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讀者留言稱,收到了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稅務部門的電話通知,要求按照光伏板投影面積征收耕地占用稅。“不論是農光還是漁光項目,新老項目全部要求繳納耕地占用稅,不交稅的就停開發票,鎖死賬戶,還要罰款”,據知情人介紹,在項目申報之前并沒有收到相關通知,結果項目建到一半就要征稅,項目很難做下去。
筆者向黃岡市浠水縣新能源電站業主證實了上述消息,“2023年年中就開始催繳了,個別項目已經交了,另外好幾個項目前還在拖著,估計年底也無法避免要交一部分了,目前是要求按光伏板投影面積征收,每畝2萬”。據了解,該縣域內的新能源業主不乏五大六小等電力央企。
根據測算,一個單體規模100MW的光伏項目,占地面積約2000畝,光伏板投影面積約360000平方米(合約550畝),每畝按2萬元計算,100MW光伏電站需繳納1100萬的耕地占用稅。“一個項目都要一千萬了,折合每瓦1-2毛錢,對在建項目收益率影響非常大”,上述人士告訴筆者。
前述知情人透露,此前湖北省并未出臺光伏復合項目耕地占用稅的相關細則,一旦地方稅務部門不了解情況,簡單粗暴地按照光伏板投影面積向光伏企業征收耕地占用稅,很有可能引起企業的反彈行為,也會對當地營商環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2021年湖北省下發《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復合類光伏項目的方陣用地是可以按原地類認定的。根據湖北省2019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的決定》,耕地占用稅征收額為22元/㎡,折合約1.47萬元/畝。”
黃岡某企業負責人還反饋稱,“該地區催繳耕地占用稅并沒有任何政府或者稅務紅頭文件支持,僅由當地稅務局召集相關光伏企業開會通知。制造業開工率不足、疫情造成的財政壓力給當地帶來了嚴峻挑戰。申報光伏項目之前,稅務部門的意見僅征收地面土地硬化部分的耕地占用稅,如今連種植區域、坑塘水面都要全面征收,企業根本無法負擔”。
無獨有偶,今年9月,某地方國企投資商也表示其位于河南某地區一農光互補項目被稅務部門凍結了繳稅銀行賬戶并導致其他稅費也無法繳納產生了滯納金。
此前就有投資商告訴筆者,多個省份光伏電站的土地使用稅或耕地占用稅擬全面征收,“之前部分地區對光伏土地使用稅免征或不明確征收的,現在各省正單獨下文擬定征收”。在青海、新疆、河南以及山東等省份,已經有多個項目收到了征稅通知。青海某投資商強調到,“伴隨地方財政的吃緊,預計越來越多的地方將啟動光伏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甚至是從嚴征收。”
事實上,由于光伏電站占地面積較廣,用地已成為光伏電站建設最大的非技術成本之一。但“用地成本”不僅僅是土地租金,以耕地占用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主的兩大土地稅是導致用地成本高昂的原因之一。
而新能源投資之所以面臨土地稅風險,是有其政策背景的,從行業發展伊始,國家層面就未出臺明確的光伏用地稅收政策,具體到各地,大多數地區也未發布相關政策。目前,關于光伏復合項目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按什么標準繳納,各地情況并不相同,多省并無復合用地項目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先例。不僅如此,關于光伏項目土地使用稅征收面積的核定,各省規則均有一定差異性。在無政策指引的背景下,光伏用地的稅收風險始終是懸在投資業主頭上的不定時炸彈。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壽方亮指出,“目前,僅有個別地方給出了較為清晰的答案,例如內蒙財政廳就明確了農光互補項目適用免征稅情形。而具體到征稅面積,爭議也非常大,對于光伏板陣列區‘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認定標準包括租賃面積、光伏面板投影面積、支架基座面積等,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大。”
而貴州省國稅局相關工作人員認為,從稅法精神來看,應對光伏復合項目予以稅收減免。耕地占用稅法意在通過征稅來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而光伏復合項目充分體現了對土地的合理利用甚至是增值利用,比之一般光伏項目,光伏復合項目不但沒有破壞和荒廢土地,還額外產生價值,應當在稅收政策上予以區別對待,才能體現稅收公平。
上述人士認為,耕地占用稅作為農用地轉作項目用地時的先期投入,若按光伏板投影面積征收會給光伏復合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帶來較大的投資壓力,各地應合理核定征收額度和標準,不合理的稅費會顯著增加企業開發光伏項目的稅費負擔,這也與雙碳目標背道而馳。
今年以來,個別地區修訂了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發電規模與消納相匹配,無形中提高了新能源產業的門檻,增加了企業的投資成本,新能源產業發展正遭遇“瓶頸期”,而超范圍、超標準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無疑又讓新能源產業發展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