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支持綠色能源發展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讀。詳情如下:
《關于支持綠色能源發展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讀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以下簡稱《國家通知》),對光伏發電項目從項目布局、用地分類管理、用地手續辦理、用地監管和歷史遺留項目處置五個方面明確有關規定,要求省級自然資源、林草、能源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有關措施。按照要求,我局與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支持綠色能源發展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我市通知》),在嚴格落實《國家通知》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對有關內容進行細化補充。
起草《我市通知》的主要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通知》規定比較明確的,直接執行。如《國家通知》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設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規定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等內容,在《我市通知》中不再重復。
二是《國家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實地確定以及有關內容的程序性要求,在《我市通知》中予以明確。如“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等,在《我市通知》中明確了具體程序要求。
三是《國家通知》中未包含利用海洋資源開展光伏發電的內容,結合我市實際需求,按照海域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文件中增加了光伏發電項目用海的有關要求。如:“海上光伏項目符合海洋空間規劃管理要求的,原則支持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布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市、區兩級海洋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的監管”等。
《我市通知》共分為5個部分,第1部分“合理規劃項目布局”中要求各區做好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做好光伏發電項目的規劃布局;第2部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海)分類管理”中明確光伏方陣、光伏發電設施用地(特別是占用林地)的分類管理要求,并提出涉及占用水利設施用地、涉及用海的管理要求;第3部分“用地(海)審批手續辦理”中細化各區規劃資源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提前參與光伏發電項目選址選線工作的具體要求,明確光伏方陣用地備案的程序,以及海上光伏項目用海手續的辦理要求;第4部分“用地(海)監管”中明確以年度變更調查和項目備案建立監管底圖,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的用地(海)監管;第5部分“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國家通知》施行前已批準項目(包括占用耕地發展復合類光伏項目)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