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發改委近日發布通知,就《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3-2025)》(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支持商用加氫站運營和“綠氫”制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加氫站運營期間確保提供加氫服務且銷售價格不高于20元/千克,以加氫站加注氫氣重量測算,給予加氫站加注氫氣20元/千克補助。若前款加氫站氫氣來源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制取、電解水“零碳”綠氫的,對提供氫源的制氫企業給予10元/千克的補貼。
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決策部署,我們對《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修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0日,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傳真:83639308電子郵箱:gyc83633731@163.com
附件:《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3-2025)》(征求意見稿)
大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3-20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大連市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大委辦發〔2020〕60號),搶抓氫能產業發展機遇,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加快“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設,推動氫能產業發展,經市政府批準設立專項資金。根據《大連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政發〔2020〕6號),在《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我市氫能產業發展需要,修訂形成《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3-2025)》。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于促進我市氫能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
第四條 支持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產業發展新趨勢、新特征、新需求,圍繞制約產業發展突出問題,統籌引領全市范圍內各縣區協調完善、精準制定政策措施、建立體系,強化產業基礎,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堅持重點突破。跟蹤國際氫能產業先進技術,加快研制氫能產業核心零部件和整機裝備,促進產業鏈、創新鏈和資金鏈深度融合。
(三)堅持有序發展。立足現有產業基礎,在全市范圍內統籌優化氫能項目布局,因地制宜錯位發展,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布點和重復建設,重點支持優勢企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
(四)堅持高標準示范。選擇有條件地區開展應用示范,通過試點示范加速基礎設施建設和氫能產業化、商業化進程,進一步拓展氫能應用領域。
第五條 申報專項資金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財務制度的獨立法人、企業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備。
(三)申請專項資金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 支持氫能核心零部件、關鍵裝備和整機(車)開發(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
(一)支持范圍:圍繞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機車、分布式電站等重點發展方向,用于開發新一代燃料電池電堆、關鍵材料、核心零部件和動力系統集成關鍵裝備,用于改進集成關鍵裝備小型化、模塊化、輕量化和性能提升以及研發制造氫能整機(車)的研發費用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研發相關的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和專家咨詢費等研發相關經費支出。
(二)支持標準:項目通過驗收后,按照項目實際研發費用支出給予最高30%補助,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氫能產業重大制造投資項目建設(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
(一)支持范圍: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元的氫能產業鏈上下游重大制造投資項目。
(二)支持標準:項目建成投產且通過驗收后,按照不超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支持政策一事一議。
第八條 支持商用固定式加氫站建設示范(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
(一)支持范圍:支持符合我市布局要求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加氣能力計算)500千克以上(含)的新建和改擴建加氫站。
(二)支持標準:對于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加氣能力計算)大于1000千克(含)的新建和改擴建加氫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250萬元;對于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加氣能力計算)在500千克(含)和1000千克之間的新建和改擴建加氫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2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商用加氫站運營和“綠氫”制取(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加氫站運營期間確保提供加氫服務且銷售價格不高于20元/千克,以加氫站加注氫氣重量測算,給予加氫站加注氫氣20元/千克補助。
(二)若前款加氫站氫氣來源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制取、電解水“零碳”綠氫的,對提供氫源的制氫企業給予10元/千克的補貼。
第十條 支持氫能源交通工具推廣應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實施)
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被我市相關機構或個人采購(財政資金采購不在補助范圍內)并投入實際運營的,按一定比例對生產企業予以補助,原則上各級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整機價格的50%。
(一)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汽車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參考國家相關積分核算辦法核算總分,每分給予20萬元獎勵,補助資金最高100萬元。
燃料電池汽車補助資金分兩次撥付,在車輛注冊登記并首次集中申報后撥付60%;在車輛累計完成3萬公里行駛里程后,集中申報并撥付剩余的補助資金。
(二)氫能船舶,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購并投入運營的,按照總造價3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予以補助。
(三)氫能源交通工具推廣應用補助政策和標準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要求適時進行調整,具體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氫能裝備公共檢驗檢測平臺和監測平臺建設(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
(一)支持范圍:由氫能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含轉制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具備一定資質和能力的氫能裝備公共檢驗、檢測平臺,氫燃料電池示范車輛等整機裝備運行、氫氣儲運和加氫安全監測公共數據平臺等。
(二)支持標準:項目通過驗收后,按照設備(含軟件)投資額給予最高30%補助,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對于市政府確定依托重點高校院所、重要專家團隊牽頭設立的氫能產業發展研究院等研究機構,支持政策一事一議。
第十二條 支持氫能產業生態建設(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
(一)對氫能產業園運營費用(不包括人員費用)給予補助。對入駐氫能企業或項目達到10家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實際運營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予以補助。
(二)對經市級及以上政府職能部門批準成立的氫能行業協會、氫能產業聯盟或高校科研院所承辦的,由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協)辦的重大論壇、峰會、展會等活動予以經費支持。經認定,按每次活動費用的50%給予補助,年度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與資金撥付流程
(一)發布申報通知。由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發布年度資金申報通知。
(二)區(市)縣、先導區推薦。區(市)縣、先導區相應部門對申報(運營)主體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申報(運營)主體推薦至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
(三)信用審查。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對申報(運營)主體進行信用審查,申報(運營)主體不得存在失信懲戒信息、未被列入社會信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組織評審和驗收。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和項目驗收。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支持項目備選目錄,并完成評審和項目驗收工作。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根據第三方機構的審核結果,擬定資金分配方案。經單位黨組會同意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市財政局進行程序性審核后,通過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對于存在問題的項目,限期6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通過后按流程撥付。
第四章 職責
第十四條 各單位職責
專項資金管理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共同開展資金統籌使用工作,并按照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自履行相應職責。對項目篩選確定和資金監管承擔主體責任,負責專項資金申報方案編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確定資金分配方案、組織項目驗收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審核,批復下達年度預算,根據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單位提出的申請,撥付專項資金。
(三)區(市)縣、先導區相關部門按照與市級對口原則,根據申報通知,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初審、現場考察核實、專項資金項目推薦上報、項目執行情況監督、配合驗收整改等工作。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職責
(一)負責根據評審項目專業要求、建設類型、實施方式、技術特點等,組織聘請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家,評審專家不得少于5人(專家需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實地考察和項目驗收等。
(二)根據專家意見,出具專項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根據驗收要求,負責制定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匯總專家組驗收意見,分析過程管理和驗收情況,整理和歸檔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專家職責
(一)負責審查項目的所有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文件和申報要求。
(二)按照《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評審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獨立評價。技術專家負責對申報單位設備專業性和合規性、研發活動、產品(服務)等情況進行評價;財務專家負責對申報期內的投資費用、發票、付款憑證等的時效性和真實性等內容進行判定。
(三)在各項評審專家獨立評價的基礎上,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價,并結合實地考察情況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監督職責
(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具體要求按照《中共大連市委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大委發〔2019〕22號)等文件執行。
(二)申報單位(個人)及第三方中介機構,存在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項目申報組織單位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被委托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審核等環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資金分配環節存在違規安排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同一項目符合多項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支持。
第十九條 設備投資指不含增值稅的投資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免增值稅企業除外)。
第二十條 申報項目立項并獲得專項資金支持,在項目未驗收前,同一申報(運營)主體不可再申報該專項資金(加氫站建設運營和氫燃料交通工具推廣應用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前已發生的資金項目按原辦法《關于印發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大發改工業字〔2020〕608號)和《關于印發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大發改工業字〔2022〕434號)進行管理,2023年1月1日(含)之后發生的資金項目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來源:大連市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