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
小編將重點內容梳理如下:
①豁免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
在現有許可豁免政策基礎上,將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要求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本通知印發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企業,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申請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②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相關管理人員兼任范圍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其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工作經歷應符合《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要求。項目由專業運維公司或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企業統一管理的上述人員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可在不同省份項目間兼任;生產運行負責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項目間兼任,其他情況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應提供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及相關工作經歷。
③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登記
重點提到光伏項目,要以交流側容量(逆變器的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單位MW)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分批投產的可以分批登記。本通知印發前,以光伏組件的標稱功率總和(單位MWp)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的,不再進行變更。
何為發電業務許可?
這就是廬山真面目,我們先感性地認識下。說起發電業務許可,要追溯到2005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并頒布實施了《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其中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
在此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電監委相關職責并入國家能源局。在《通知》發布之前,國家能源局明確豁免了5類發電項目的電力業務許可: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2.單站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3.項目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4.項目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5.并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以及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
豁免后意味著什么?
如果沒有豁免,那分散式風電項目建成以后,發電機組應當在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在此規定時限之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可暫不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超過規定時限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有關機組不得繼續發電上網。
對比豁免后,分散式風電項目,可以免于獲得電力許可證,而直接投入電力生產和經營活動;顯而易見的是減少了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審批環節,降低了開發政策門檻,有利于提高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積極性,推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加快落地實施。