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自然資源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莆田市自然海行罰﹝2023﹞003號)》。
根據處罰書顯示,經查,福建省三川海上風電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起,在莆田市秀嶼區南日鎮南側海域進行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F區項目建設,因該公司所實施的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F區項目所涉部分風機基礎及海底電纜超出海域使用權證規定的用海范圍,屬于非法占用海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行為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測量(鑒定)報告》和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
以下為原文內容:
莆田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莆自然海行罰﹝2023﹞003號
當事人:福建省三川海上風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光身份證號碼:*****************
地址:莆田市秀嶼區***********
經查,你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起,在莆田市秀嶼區南日鎮南側海域進行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F區項目建設,因你公司所實施的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F區項目所涉部分風機基礎及海底電纜超出海域使用權證規定的用海范圍,屬于非法占用海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行為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測量(鑒定)報告》和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
2.恢復海域原狀;
3.罰款人民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柒角(¥1444933.7)。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單位開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莆田市農業銀行城廂支行市府分理處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廂區鳳凰山街道學園中街95號);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廈門海事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