《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規定,《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已經省政府批準同意,現予以公布。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2月2日
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和相關規范要求,結合福建省防震減災工作實際,規定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該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涉核工程
1.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核能海水淡化廠等核動力工程,浮動核動力裝置的系泊裝換料船塢、碼頭工程。
2.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建設工程。
3.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建設工程。
4.涉及放射性廢液貯存、處理設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的涉核設施工程。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區的高度為90米以上的1級、2級大壩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調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設工程。
三、電力工程
7.電力設施中1000米及以上檔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桿的大跨越工程。
8.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
9.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廠。
10.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
11.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風電、光伏、儲能電站等新能源基地。
四、工業工程
12.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5萬立方米及以上、液態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貯氣工程,大中型油(氣)儲罐區、輸油(氣)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氣設施工程。
13.生產過程和產品涉及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等大中型化學工業工程。
14.大型采礦工程和大型金屬冶煉工程。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級醫院住院樓、醫技樓、門診樓和新設置傳染病院,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具有I、I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
16.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設區的市級以上防災救災應急指揮中心,省級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劇院、會堂,4萬座及以上體育場,6千座及以上體育館,省級以上大型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圖書館,屬于超限建筑且單體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場、會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層建筑。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長隧道(長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橋梁(單孔跨徑150米及以上,墩高80m及以上)、一級汽車候車樓。
21.新建干線鐵路、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地方鐵路、城際鐵路,鐵路樞紐和大型鐵路車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它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梁工程。
23.城市軌道交通。
24.運輸機場航站樓、航管樓(包括塔臺、通信樓)、大型機庫以及油罐罐體構筑物。
25.液體危險品碼頭及其儲罐區。
26.重要的水運客運站。
七、通信工程
27.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28.國家級、省級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數據中心)建筑,省、設區市的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建筑。
29.發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廣播發射臺、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電視發射塔,區域郵政和通信樞紐工程。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學實驗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風洞設施、大型射電望遠鏡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建筑。
32.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以及業主或建設單位、其他單位要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解讀
一、涉核工程
1.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核能海水淡化廠等核動力工程,浮動核動力裝置的系泊裝換料船塢、碼頭工程。
2.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建設工程。
3.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建設工程。
4.涉及放射性廢液貯存、處理設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的涉核設施工程。
解讀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一章 第二條 核設施,是指: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核動力廠及裝置;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
2.《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3.GB 50267-2019《核電廠抗震涉及規范》第1.0.3條規定:核電廠工程廠址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以確定廠址的設計基準地震動;
4.GB 17741-2005《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規定:核電站及其它核設施工程需開展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經國家地震部門審定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因此,將上述1-5項核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區的高度為90米以上的1級、2級大壩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調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設工程。
解讀說明:
1.根據GB 51247-2018《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第1.0.6條規定: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區的高度為90m以上的1級、2級大壩,抽水蓄能電站Ⅰ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調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經技術經濟論證后,其場地設計地震動參數峰值加速度和其對應的設計烈度可依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確定。
2.目前,我省沒有大(1)型水庫,而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2)型水庫,對我省供水發電防洪灌溉和生態方面具有重大價值。同時,由于我省處在華南地震帶和臺灣地震帶嚴重影響區域,地震活動比較活躍,盡管我省處在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及Ⅶ度以上,也有地區處在Ⅵ度及Ⅵ度以上,但是我省地形復雜、地震活動形式嚴峻復雜,以往也是將大(2)型以上的水庫在建設之初都開展了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為有效抵御地震災害、確保工程的地震安全經受住了考驗。因此本文不再區分地震基本烈度的限定。
三、電力工程
7.電力設施中1000米及以上檔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桿的大跨越工程。
8.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
9.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廠。
10.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
11.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風電、光伏、儲能電站等新能源基地。
解讀說明:
1.根據GB 50260-2013《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第8.1.4條規定:大跨越工程指架空輸電線路跨越通航江河、湖泊或海峽等,因檔距較大(在1000m以上)或塔桿較高(在100m以上),導線選型或桿塔設計需特殊考慮,且發生故障時嚴重影響航運或修復特別困難的按耐張段設計的工程,因此大跨越工程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估。
2.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以上變電站是重要生命線工程,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電廠、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是重要的電力生產基地和能源基地,這些工程對社會經濟高質量建設和社會穩定發展提供能源保障,其遭受地震破壞,將造成大面積停電或系統的大面積癱瘓,直接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后快速恢復,將產生重大經濟損失,對社會穩定將產生重大影響,屬于特殊設防類或重點設防類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必須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3.目前全國至少有22個省(區、市)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火電、水電工程進行了細化規定,本條款參考了廣東、浙江、江西、江蘇等周邊省份的相關規定確定。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7-11項電力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四、工業工程
12.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5萬立方米及以上、液態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貯氣工程,大中型油(氣)儲罐區、輸油(氣)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氣設施工程。
13.生產過程和產品涉及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等大中型化學工業工程。
14.大型采礦工程和大型金屬冶煉工程。
解讀說明: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2.GB/T50470-2017《油氣輸送管道線路工程抗震技術規范》第4.2.1條、GB 50761-2018《石油化工鋼制設備抗震設計規范》第3.1.1條對活動斷層影響以及地震破壞危險程度評價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3.本文針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結合行業抗震設計相關規范,對涉及的大中型重工和化學工業工程進行了細化,就其危險性和危險程度等,提出了大中型油氣工程及設施、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化學工業工程、大型采礦、冶金工業工程等,這些工程及設施一旦遭遇地震破壞,將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環境的破壞,因此其地震安全非常重要。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12-14項大中型重工和化學工業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級醫院住院樓、醫技樓、門診樓和新設置傳染病院,具有I、I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
16.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地市級以上防災救災應急指揮中心,省級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劇院、會堂,4萬座及以上體育場,6千座及以上體育館,省級以上大型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圖書館,屬于超限建筑且單體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場、會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層建筑。
解讀說明:
1.根據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第3.0.2條規定: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
2.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第3.0.3條規定:重點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特殊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3.所列內容按照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GB/T51327-2018《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相關規定,對三級醫院和新設置傳染病院,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具有I、I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等建筑工程,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省級以上防災應急指揮中心建筑工程、地市級以上防災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建筑、省級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等特殊設防類工程和具有地震后不能中斷基本功能的重點設防類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等,應該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城市各類大型場館、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限高層建筑等特殊設防類和部分重點設防類工程由于人員聚集、救災難度大、功能特殊和設計地震動長周期需要等因素,應該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4.福建毗鄰臺灣,常受臺灣強震影響。臺灣地震屬于遠震,周期較長,房屋高度大于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其結構周期也相對較長,與臺灣強震容易產生同頻共振的效應,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反應譜只提供到6s,滿足不了超限高層建筑的需求,需要通過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來提供。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15-19項公共建筑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長隧道(長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橋梁(單孔跨徑150米及以上,墩高80m及以上)、一級汽車候車樓。
21.新建干線鐵路、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地方鐵路、城際鐵路,鐵路樞紐和大型鐵路車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它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梁工程。
23.城市軌道交通。
24.運輸機場航站樓、航管樓(包括塔臺、通信樓)、大型機庫以及油罐罐體構筑物。
25.液體危險品碼頭及其儲罐區。
26.重要的水運客運站。
解讀說明:
1.根據JTG/T 2231-01-2020《公路橋梁抗震設計規范》第5.1.4、3.1.1條,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規范》第1.0.4條,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第6.0.2、8.0.2條,GB50111-2016《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2009版)》第1.0.3、1.0.4條,GB50909-2014《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第3.1.1條以及JTS146-2012《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第1.0.5條等相關規定,高速公路、特長隧道、特大橋梁(單孔跨徑大于150米)和大型汽車站候車樓、新建干線鐵路、高速鐵路、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它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梁工程、城市軌道交通、重要的水運客運站以及液體危險品碼頭及其儲罐區等,其設防標準要求高,屬于重要的生命線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為重要的救災通道和重要節點,在遭遇破壞性地震時,須保持或快速恢復正常運行功能或不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需要通過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2.航站樓、航管樓、大型機庫以及油罐罐體構筑物屬于重要生命線工程,屬于人員聚集地、且需要保證地震時的其功能穩定或及時恢復,對地震安全也有特殊的需要。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20-26項交通運輸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七、通信工程
27.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28.國家級、省級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數據中心)建筑,省、設區市的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建筑。
29.發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廣播發射臺、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電視發射塔,區域郵政和通信樞紐工程。
解讀說明:
1.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相關規定,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國家級和省級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國家級和省級信息中心(大型、超大型數據中心)、區域郵政和通信樞紐工程等屬于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為重要的通信保障系統,是指揮抗震救災重提供通信保障,須保持正常運行功能,不被損壞或者能在極短時間內恢復其功能,其抗震設防要求高。
2.全國至少有22個省市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通信工程進行了細化規定,本條款參考了廣東、浙江、江西、江蘇等周邊省份的相關規定確定。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27-29項通信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學實驗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風洞設施、大型射電望遠鏡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建筑。
32.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以及業主或建設單位、其他單位要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解讀說明:
1.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相關規定,科學實驗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工程,屬于特殊設防類,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2.大型風洞設施、大型射電望遠鏡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工程,為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設施,其抗震設防要求高,要確保在遭遇破壞性地震時,保持正常運行功能,不被損壞,需做專門的地震安全研究。
3.為適應各行業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變化,32項規定了抗震設防要求超出適用于一般建設工程的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其它重大工程建設場地采用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的情況。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30-32項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